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費管理實施細則
2016年6月29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財行〔2016〕214號 印發(fā)《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北京市會議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費管理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會議費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切實規(guī)范和加強會議費支出預算管理,節(jié)約會議費開支,特制 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與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直接發(fā)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北京市市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使 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召開《會議費管理辦法》中所規(guī)定納入項目支出預算的二類會議和三類會 議。
第三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在政府采購定點會議場所召開的會議(培訓),都需通過會議政府采購業(yè)務系統(tǒng)完成相應操作。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其他由市 財政局撥付的資金,以及財政性結余資金。
第四條 間接會議費安排原則
(一)利用本單位內部的會議室、禮堂等場所,組織外單位人員參會且規(guī)模較大的的會議(培 訓),單位內部不具備用餐條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會議餐費預算按以下順序安排:首先使用當年公用經費統(tǒng)籌安排;其次使用歷年基本支出結余資金安排;再次使 用歷年項目支出凈結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徑都無法安排,由預算單位申報會議費預算,將會議餐費納入間接會議費用,餐費上限為20元/人.半天。
(二)會議必需印制的零星資料,應根據(jù)參會人數(shù)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著厲行節(jié)約、實用的原則,單色、簡裝,不得豪 華、精裝印刷。大宗資料印刷應按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印刷費管理辦法》實行政府采購,納入國庫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內召開的會議,一律輕車簡從,原則上不安排交通費。
第五 條 本單位內部的培訓,應按有關規(guī)定從本單位部門預算公用經費“培訓費”中安排,不納入本細則管 理。
第二章 會議費預算的申報
第六 條 申報時間。會議費預算的申報時間與每年部門預算編制時間一致。
第七 條 申報要求。要嚴格按照《會議費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部門預算相關規(guī)定進行會議費預算的申報,并納入項目庫管 理。
(一)申報二類或三類會議,要分別選擇“一般性項目”中 的“大型會議類項目”或“經常性項目”中的“會 議、培訓類項目”會議費模版的要求明細申報。
(二)按類申報遵循以下原則:
1、申報會議(培訓)要分類清晰,不能選擇“一般性項目”中 的“其他項目”或“經常性項目”中的“其他經常 類項目”。若某項目中含有會議(培訓),原則上應將會議(培訓)該項目按類拆分后分類申報。
2、召開不同性質和內容的會議(培訓),要逐一進行項目填報,會議和培訓不能合并為一個項目申報。
(三) 直接會議費用納入政府采購,要準確填報采購品目;申報理由及主要內容,要填報會議(培訓)召開的依據(jù)、主要內容、會期、參會人數(shù)、工作人員人數(shù)、會議地點 類型、直接會議費預算及測算過程、擬發(fā)生的間接會議費用等。經測算的直接會議費預算和間接會議費用預算,要填報到預算明細表相應的“ 金額”欄中。
(四)添加相關資料附件。按照《會議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與會議(培訓)相 關的批示文件等相關資料都要添加到“附件”中,作為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和審計部門審核的依據(jù)。
(五)資金來源。申報會議費預算的資金來源可以為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其他資金以及財政性結余資 金。
(六)會議(培訓)項目的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要選擇“會議費” 或“培訓費”。
第三章 會議費預算的審核及批復
第八 條 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要嚴格按照《會議費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對會議費預算進行審核;對于未按規(guī)定申報會議(培訓)費預 算的,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有權將項目退回申報單位進行修改;在預算編制規(guī)定時間內,仍未按規(guī)定申報預算的,會議(培訓)費預算不納入部門預算批 復。
第九條 每年部門預算批復時,會議(培訓)費預算同時進行批復。行政事業(yè)單位要嚴格按照已批復的會議(培訓)費預算執(zhí)行,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確需調整 預算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申報的新增會議(培訓)項目也要按規(guī)定納入項目庫管 理。
第四章 會議費預算的執(zhí)行
第十 條 會議(培訓)費預算的執(zhí)行流程
(一)會議召開前,預算單位可通過《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政府采購會議定點單 位信息指南》或登陸財政綜合信息平臺(www.bjcz.egov.cn)會議政府采購系統(tǒng),查詢各定點單位的明細價格、服務承諾、地理位置、聯(lián)系方式等 信息,自行確定會議場所。
經與確定的會議定點單位聯(lián)系后,通過業(yè)務系統(tǒng)完成會議需求單的填報,并發(fā)送會議定點 單位確認。
(二)因培訓設備等特殊情況,所有會議定點場所均不能滿足會議(培訓)條件的,預算單位報經市財政 局批準后,可在非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三)會議定點單位確認會議需求單,經雙方確認后 的“會議需求單”生效。
第五章 會議費的結算
第十一 條 會議費的結算流程
(一)會議結束后,會議定點單位根據(jù)會議召開情況,在系統(tǒng)中填報會議明細服務項目后,將明細 項目情況和會議費發(fā)生額一并發(fā)送預算單位確認。經雙方確認后,系統(tǒng)將生成《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定點服務合同》、“北京市政府 采購會議驗收結算書”和“北京市政府采購會議驗收結算書明細 單”。
(二)會議定點單位和預算單位根據(jù)情況打印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后雙方蓋章確認。相 關資料如下:
1、標注有“預算單位、供應商留存”字樣的《北京市市 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定點服務合同》兩份,雙方蓋章確認后各執(zhí)一份。
2、標注有“國庫處 (支付中心)審核”字樣的《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定點服務合同》一份,雙方蓋章確認后提供市財政局審核進行資金支 付。
3、“北京市政府采購會議驗收結算書”四份,雙方蓋章確認后各 執(zhí)一份,兩份提供市財政局審核進行資金支付。
4、“北京市政府采購會議驗收結算書明細 單”兩份,雙方蓋章確認后各執(zhí)一份。
5、“北京市市級預算單位財政 直接支付申請書”(一式三聯(lián))由預算單位打印,并按要求簽章后提供市財政局審核進行資金支 付。
(三)預算單位或會議定點單位攜帶上述需要提供市財政局審核進行資金支付的資料,前往市財政局國庫處(支 付中心)辦理資金支付業(yè)務。
(四)市財政局國庫處(支付中心)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核,審核 無誤后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二條 對于資金來源含有預算外資金、其他資金以及結余資金等情況,市財政局先按規(guī)定對預算外資金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辦理資金支 付。
第六章 單位內部會議場所會議費執(zhí)行的管理
第十三 條 單位內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具備承接會議(培訓)能力的會議場所,由于某些原因未納入政府采購會議定點單位范圍的,只能承接本部門的會議(培訓)。行 政事業(yè)單位可以選擇政府采購會議定點單位召開會議,也可以選擇單位內部的會議場所召開會 議。
第十四條 單位內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具備承接會議(培訓)能力的會議場所,填報單位內部會議場所直接會議費情況表、單位內部會議場所情況表、其他配套項目價格 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確認后,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 條 單位內部會議場所會議費不得超過《會議費管理辦法》中的會議費限額標準,經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確認后按標準執(zhí) 行。
第十六條 已確定為政府采購會議定點單位的內部會議場所,也可參加單位內部會議場所的申報,但申報的會議費價格應低于投標綜合報價,并需經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評 審,本部門在單位內部會議場所召開會議(培訓),按照評審后的內部會議場所相關價格執(zhí) 行。
第十七條 會議費預算執(zhí)行與結算。行政事業(yè)單位選擇單位內部的會議場所召開會議,會議費采取財政直接支付方 式。
第七章 會議定點單位的管理
第十八 條 會議定點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會議定點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按合同承諾接待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的、會議費超過會議定點承諾價格的、提供虛假發(fā)票的、不準 確提供會議室等相關信息的、不及時提供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費開支情況等信息,以及違反會議定點合同其他事項的情況,行政事業(yè)單位都可以按照合同相關條款,以 及《北京市市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監(jiān)督考核辦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可以向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書面反映情況,經查實后,有關部門將按規(guī)定對會議定點單位進 行處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在反映情況時,需在反映材料中明確:會議定點的名稱、具體違反規(guī)定的情況、會議定點經辦 人、時間、以及預算單位聯(lián)系人、有效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并加蓋單位公章提供北京市政府采購中 心。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與會議定點單位簽定會議定點服務合同后,應認真履行相應條款,特別是如遇特殊情況會議(培訓)延期或終止,需要取消或變更會期的,需及時通知 會議定點單位進行調整,同時在網上相應操作。給會議定點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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