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類型有哪些分析
商標侵權行為類型有哪些分析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那么商標侵權行為類型有哪些?下面小編給大家講解一下,希望幫助到大家。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一)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未經(jīng)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者主觀上明知或應知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構成此類侵權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四種:
1、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2、未經(jīng)商標權人委托或者授權而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權限任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4、銷售屬于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四)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經(jīng)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對此類行為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2、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此種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必要條件。
商標侵權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chǎn)工具、生產(chǎn)技術或者經(jīng)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
(一)假冒或仿冒行為
是指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這類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解為以下四種:(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第一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余三種是仿冒行為。假冒注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二)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jīng)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四)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jīng)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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