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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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請示
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首先并非法律上的價值判斷,而是對合同解除這一事實本身的認識。下文是解除合同請示,歡迎閱讀!
解除合同請示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我公司員工XX/長期無故曠工。根據(jù)《集團員工獎懲暫行規(guī)定》第五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員工連續(xù)曠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辭退”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之規(guī)定,請求集團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請示。
解除合同請示二
XXXX人民法院:
根據(jù)破產清算工作需要,經(jīng)研究,擬解除該破產企業(yè)XXXX與XX(寫明單位名稱或個人)于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合同(或協(xié)議)》。
事實與理由如下(寫明訂立合同的事實,解除合同的理由及根據(jù)):……
因解除合同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害,由你院裁定賠償數(shù)額列入破產債權。
當否,請指示。
解除合同請示三
******:
**同志于20XX年2月參加我縣事業(yè)單位招聘考入我局,于20XX年2月轉正?,F(xiàn)該同志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書》,經(jīng)我局局務會研究,同意**同志從9月起解除雙方的聘用合同關系。
以上請示當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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