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2)
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
關于撤銷權的性質,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責任說、折衷說等不同的學說。
請求權說
請求權說認為,撤銷權的實質為對于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請求其所得利益的權利,依此說請求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
此說又稱債權說,為德國、瑞士民法的通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本質為對于因債務人的行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其返還財產的權利。撤銷的效果,僅生債權的請求權,而不發(fā)生溯及的物權效力,使物權當然回復為債務人所有。至于構成此債權的原因為何,此說又可分為:
基于法律規(guī)定之返還請求權;基于侵權行為之返還請求權;類似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觀點。因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此請求權提起的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
形成權說
形成權說認為,撤銷權是依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依此說,請求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
此說又稱撤銷權說或物權說,日本、德國及臺灣部分學者持此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具有實體法上形成權的性質,債權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訴的方式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的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果,因債務人的詐害行為原歸屬受益人的權利自始失其效力,復歸于債務人。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后如何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財產與債務人,此說又可分為三種不同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于行使撤銷權之后,若受益人或轉得人仍占有標的物的,債權人自己對于受益人或轉得人不得直接請求返還,而只能基于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此種觀點又稱為極端的形成權說。
2)第二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于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同時提起代位之訴,聲明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于債務人或自己。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雖須以撤銷權的行使為前提,但卻非撤銷權行使的當然效力。
3)第三種觀點,債權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其形成效果為使受益人獲得利益之回復,成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狀態(tài),而不必由債權人另行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徑行對該利益強制執(zhí)行。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為撤銷權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銷權的本體。
*債權人的撤銷權不是形成權,因為這個權利的生效需要通過法院的判決來表示,不符合形成權的定義,即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
責任說
責任說認為,債權人并不需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即得將其視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申請法院進行對其強制執(zhí)行。
折衷說
折衷說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僅以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內容,而且含有請求恢復原狀以取得債務人財產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雙重性質。上述諸說,以折衷說為通說。
折衷說為法國民法通說,日本、臺灣學者亦多持此說,受此影響,我國大陸學者一般亦采此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且使債務人的財產上地位回復原狀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兩種性質,就其撤銷債務人與受益人間的行為而言,為形成權,具有形成之訴的性質;就其得請求受益人將財產返還于債務人而言,則為請求權,具有給付之訴的性質。
該說認為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如即可達到債務人責任財產回復原狀的目的時,債權人僅須訴請撤銷,如單純之撤銷上不能達此目的時,債權人并得同時訴請財產返還或損害賠償。折衷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但在請求權說與形成權說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在學界不無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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