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后果
商標無效有什么法律后果?嚴重嗎?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商標無效后果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權無效的法律后果
注冊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而撤銷,商標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申請商標權無效的程序
對應于商標權不同的無效情形,商標權無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一)對于注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序有兩種:
1、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撤銷該注冊商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二)對于不當注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自商標注冊之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于注冊商標爭議的,在先注冊商標權人可自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在后注冊的商標。
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這一注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法有關商標注冊無效的事由有哪些,包括什么?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的規(guī)定,無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標注冊的絕對要件
依據《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于欠缺可注冊的絕對條件的注冊商標,商標局可以主動依職權宣告無效,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本規(guī)定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保留??山梃b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將其中“欺騙手段”明確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例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文件申請注冊商標。
(二)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商標權的。即《商標法》第43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稐l例》第29條中“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和“注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在先申請但尚處于駁回復審、異議程序而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范圍之外,不利于對在先申請商標權利的保護。”此次修改商標法應當賦予在先申請商標所有人提出爭議的程序性權利。對基于在先申請商標權利提出爭議的案件,應當等到駁回、異議案件有了終局結果之后再進行實質審理。否則,就會出現在先申請商標被駁回或者撤銷初步審定,而在后申請并獲得注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局面,不利于對在后申請人的保護。
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的。即《商標法》第31條前段規(guī)定的“中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yè)性范圍。而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一審、司法兩審)或者四審(如果經過異議程序)才能終審”,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可以考慮對申請注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的,實行司法程序優(yōu)先,可作如下規(guī)定:申請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注冊無效。商標局據此駁回和宣告無效是執(zhí)行生效判決,而不再經過無效宣告程序,申請人或者注冊人也不得提起訴訟。
(三)違反誠實工商業(yè)習慣的
任何人申請注冊商標違反誠實工商業(yè)習慣,侵害他人競爭法上的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
1、侵害馳名商標權益的。即《商標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條巾“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只是手段,“容易導致混淆”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是結果,只要產生此種結果就應當予以制止,而不應考慮手段。此種結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復制、摹仿和翻譯”等手段本身就已經足以說明注冊入主觀上具有惡意。但是,第41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本規(guī)定提出爭議,不僅要證明爭議商標注冊人采取了第13條規(guī)定的手段,還要證明注冊人的主觀惡意,顯然不盡合理。因此,本文建議刪除對手段的描述,修改為“……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未(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我國法的規(guī)定與《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有三點明顯差異:第一,用語不同?!栋屠韫s》使用于“商標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國法與之對應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這一用語在實踐中發(fā)生了本不應有的歧義。”第二,保護方法不同。我國法只規(guī)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約》不僅賦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和撤銷注冊的權利,還可以在成員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請求將該項注冊轉讓給自己。第三,沒有除外規(guī)定?!栋屠韫s》規(guī)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正當的除外,我國法則沒有類似規(guī)定。因此,可參照《巴黎公繃的規(guī)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標志而誤導公眾的。即《商標法》第16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本規(guī)定對于保護尚未注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具有重要作用,應予保留。對于已經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加以保護。
4、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31條后段規(guī)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謂一定影響,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既包括從未注冊的商標,也包括沒有續(xù)展注冊但仍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與《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相比,此類商標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注冊,并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該商標未經無效宣告前,搶注入還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全面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應當賦予其繼續(xù)使用(不受被訴侵權之擾)、禁止搶注人使用(制止搶注人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注冊(商標權歸屬于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根據《商標審理標準》的解釋,《商標法》第4l條第—款中“其他不正當注冊行為”是指“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但是,有關此種解釋目前實務界所存在的分歧,應當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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