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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渭河水量調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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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實推進渭河水量調度工作,需要盡快建立健全渭河水量統(tǒng)一調度管理體制和機制,盡快落實地方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明確渭河水量調度各級管理部門及其責任。下文是陜西省渭河水量調度辦法,歡迎閱讀!

        陜西省渭河水量調度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渭河水量統(tǒng)一調度,合理配置水資源,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渭河流域內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榆林市、延安市和楊凌示范區(qū)的渭河干支流水量調度(以下統(tǒng)稱渭河水量調度)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渭河水量調度按照保障城鄉(xiāng)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農業(yè)、工業(yè)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用水,防止渭河斷流的要求,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調度。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渭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渭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省水文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渭河水量調度的水量監(jiān)測和水情預報工作。

        相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渭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渭河干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所轄范圍內渭河水量調度的實施工作。

        相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渭河水量調度工作機構和人員,做好渭河水量調度工作。

        第五條 渭河水量調度計劃、調度方案和調度指令的執(zhí)行,實行相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渭河水量調度組織實施部門、機構、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第六條 相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渭河水量調度和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相關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量調度管理系統(tǒng)、水量監(jiān)控預報系統(tǒng)等渭河水量調度的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和建設工作,并做好建設完成后的應用、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

        渭河水量調度和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七條 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渭河水量調度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八條 渭河水量分配,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相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水量分配方案應當抄送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渭河水量調度應當嚴格執(zhí)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

        第九條 制訂渭河水量分配方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據渭河流域規(guī)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guī)劃;

        (二)堅持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渭河流域水資源條件、取用水現(xiàn)狀、供需情況及發(fā)展趨勢,發(fā)揮渭河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四)統(tǒng)籌兼顧生活、生產、生態(tài)環(huán)境用水,維護合理流量;

        (五)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

        第十條 渭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調整時,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審批。

        第三章 水量調度

        第十一條 渭河水量調度實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與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調度指令相結合的調度方式。

        渭河水量調度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二條 相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寶雞峽引渭管理局、石頭河水庫管理局、桃曲坡水庫管理局、交口抽渭管理局、涇惠渠管理局等單位(以下統(tǒng)稱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申報年度、月用水計劃建議和年度水工程運行計劃建議。

        第十三條 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黃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調度計劃、年度預測來水量和水庫蓄水量,按照同比例豐增枯減的原則,結合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和水工程運行計劃建議,綜合平衡制訂。

        第十四條 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商相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屬灌溉管理單位制訂,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下達,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經批準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是確定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標的依據。

        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應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經批準的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結合申報的月用水計劃建議,制訂渭河月水量調度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下達;用水高峰期,應當根據需要制訂并下達渭河旬水量調度方案。

        第十六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時水情、雨情、旱情、墑情、水庫蓄水量以及用水情況,對已下達的渭河月、旬水量調度方案進行調整并下達實時調度指令。

        第十七條 相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干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依據下達的渭河月、旬水量調度方案或者實時調度指令,組織、實施所轄范圍內的渭河水量調度。

        第十八條 渭河水量調度實行水文斷面流量控制。省內各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界水文斷面的設立和流量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省界和入黃水文斷面流量控制指標按照黃河水量調度要求執(zhí)行。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所確定的調度控制斷面及其流量控制指標。

        相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干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確保相應調度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guī)定的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 渭河水量調度控制斷面流量以國家和省水文機構監(jiān)測數(shù)據為準。

        第二十條 相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所轄范圍內月、年度取(退)水量報表以及7月至10月的取(退)水量報表。

        省水文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水情月報、水情預報、旬來水總量及其日平均流量。

        第四章 應急調度

        第二十一條 出現(xiàn)嚴重干旱、渭河干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緊急情況,可能造成供水危機、渭河斷流時,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預警控制斷面及其預警流量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屬灌溉管理單位,制訂嚴重干旱、渭河干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水量調度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應急水量調度預案需要調整時,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審批。

        第二十三條 相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應當依據經批準的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制訂所轄范圍內的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并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出現(xiàn)嚴重干旱、渭河干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等緊急情況時,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實施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并及時調整相關流量控制指標,向相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屬灌溉管理單位發(fā)布應急調度指令。

        必要時,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渭河干支流其他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發(fā)布應急調度指令,并通知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相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干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及其實施方案和應急調度指令,合理安排用水計劃,確保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guī)定的控制指標。

        第二十六條 應急水量調度期間,省水文機構應當每日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水文監(jiān)測資料。相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應當每日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報送取(退)水和水庫蓄(泄)水資料,同時抄報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出現(xiàn)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緊急情況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相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根據需要,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職責,應當及時采取壓減取水量直至關閉取水口、實施水庫應急泄流方案、加強水文監(jiān)測、對排污企業(yè)實行限產或者停產等處置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渭河水量調度執(zhí)行情況向相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文機構、省屬灌溉管理單位通報。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文機構,應當在所轄范圍內實施巡回監(jiān)督檢查,在用水高峰時對主要取(退)水口實施重點監(jiān)督檢查,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對有關河段、水庫、主要取(退)水口進行駐守檢查,確保調度指令的執(zhí)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文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水量調度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生產場所進行現(xiàn)場檢查;

        (四)對取(退)水量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測;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監(jiān)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申報年度、月用水計劃建議和年度水工程運行計劃建議;

        (二)不按規(guī)定下達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月、旬水量調度方案;

        (三)不制訂嚴重干旱、渭河干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及其實施方案;

        (四)虛報或者篡改上報的水文監(jiān)測數(shù)據、取用水量數(shù)據或者水庫運行情況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不執(zhí)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月、旬水量調度方案;

        (二)不執(zhí)行嚴重干旱、渭河干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及其實施方案;

        (三)不執(zhí)行水量調度指令和水量調度應急處置措施;

        (四)不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區(qū)界或者重要控制斷面流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控制指標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控制斷面下泄流量的缺水量,在下一調度時段加倍扣除;對控制斷面下游水量調度產生嚴重影響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本年度不再新增該地區(qū)的取水工程項目。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在水量調度中,妨礙、阻撓監(jiān)督檢查人員、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者煽動群眾鬧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在渭河水量調度中,涉及水資源保護、防洪、防凌和水污染防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水量調度有什么作用

        水量調度是從事水量的預測、計劃、分配并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的水利管理工作。它負責預測、收集、整理、分析相關的水文數(shù)據,并針對用水戶的需求做出水量分配計劃并指令相應職能部門負責執(zhí)行。

        以黃河為例。眾所周知,黃河水少沙多、年度來水時空分布不均、年際變化大,加上黃河水資源的開發(fā)利用量已處于臨界狀態(tài),隨時都存在著斷流的危險。1999年后,在黃河來水嚴重偏枯的情況下,國家開始對黃河水量實施統(tǒng)一調度,實現(xiàn)了黃河不斷流,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tài)效益。

        2006年,國家出臺了《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對黃河水量統(tǒng)一調度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黃河水量調度,首先必須滿足城鄉(xiāng)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然后才是農業(yè)、工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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