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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律師意見書

      時間: 銀娜974 分享

      辯護律師意見書

        辯護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為其辯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確性等。我國的辯護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種方式。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磙q護律師意見書,供大家參考!

        辯護律師意見書范文一

        南昌市灣里區(qū)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麗審判長、左*娜法官:

        本律師接受劉*培受賄一案被告人之妻孫*琴委托并經(jīng)他本人確認,作為劉*培的辯護律師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首先對法庭能接受我的辯護工作表示贊賞:因為盡管刑訴法第43條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更換辯護人有明確規(guī)定,但有的法庭還是百般阻撓、十分不情愿。在這個問題上貴院及法庭自覺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quán),應(yīng)當?shù)玫娇隙ā?/p>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訴訟過程后,我十分遺憾地發(fā)現(xiàn)貴院在審理此案期間存在不少的于法無據(jù)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為辯護人因職責所在,我不得不向貴院和諸位法官提出。

        一、 貴院對劉*培受賄案沒有管轄權(quán)。

        劉*培被控的犯罪行為或結(jié)果沒有一起發(fā)生在灣里區(qū)。貴院所受理的灣里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并由南昌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劉*培受賄案(庭審筆錄記載由中院于2013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審法院也向本律師說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個單獨案件。在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當中,沒有一起是劉*培一人單獨所為,均與他人共同實施受賄行為,也就是說此案分明是明確的共同犯罪。我們注意到同案當中的萬*揚案由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別由南昌市下屬的各個區(qū)縣法院管轄,并且已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條明確規(guī)定:“一人犯數(shù)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362條第4款也明確規(guī)定:“一人犯數(shù)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高司法機關(guān)的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出這樣強制性管轄規(guī)定,不僅是查清本案事實的需要,也不僅是從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角度考慮,更是對同案犯起碼的司法公平考慮。按照目前的違法分案審理,同案不同審級的情形,也就等于剝奪了劉*培等人的實質(zhì)上的上訴權(quán)。

        因此,你院審理此案是嚴重的程序違法,毋庸置疑,嚴重的程序違法之下的一切審判活動都是違法的。

        不管這樣強行的人為分案起訴、分案審判的決定是南昌市檢察院、南昌市中級法院作出的,還是由省級司法機關(guān),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機關(guān)或者領(lǐng)導(dǎo)作出的,這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貴院作為執(zhí)行機關(guān)難辭其咎,而案件的承辦法官則是違法行為的直接執(zhí)行者,必然要承擔違法審判的法律責任。

        另外,據(jù)悉貴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常務(wù)副院長黃*夏曾在灣里區(qū)檢察院擔任副檢察長,并參加了對劉*培受賄案的偵辦工作,目前又主管貴院刑事審判工作。本辯護人目前沒有確切的證據(jù),但誠如是,再由貴院審理此案,明顯不合適。

        劉*培的其他辯護律師也對貴院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主審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師說明:貴院也曾以書面形式報告南昌市中級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頭而不是相應(yīng)的、必須的書面形式維持了對貴院管轄的指定。據(jù)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向中院有關(guān)人員詢問,得到的信息卻是南昌中院并沒有指定!

        本律師再次就管轄問題提出書面意見,并強調(diào):上級法院的違法行為不能成為下級法院違法審判的理由,而審理此案的合議庭成員無疑是違法審判的直接責任人。作為辯護律師,本人將會對貴院的嚴重違法問題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訴權(quán)。

        二、貴院違法管轄,強行審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違法行為或嚴重的失職行為。

        (一)劉*培于2012年4月16日晚被灣里檢察院偵查人員從湖南長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灣里檢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書顯示,同年4月23日才對劉*培實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說,從4月16日到4月23日長達七天的時間里,劉*培被偵查機關(guān)及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于灣里檢察院的審訊室,對這一嚴重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為,劉*培在庭審中多次強調(diào),但貴院并沒有查明。

        (二)貴院曾召集訴訟參與人觀看部分審訊同步錄像(應(yīng)當是全部錄像),但并沒有讓作為直接當事人的劉*培參與,嚴重侵犯了劉*培的訴訟權(quán)利,也使得非法證據(jù)排除連走過場都顯得太不完美。

        (三)沒有真正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對被告人劉*培刑訊、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沒有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

        (四)未按照刑訴法第182條第3款的規(guī)定,給被告人送達開庭傳票,這樣使得被告人對庭審沒有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貴院在2013年10月30日開庭審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審筆錄到看守所讓被告人閱讀、簽名。且整個庭審筆錄沒有審判長、辯護律師的簽名,違反了刑訴法第201條、最高法院關(guān)于適用刑訴法解釋第238、239條的規(guī)定。

        (六)法庭拒絕辯護律師查閱、復(fù)制貴院向上級法院報批延長期限或公訴機關(guān)補充偵查的這些重要訴訟文書。這嚴重地違反了刑訴法38條的規(guī)定,侵犯了辯護律師起碼的知情權(quán),影響了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認為貴院對劉*培一案的審理已經(jīng)嚴重違反了刑訴法第96、97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立即釋放劉*培或變更強制措施。

        (七)庭審筆錄第2頁倒數(shù)第7行記載:“劉*培故意傷害一案”,如果是筆誤,本律師表示可以諒解;如果說要用捏造出的“故意傷害案”來搪塞違法指定,則十分荒.唐。

        綜上,本律師的意見是:

        一、立即釋放劉*培或變更強制措施,因為本案不但程序上嚴重違法,實體上更加荒.唐。少羈押一天,少被動一分。

        二、立即將此案退回公訴機關(guān)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貴院擱置一天,違法狀態(tài)就持續(xù)一天;待同案的焦*軍、江*才二人起訴后(如果有起訴的可能的話),一并與萬*揚案并案審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馬克思說“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 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作為法律人,辯護律師應(yīng)當也必須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須尊重法律這個唯一的上司。我們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環(huán)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個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會有好結(jié)果。請記?。?ldquo;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語)。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禮。

        劉*培的辯護人:

        陜西泓瑞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 劉志強

        七月十七日

        辯護律師意見書范文二

        某某縣公安局經(jīng)濟偵查大隊:

        李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安徽治邦律師事務(wù)所接受其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2012年12月29日,因證據(jù)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貴局對李某采取取保候?qū)彺胧?,現(xiàn)已三月有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yīng)當及時解除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以及《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在取保候?qū)徠陂g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根?jù)案情變化,應(yīng)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qū)?rdquo;。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李某被取保候?qū)徠陂g,貴局也不得中斷對該案的偵查,亦即不得拖延。

        實體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詐騙罪,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不是證據(jù)不足的問題,而是是否構(gòu)成該罪。批捕程序中,辯護人已向某某縣檢察院遞交書面律師意見書,其中就詳細闡述了本案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從本罪的主客觀要件上分析,本人還是堅持認為李某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請貴局再仔細斟酌之。

        從證據(jù)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qū)彙F渲幸幻缸锵右扇说桨笌滋旌蠹幢蝗”?。就是說,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獲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陳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應(yīng)的書證——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雖然未親眼所見控告人提交的該書證,但推測缺少不了這一控告關(guān)鍵的證據(jù);李某父親處也保有一份《購車協(xié)議》)。關(guān)于涉案車輛的轉(zhuǎn)讓、過戶信息,我想貴局也應(yīng)已掌握。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的主要證據(jù)應(yīng)該說都已基本收集到位。憑此如仍不能確鑿定案的話,時間恐也難以改變這一切。

        實踐中,有些案情并不復(fù)雜、取證并不困難、在偵查階段被取保候?qū)彽陌讣?,往往會被拖延至取保候?qū)徠跐M后再結(jié)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qū)徑Y(jié)束后,再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措施,繼續(xù)拖延。辯護人認為,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精神的行為,既損害了公安機關(guān)的威信,也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使當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終的司法處理結(jié)果,而使其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辯護人請求貴局依法盡快偵結(jié)此案,或移送,將李某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或撤案,還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見,請貴局慎思,并期待盡快給予答復(fù)。

        此致

        李某辯護人:李軍律師

        3月11日

        辯護律師意見書范文三

        尊敬的檢察官:

        河南國基律師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張勝利律師依法承擔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詳細聽取委托人所介紹的情況,依法會見了王某,并與委托人及其親屬實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現(xiàn)場,也向承辦交警提交了相關(guān)辯護手續(xù)文書,簡單了解了案件情況;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是詳細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法提起了復(fù)核。雖然辯護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現(xiàn)就滎陽市交警部門隱瞞核心事實、錯誤認定事故責任、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等問題,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提出以下意見:

        一、滎陽市交警部門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事實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加重肇事司機責任,是不能被采信的

        就基本事實而言,事發(fā)路口屬于干路與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兩個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兩個路口均設(shè)置了八角形紅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標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鄭公交認字(2015)第00047號事故認定書中,關(guān)于“道路情況”中卻沒有記載、沒有認定南北通行路口設(shè)置的這兩個“停”字交通警示標牌!這顯然屬于事實不清!

        實際上,依據(jù)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交通標牌國家標準,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優(yōu)先通行權(quán)的是干路的機動車輛。

        另一方面,即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二項,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應(yīng)該依法慢行、瞭望,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也就是說,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標牌,事故發(fā)生時候依法享有優(yōu)先通行權(quán)的不屬于被害人,而是屬于機動車駕駛司機王湘。

        正是因為被害人違反交通規(guī)則,強行、搶占道路,方才發(fā)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發(fā)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請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側(cè)。

        所以,方方面面來看,滎陽市交警部門所認定的被害人享有優(yōu)先通行權(quán)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根本上就屬于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的認定被害人擁有優(yōu)先通行權(quán)。

        二、根據(jù)《河南省道路細則 》附件“過錯行為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被申請人安青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第一款——而過錯行為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均屬于主動型行為過錯類型,都是應(yīng)該承擔主要責任的。

        《河南省道路細則 》是公安部明文授權(quán)地方公安機關(guān)制定的,是根據(jù)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所制定的,是明確、具體的責任認定規(guī)定——其更重要的意義也是對于交警行政權(quán)力的一種限制!

        但涉案事故認定書明顯違反這個細則,也是屬于違法的!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前5日就刑事拘留肇事司機,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也沒有依法向肇事司機方面公開所取得證據(jù),這些均是明顯的、嚴重的違反程序的行為

        首先,6月22日上午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王某當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的時間則是6月28日——沒有認定事故責任,沒有深入調(diào)查取證,就已經(jīng)刑事拘留肇事司機,這不僅僅是違反刑訴立案程序問題,分明就是別有用心、試圖巧取豪奪。

        其次,根據(jù)《道路事故程序規(guī)定》第47條第二款,發(fā)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門應(yīng)當在事故認定書制作之前,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公開調(diào)查取得的證據(jù)。但滎陽交警大隊至今未向申請人方面公開證據(jù)。這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

        總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guī)、強行搶占道路所引發(fā)的。若果說肇事司機存在過錯行為的話,則是沒有按照三角形黃底黑字“慢”的指示標牌減速行駛——但若果被害人騎行自行車闖入機動車道,對于限速80公里每小時的平整路段,機動車即使減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fā)生!所以,肇事司機的這種過錯行為充其量屬于被動型的過錯行為!

        縱觀本案,滎陽交警部門故意顛倒事實、加重肇事司機責任、又嚴重違反程序,不由得讓人疑竇縱生,這似乎就是別有用心、意圖巧取豪奪!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齡已經(jīng)55歲,沒有犯罪記錄,也屬于在編在職人員,收入穩(wěn)定,擁有住所;況且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實在沒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見,望檢察官予以采納。

        辯護律師:河南國基律師所

        張勝利 律師

        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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