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參加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怎樣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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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參加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區(qū)分
訴訟參加人是訴訟當事人及相關的訴訟代表人。
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表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是指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的資格。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進行訴訟時,還必須有訴訟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進行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一般與民事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相適應,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即有訴訟權利能力;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有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又有所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是訴訟主體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而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行使自己的權利和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只有有或無之分,民事行為能力則有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之別,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為一定的民事行為,但不能為任何訴訟行為。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為維護其民事權益,法律賦予其訴訟主體的資格,而起訴、應訴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訴訟權利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見自然人、訴訟代理)。
民事訴訟當事人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訴訟權利能力因死亡而消滅。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自其成立時開始,至其被撤銷、解散時消滅。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自成年時開始,于宣告無行為能力時喪失,或者于死亡時消滅。法人的行為能力,隨其權利能力的開始、消滅而開始、消滅。非法人團體沒有法人所具有的權利能力,但法律允許它的代表人以其名義起訴、應訴,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使之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中必須了解的風險
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風險有兩個:一是法院不予受理,即告也白告;二是法院受理后駁回起訴,等于敗訴。
起訴不符合管轄規(guī)定。起訴不符合管轄規(guī)定的風險是:向甲法院起訴,但甲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最后由其他法院審理。
訴訟請求不當。該風險書提示:“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訴訟請求不適當?shù)娘L險是:⑴法院不審理;⑵法院不支持;⑶白交訴訟費。
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一年)。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是: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告也白告。
授權不明。委托訴訟代理訴訟事務,如果授權委權書對授權事項不明確的,其風險是:訴訟代理人就特定事項(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發(fā)表的意見,沒有法律效力,即沒有法律意義,亦即說也白說。
民事訴訟參加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怎樣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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