最新稅收知識
稅收體現(xiàn)著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稅收分配形式區(qū)別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質的規(guī)定性。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最新稅收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一)、稅收的定義
是國家為實現(xiàn)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比例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標準,強制地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它體現(xiàn)著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稅收分配形式區(qū)別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質的規(guī)定性。又稱稅收形式特征。稅收特征是由稅收的本質決定的。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強制性 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對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制約。國家征稅是憑借政治權力,而不是憑借財產所有權。國家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稅權而不受財產所有權歸屬的限制。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yè),是具有自身物質利益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和國有企業(yè)的稅收關系,也具有強制性特征。
無償性 指國家征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列寧曾指出:“所謂稅收,就是國家向居民無償地索取”(新版《列寧全集》第41卷,140頁)。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征。它使稅收明顯地區(qū)別于國債等財政收入形式,決定了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國家,它還是調節(jié)經濟和矯正社會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稅收無償性的形式特征,是針對具體納稅人的。
固定性 指國家征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guī)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和課征額度。也稱稅收的確定性。這一特征,是稅收區(qū)別于財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稅收的公平原則,以及保證財政收入和調節(jié)經濟的作用,都是以這種固定性為前提的。
稅收的形式特征并不因社會制度的不同而改變。任何社會制度下的財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個特征,就是稅收。
經濟理論界對稅收特征還有其他不同看法。有人認為,稅收的強制性不是由政治權力決定的,而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或國家的社會職能決定的。有人認為,稅收既然是用來滿足全體納稅人的公共需要,因此它應有整體的“報償性”,而不應是無償的。
(二)、稅收的分類
是按某一標準把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稅種劃歸一類,以示同其它稅種的區(qū)別。具體稅種: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3個,按課稅對象,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目的稅五類。流轉稅主要包括現(xiàn)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關稅等;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資源稅則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行為目的稅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已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已取消)、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按照征收管理體系,可分為工商稅收、關稅和農業(yè)稅(已取消)三類:工商稅收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資源稅、企業(yè)所得稅等;關稅以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為課稅對象;農業(yè)稅收主要是指農(牧)業(yè)稅(包括農業(yè)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可將稅收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三類。中央稅包括現(xiàn)行的關稅、消費稅、中央企業(yè)所得稅等;地方稅包括現(xiàn)行的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現(xiàn)行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征,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因此,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8個。
(三)、分稅制:就是在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
1994年,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發(fā)展和經濟體制進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國對稅收制度和管理體制進行了一次范圍較大、程度較深的改革,即稅制及分稅制改革。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支出;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設稅務機構,分別收稅。在稅種劃分上,根據稅制改革后稅種結構的變化和進一步改革的方案,分別設置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劃歸地方稅的稅種包括:營業(yè)稅、地方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農(牧)業(yè)稅(包括農業(yè)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1994年,地方稅收入(不含共享稅地方分成收入)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為34.4,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35.11,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地方稅,同時將屠宰稅和筵席稅的開征停征權下放給地方。至此,與分稅制相聯(lián)系的,具有真正意義的地方稅產生了,同時,也初步形成了我國地方稅體系的基本框架。
中央稅即屬于中央固定財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來說,中央稅包括下列稅種: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yè)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yè)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yè)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