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區(qū)別
證人、擔保人是貸款業(yè)務中出現(xiàn)頻率較高的兩個術語,尤其在民間借貸中,保證人、擔保人身份界定往往比較模糊,很多朋友都認為二者是一個概念。其實擔保人和保證人是有明顯區(qū)別的,下面就讓我們來具體了解下二者的區(qū)別。
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區(qū)別
1.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chǎn)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chǎn)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chǎn)。
2.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并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后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5.條件不同,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6.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xié)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nèi)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qū)別
保證人一般是指用人的信用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出具的保證。此外保證人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一般是指用物作為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由擔保人用擔保物抵債,替?zhèn)鶆杖藘斶€債務。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chǎn)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男袨?,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不過,擔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證人,因此擔保人又包括保證人。
擔保人和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區(qū)別
債務擔保人有兩種擔保形式: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的責任是在債務人沒有資產(chǎn)償還的情況下,一般擔保人才承擔償還責任;連帶責任擔保人與債務人有同等償還債務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討償還債務的權力。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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