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
教師資格認定制度是一種法定的職業(yè)準入制度,是國家依法治教,建設高質量教師隊伍的法律保障。下文是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最新版
北京市體檢中心作為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的終檢單位,在組織實施體格檢查工作中應完成以下任務:
(一)落實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衛(wèi)生局關于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的有關規(guī)定;
(二)對從事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的指定醫(yī)院進行資格審查和業(yè)務培訓;
(三)負責體格檢查質量控制、咨詢、會診、鑒定;
(四)負責印制發(fā)放"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及化驗單;
(五)負責做好教師體格檢查統(tǒng)計、總結工作。
為完成上述任務,做好體格檢查質量控制,北京市體檢中心向承擔體格檢查的醫(yī)院收取體格檢查收入的5%,作為組織體格檢查、會診、組織各種業(yè)務培訓及對體格檢查結論遺留問題糾偏、咨詢的費用。
承擔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的定點醫(yī)院,要有專人負責,精心組織,嚴格管理。要使用全市統(tǒng)一的"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及化驗單,按照體檢表的項目與內容進行檢查,嚴格執(zhí)行收費標準,做好體檢統(tǒng)計工作,于每年12月1日前將統(tǒng)計報表報北京市體檢中心。
體格檢查工作由有經驗的醫(yī)務人員擔任,實施體格檢查要做到嚴肅、認真、負責,嚴格執(zhí)行體格檢查標準。對體格檢查工作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通報批評,直至取消醫(yī)院體檢資格。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標準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癥史。
2、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y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癥、偏執(zhí)性精神病、反復發(fā)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注:經一年以上系統(tǒng)治療、未達治愈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yè)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安眠藥依賴并影響社會功能者。
(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沖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癥的某些類型。如因難治性強迫癥、癔癥等影響職業(yè)及社會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yī)院或專科醫(y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
5、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xù)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礙發(fā)音。
6、兩耳聽力均低于2米。
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yī)學等教學工作。
7、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8、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于4.5(0.3)。
9、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10、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唇腭裂及其手術后遺癥、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殘缺、畸形等)。
11、步態(tài)跛行,著裝后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2、脊柱側彎大于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3、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愈者除外)。
14、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癥、類風濕性關節(jié)炎等嚴重的骨關節(jié)疾病反復發(fā)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jié)畸形等合并癥。
15、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tǒng)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并并發(fā)癥(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16、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17、未納入體格檢查標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衛(wèi)生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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