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師考核
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法定義務,律師是最主要的法律援助服務實施主體。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律師考核,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援助律師考核
二、設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6條;
2.《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2號)。
三、申請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yè)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4.品行良好;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未受過刑事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
7.未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8.須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現在編或聘用工作人員。
四、辦理材料
1.《律師執(zhí)業(yè)登記表》一式二份;
2.身份證復印件(持擬申請執(zhí)業(yè)機構所在市行政轄區(qū)以外身份證的,還要提供居住證明復印件);
3.最高學歷證書復印件;
4.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或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的,還要提供我省司法廳司法考試處出具的資格檔案調入證明);
5.省律師協會頒發(fā)的實習證和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頒發(fā)的《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實習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6.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沒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證明;
7.申請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任職批文原件和地方人事編辦部門有關法律援助中心機構及人員編制文件復印件;
8.申請人近期2寸藍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9.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法律援助中心聘用法律援助律師執(zhí)業(yè),參照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提交材料)
什么是法律援助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1)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不得疏于應履行的職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或終止所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如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因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職責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建議有關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年審注冊或給予相應處罰。?
(2)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規(guī)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協議的規(guī)定予以必要合作,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承辦人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騙方法獲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取消其受援資格,并責令其支付已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3)受援人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4)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
看過“法律援助律師考核”的人還看了:
4.律師會議講話
法律援助律師考核
上一篇:法律援助律師管理辦法
下一篇:法律援助律師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