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次性稅收概念是什么(2)
稅收分類
稅收分類是從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發(fā),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各不同稅種隸屬稅類所做的一種劃分。我國的稅種分類主要有:
按課稅對象
1、流轉稅。流轉稅是以商品生產流轉額和非生產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類稅。
流轉稅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稅種。
2、所得稅。所得稅亦稱收益稅,是指以各種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所得稅也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內外資企業(yè)所得稅率統(tǒng)一為25%。(《企業(yè)所得稅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另外,國家給予了兩檔優(yōu)惠稅率: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yè),減按20%的稅率征收;二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減按15%的稅率征收。
3、財產稅。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4、行為稅。行為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我國現(xiàn)行稅制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印花稅、屠宰稅和筵席稅都屬于行為稅。
5、資源稅。資源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f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類稅。我國現(xiàn)行稅制中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都屬于資源稅。
稅收計算依據(jù)
1、從量稅。從量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數(shù)量(重量、面積、件數(shù))為依據(jù),按固定稅額計征的一類稅。
從量稅實行定額稅率,具有計算簡便等優(yōu)點。如我國現(xiàn)行的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等。
2、從價稅。從價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價格為依據(jù),按一定比例計征的一類稅。
從價稅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xiàn)行的增值稅、營業(yè)稅、關稅和各種所得稅等稅種。
與價格的關系
1、價內稅。價內稅是指稅款在應稅商品價格內,作為商品價格一個組成部分的一類稅。如我國現(xiàn)行的消費稅、營業(yè)稅和關稅等稅種。
2、價外稅。價外稅是指稅款不在商品價格之內,不作為商品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的一類稅。如我國現(xiàn)行的增值稅(商品的價稅合一并不能否認增值稅的價外稅性質)。
課稅對象、獨立征收
1、正稅。指與其他稅種沒有連帶關系,有特定的課稅對象,并按照規(guī)定稅率獨立征收的稅。征收附加稅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稅為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各個稅種,如增值稅、營業(yè)稅、農業(yè)稅等都是正稅。
2、附加稅。是指隨某種稅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稅。例如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企業(yè)在按照規(guī)定的企業(yè)所得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同時,應當另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繳納地方所得稅。該項繳納的地方所得稅,就是附加稅。
管理和使用權限
1、中央稅。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劃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xiàn)行的關稅和消費稅等。這類稅一般收入較大,征收范圍廣泛。
2、地方稅。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屠宰稅和筵席稅等(嚴格來講,我國的地方稅只有屠宰稅和筵席稅)。這類稅一般收入穩(wěn)定,并與地方經濟利益關系密切。
3、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是指稅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擁有的一類稅。如我國現(xiàn)行的增值稅和資源稅等。這類稅直接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共同利益。
這種分類方法是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
征收形態(tài)
1、實物稅。實物稅是指納稅人以各種實物充當稅款繳納的一類稅。如農業(yè)稅。
2、貨幣稅。貨幣稅是指納稅人以貨幣形式繳納的一類稅。在現(xiàn)代社會里,幾乎所有的稅種都是貨幣稅。
管轄的對象
1、國內稅收。是對本國經濟單位和公民個人征收的各稅。
2、涉外稅收。是具有。
稅率的形式
1、比例稅。即對同一課稅對象,不論數(shù)額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稅的稅種。
2、累進稅。是隨著課稅對象數(shù)額的增加而逐級提高稅率的稅種。包括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
3、定額稅。是對每一單位的課稅對象按固定稅額征稅的稅種。
其他歸類方法
一、按課稅目的為標準分類
1、財政稅。凡側重于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的而課征的稅,為財政稅。
2、調控稅。凡側重于以實現(xiàn)經濟和社會政策、加強宏觀調控為目的而課征的稅,為調控稅。這種分類體現(xiàn)了稅收的主要職能。
二、按稅收的側重點或著眼點為標準分類
1、對人稅。凡主要著眼于人身因素而課征的稅為對人稅。早期的對人稅一般按人口或按戶征收,如人頭稅、人丁稅、戶捐等。在現(xiàn)代國家,由于人已成為稅收主體而非客體,因而人頭稅等多被廢除。
2、對物稅。凡著眼于物的因素而課征的稅為對物稅,如對商品、財產的征稅。這是西方國家對稅收的最早分類。
三、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為標準分類
1、直接稅。直接稅是指納稅人本身承擔稅負,不發(fā)生稅負轉嫁關系的一類稅。如所得稅和財產稅等。
2、間接稅。間接稅是指納稅人本身不是負稅人,可將稅負轉嫁與他人的一類稅。如流轉稅和資源稅等。
四、其他
1、以征收的延續(xù)時間為標準: 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
2、根據(jù)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 可分為一般稅和目的稅。
3、根據(jù)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 :可分為單一稅和復合稅。
4、根據(jù)應納稅額的確定方法: 可分為定率稅和配賦稅。
5、根據(jù)征稅是否構成獨立稅種: 可分為正稅和附加稅。
稅法
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憲法為依據(jù),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征納稅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guī)范,是國家稅務機關及一切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征稅的行為規(guī)則。
按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益劃分、適用范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類。一般采用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大類。
稅收法律關系體現(xiàn)為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在總體上稅收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也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方面構成。
稅法構成要素是稅收課征制度構成的基本因素,具體體現(xiàn)在國家制定的各種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減稅免稅、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三項是一種稅收課征制度或一種稅收基本構成的基本因素。
稅法具有多樣性、規(guī)范性、統(tǒng)一性、技術性、經濟性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納稅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憑借國家政權賦予的權力,以國家政權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稅款。如果納稅人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稅務機關就要追繳稅款、滯納金,依法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還要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處罰。
偷稅,是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規(guī)定,用欺騙、隱瞞等方式(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納稅而拖欠稅款的行為。
騙稅,是納稅人或人員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在我國,出口退稅是對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huán)節(jié)已納或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國際慣例。
抗稅,是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干部,拒不繳納稅款的,就屬于抗稅。
理論
社會契約論
在稅收漫長的發(fā)展歷史過程的早期,“納稅”似乎是人與生俱來的義務,而“征稅”似乎也是國家順理成章的權利(權力);但是,這一觀念的合理性在14、 15世紀文藝復興運動興起后開始受到挑戰(zhàn)。這一挑戰(zhàn)最初來源于對 國家的起源問題的探討。荷蘭偉大的法學家和思想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把國家定義為“一群自由人為享受權利和他們的共同利益而結合起來的完全的聯(lián)合” ,提出了國家起源于契約的觀念。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國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按約建立”的“政治國家”的一切行為,包括征稅,都來自于人民的授權;人民納稅,乃是因為要使國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時能夠“御敵制勝”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辯護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試圖以自然法學說說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時,提到:“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yè)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專章(第十三章——筆者注)論述了“賦稅、國庫收入的多寡與自由的關系”。他認為,“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余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 而作為社會契約觀念集大成者的盧梭(Rousseau)則將國家起源于契約的理論作了最為系統(tǒng)的表述。對他而言,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學家們看來,國家起源于處于自然狀態(tài)的人們向社會狀態(tài)過渡時所締結的契約;人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的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征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上述人們對國家的要求。無論如何,納稅和征稅二者在時間上的邏輯關系應當是人民先同意納稅并進行授權,然后國家才能征稅;國家征稅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納稅的意志為前提,“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賦稅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guī)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 所以,人民之所以納稅,無非是為了使國家得以具備提供“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或“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 的能力;國家之所以征稅,也正是為了滿足其創(chuàng)造者——作為締約主體的人民對公共服務的需要。
凱恩斯主義
19世紀末以來至20世紀中葉,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走向壟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逐步從經濟自由主義轉向國家干預經濟的凱恩斯主義;與此同時,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之一的稅收和法律手段之一的稅法,其經濟調節(jié)等職能被重新認識并逐漸加以充分運用。今天,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日益向國際化和全球趨同化方向發(fā)展的趨勢下,世界各國在繼續(xù)加強競爭立法,排除市場障礙,維持市場有效競爭,并合理有度地直接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同時,越來越注重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經濟杠桿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以保證社會經濟協(xié)調、穩(wěn)定和發(fā)展,也就滿足了人民對經濟持續(xù)發(fā)展、社會保持穩(wěn)定的需要。
交換說
交換說認為國家征稅和公民納稅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稅收是國家保護公民利益時所應獲得的代價?!敖粨Q”(exchange)是經濟分析法學派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分析法律現(xiàn)象時所使用的基本經濟學術語之一。該學派認為,兩個社會行為主體之間的相互行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對主體雙方都有利的行為;第二種是對主體雙方都不利的行為;第三種是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行為。經濟分析法學家們把第一種行為稱為交換,而把后兩種都稱為沖突。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也可以被認為是交換的一部分;這種交換是自愿進行的,通過交換,不僅社會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換雙方都認為其利益會因為交換而得到滿足,從而在對方的價值判斷中得到較高的評價。而且在這種交換活動中,從數(shù)量關系上看,相互交換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總是等值或等額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要多于另一方的情況,也就不產生將一方界定為“權利主體”而將另一方界定為“義務主體”的問題。
公共需要論
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納(R.A.Posner)認為,“稅收……主要是用于為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支付費用的。一種有效的財政稅(revenue tax) 應該是那種要求公共服務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s)的稅收。但這就會將公共服務僅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它們之所以成其為公共服務,恰恰是因根據(jù)其銷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適當性來判斷的。在某些如國防這樣的公共服務中,”免費搭車者“(free -rider)問題妨礙市場機制提供(公共)服務的最佳量:拒絕購買我們的核威懾力量中其成本份額的個人會如同那些為之支付費用的人們一樣受到保護”。所以,由于公共服務的消費所具有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決定其無法像私人物品一樣由“私人部門”生產并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jié)其供求關系,而只能由集體的代表——國家和政府來承擔公共服務的費用支出者或公共需要的滿足者的責任,國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過建立稅收制度來籌措滿足公共需要的生產資金,尋求財政支持。
馬克思主義
馬克思主義認為,
國家起源于階級斗爭,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統(tǒng)治、階級專政的工具。“實際上,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zhèn)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與此相聯(lián)系,馬克思主義國家稅收學說認為,稅收既是一個與人類社會形態(tài)相關的歷史范疇,又是一個與社會再生產相聯(lián)系的經濟范疇;稅收的本質實質上就是指稅收作為經濟范疇并與國家本質相關聯(lián)的內在屬性及其與社會再生產的內在聯(lián)系;稅法的本質則是通過法律體現(xiàn)的統(tǒng)治階級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國家意志。由此,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志論成為我國稅收和稅法本質學說的支配觀點。根據(jù)這一理論,稅收作為分配范疇與國家密不可分,“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即國家——引者注),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稅法是國家制定的以保證其強制、固定、無償?shù)厝〉枚愂帐杖氲姆ㄒ?guī)范的總稱。
稅收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jié)社會分配的職能。1994年稅制改革,省級以下國、地稅系統(tǒng)分設。
國稅系統(tǒng)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2、消費稅;3、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yè)稅、企業(yè)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4、中央企業(yè)所得稅;5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yè)企業(yè)所得稅;6、海洋石油企業(yè)企業(yè)所得稅、資源稅;7、印花稅(證券交易部分);8、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企業(yè)所得稅(已廢除);9、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0、車輛購置稅。
地稅系統(tǒng)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yè)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船使用稅;6、房產稅;7、煙葉稅;8、資源稅;9、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10、耕地占用稅;11、企業(yè)所得稅(除國稅征管部分);12、印花稅(除國稅征管部分);13、筵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宣布筵席稅已經失效。);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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