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規(guī)定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國家規(guī)定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國家規(guī)定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帶薪休假的休假標準
明確職工跳槽要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僅規(guī)定了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該條例由于未談及職工跳槽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存在著一些爭議。
27日公布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辦法的第四條規(guī)定了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的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跳槽者當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假如南昌小張在a單位工作了5年,2013年9月1日跳槽到b單位,那么小張2013年在b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 為122天。按規(guī)定,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么2013年小張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張2013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從第二年起,小張在b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累計計算。
探親假等不計入年休假
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當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根據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
終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資
如果和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是還沒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300%日工資。假如小陳在單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13年他和單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時小陳2013年在單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陳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資是100元,那么小陳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為: [(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1天)。
工作六年休幾天
新規(guī)定明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在該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年至5年、且未出現新規(guī)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員工,在原單位休假規(guī)定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新規(guī)定可享受5天的帶薪休假;而工作滿6年的員工,按照單位原規(guī)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單位休假規(guī)定有變動,員工則按照單位的新規(guī)定休假。同時,按照新規(guī)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假期。
跨年度規(guī)定
按照新規(guī)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請一部分,下半年請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能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規(guī)定待細則出臺后明確。
關于年度的計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計算,還是按照員工在單位中的"事實工齡"計算,還需待細則出臺后明確。大多數單位會根據自身的行業(yè)性質,采取"事實工齡"的計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中作約定。
職工年休假
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職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該單位除了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300%的標準給予補償。具體的日工資標準,專家建議按照現行的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來制定。
此外,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規(guī)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guī)予以處罰。關于具體處罰標準,專家分析,盡管以前在相關勞動法規(guī)中有要求建立帶薪休假規(guī)定,但處罰細則和標準沒有明確過,故具體標準待實施細則出臺后方能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