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需要的義務都有哪些
在生活中,反擔保人也是擔保人的一種,而在法律上,對反擔保人的義務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提供的反擔保人的義務,希望對你有幫助。
反擔保人的義務
反擔保在法律評價上與其他擔保無異,根據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guī)定,反擔保適用物權法與包括擔保法在內的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所以反擔保人的義務與擔保人的責任義務并無差別。
反擔保與擔保之間的區(qū)別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于本擔保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fā)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fā)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qū)別。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fā)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qū)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
反擔保人的風險
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反擔保是被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供的,如果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擔保人替被擔保人履行債務后,就以被擔保人想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物優(yōu)先償還的擔保. 反擔保對擔保人來說很合適,但被擔保人如果有這樣的條件可以直接抵押貸款,一是省事,二是可以節(jié)約成本。
反擔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范圍為:
1)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2)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3)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反擔保成立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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