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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民生主義包含哪些內(nèi)容

      時間: 謝君787 分享

      什么是民生主義包含哪些內(nèi)容

        民生主義為孫中山所倡導的三民主義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之一。那么你對民生主義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民生主義的內(nèi)容,希望大家喜歡!

        民生主義的介紹

        在成立中國同盟會時提出。民生主義是孫中山的“社會革命”綱領,它希望解決的課題是中國的近代化,即發(fā)展資本主義經(jīng)濟,使中國由貧弱至富強;同時還包含著關懷勞動人民生活福利的內(nèi)容,以及對資本主義社會經(jīng)濟潰瘍的批判和由此產(chǎn)生的“對社會主義的同情”。孫中山把民生主義的主要內(nèi)容歸結為土地與資本兩大問題。“平均地權”——“土地國有”是孫中山的土地方案。主要內(nèi)容為“當改良社會經(jīng)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xiàn)有之地價仍歸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于國家,為國民所共享”,簡稱為“漲價歸公”。

        民生主義的主要內(nèi)容

        平均地權

        ”平均地權”,是孫中山民生主義兩大經(jīng)濟綱領之一。其宗旨在變革舊的土地制度,實現(xiàn)”土地國有”,以避免工商業(yè)發(fā)達后土地漲價而出現(xiàn)貧富對立的社會問題。

        ”平均地權”的提出

        ”平均地權”的明確提出,見于20世紀初。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初孫中山在越南建立的興中會分會,入會誓詞列有”平均地權”的條文。同年九十月間,孫中山在美國希爐建立的中華革命軍的入會誓詞,以及在東京青山創(chuàng)立的革命軍事學校的入學誓詞,均列有”平均地權”的內(nèi)容。在此期間的談話及書信,也常言及這一主張。

        光緒三十年(1904年),孫中山在修訂美國致公堂的章程時,列入”平均地權”的條文。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孫中山再次把”平均地權”列入黨綱,由他主持通過的《中國同盟會總章》明確規(guī)定:”本會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chuàng)建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孫中山在他親自修訂的《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里,第一次對”平均地權”的宗旨及具體辦法作公開的解釋,指出”文明之福址,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jīng)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xiàn)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會改良進步的增價,則歸于國家,為國民所共享”。

        ”平均地權”,是孫中山一貫的主張。辛亥革命前,黨內(nèi)曾出現(xiàn)”平均地權,不如平均人權”的分歧意見,但孫中山堅持”平均地權”而毫不動搖。民國初,孫中山在強調(diào)民族主義、民權主義達到目的之后,應著力于民生主義時,把宣傳平均地權作為宣傳民生主義的主要內(nèi)容,強調(diào)指出,平均地權”即為民生主義第一件事,此事做不到,民生主義即不能實行”,又具體設計平均地權的實施方案。

        民國十三年(1924年)國共合作,孫中山召開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大會《宣言》確定”平均地權”與”節(jié)制資本”為民生主義的兩個”重要原則”。

        晚年,孫中山把目光從城市轉向農(nóng)村,多次講話申述實施”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強調(diào)”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徹底的革命”。”平均地權”與”耕者有其田”一起構成孫中山的完整的土地綱領。

        “平均地權”的必要性

        孫中山作為貧困的農(nóng)家子弟,”身受幼時境遇之刺激”,感到在”實際上”和”學理上”都有必要解決土地問題。首先,孫中山指出土地是”生產(chǎn)之原素”,”營業(yè)之要素”,是一種可”生利”的”財源”,”地為百貨之源,物莫不由地生”,在生產(chǎn)中土地、人力、資本(即機器)為”三大要素”,而其中”土地為尤重”,社會財富的創(chuàng)造離不開土地,造成社會經(jīng)濟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土地為少數(shù)人所操縱。當”工商業(yè)發(fā)達”之后,”大資本家必爭先恐后,投資于土地投機業(yè)”,造成地價暴漲,少數(shù)人因壟斷土地而獲利,平民百姓則遭失業(yè)之痛苦。此時,中國難免蹈西方貧富對立的覆轍,最后必然導致社會革命,為防微杜漸,在發(fā)展實業(yè)進行經(jīng)濟建設之時,必先進行”平均地權”。孫中山認為,實行土地國有,既可杜絕由土地私人占有而出現(xiàn)的”炒地皮風”,防止社會問題的出現(xiàn),又可以用地價稅來增加國家的收入,以發(fā)展社會福利。

        其次,孫中山指出,世界上最大的賭博,”莫如買賣土地之投機業(yè)”,如果投機者愈多,工商業(yè)必然”阻滯”,但如若實行土地國有,征收地價稅,則可遏制土地投機業(yè),資本家則把資本投放于工商業(yè),工商業(yè)也因此而發(fā)達,”謀大多數(shù)人的幸福”的目的便可達到。

        再次,孫中山指出,土地是人類的”生存要素”,又是”大自然造化恩典給人類的公物”,土地”并非人工所造”,也非私人”以資本購來”,”土地實為社會所有”,故土地”不應為個人所有,當為公有”,”土地公有,實為精確不磨之論”。[2]

        “平均地權”的實施方法

        ”平均地權”的具體實施是,”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征稅,并于必要時依報價收買之”,即分三步走:

        第一步”核定地價”。由地主”自由呈報”地價,再由國家將它”載在戶籍”,”所報之價即為規(guī)定之價”。孫中山以為,地價由地主自報,地主也不敢兒戲,因為價報高了,”納稅不得不重”;稅報低了,”國家照價收為國有”,地主同樣要吃虧,故”所報地價不患不公平”。

        第二步,”照價征稅”,”漲價歸公”。地主報價之后,政府便按照所報的地價征收1%的地價稅,并自定價之時起,地價如有上漲,上漲部分”完全歸為公有”。土地形式上仍在地主手中,實際上所有權已歸國家,土地的增值部分不再為地主私人所有。

        第三步,必要時”按價收買”。所謂”必要時”指:一是”地主的報價太低”,有損國家的利益,國家不得不照價收購;二是由于經(jīng)濟建設或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如修筑鐵路、公路、開辟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等,必需或必經(jīng)一部分地主的土地,國家”即按照業(yè)戶稅契時之價格”,”給價而收用”。國家既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也就擁有土地的最終使用權,只要需要隨時可以”照價收購”。

        “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權”的續(xù)補

        孫中山關注土地問題,在辛亥革命前和民國初年,申述和宣傳”平均地權”時,皆著眼于城市。而事實上,在孫中山提出”平均地權”之前,早已萌發(fā)”耕者有其田”的想法。到了晚年,開始注重民眾的力量,并把解決土地問題的目光從城市轉向農(nóng)村。[2]

        據(jù)梁啟超在《雜答某報》一文披露,孫中山”耕者有其田”的最早想法見于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在日本的一次談話,言及農(nóng)民每年的所得不到自己收獲的一半,故貧困,認為如果”土地國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農(nóng)民向國家交租,不再受地主剝削,其積極性必然大增。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孫中山與章炳麟的談話,再次強調(diào),不耕種的人”不得有尺寸耕土”。孫中山晚年,重提”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他認為”中國自古來都是以農(nóng)立國”,”農(nóng)民就是中國一個極大階級”。在中國由于“以農(nóng)立國”的特殊國情,致使農(nóng)民問題成為革命和經(jīng)濟建設的動力,革命和建設的成功和發(fā)展,都有賴于農(nóng)民問題的解決。孫中山認定,”解決農(nóng)民的痛苦,歸納是要耕者有其田”,”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徹底的革命”。

        ”耕者有其田”是”平均地權”的補充,二者構成孫中山完整的土地綱領,從城市到農(nóng)村,從過去到未來。”平均地權”用來解決城市土地問題,著眼于未來,以防患貧富對立;”耕者有其田”用來解決農(nóng)村的土地問題,針對過去的土地制度使農(nóng)民備受剝削,目的在清除工商業(yè)發(fā)展的路障。

        實施”耕者有其田”的具體辦法,孫中山初步提出兩種方式:一是”授田法”,即國家把可耕土地授給無地的佃農(nóng),并向被授田者收取租稅;二是”貸田法”,即國家把未開墾的土地長期貸給移民,移民”依實在所費本錢,現(xiàn)款取償,或分年攤還”。[2]

        節(jié)制資本

        “節(jié)制資本”,是孫中山民生主義兩大經(jīng)濟綱領之一,與“平均地權”并列。其宗旨是借助國家力量遏制私人資本的膨脹和壟斷,實現(xiàn)資本國有,以避免西方資本主義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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