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擔保合同(2)
借款抵押擔保合同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 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jiān)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 遺贈人、監(jiān)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 的履行的;
F 、發(fā)生第7.2條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G 、在經營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經營實體拒絕或不配合出借人對其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 調查、了解和檢查的;
H 、影響或可能影響借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時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及其他產生的費用,或發(fā)生其他違約情形的,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 及其他費用,直至解除合同。對未及時按期歸還本息的,由丙方代償還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違約保證金,超過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強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擔保方追償。
8.3 借款人違約,出借人和丙方有權采取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間方式處理。
8.4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違約天數(shù)。
第九條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出借人和保證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擔保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保證人(丙方)提供擔保,借款人和保證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滿不能 履行債務的或違約時,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約定的保證范圍 、保證期間內代為清償。
B、丙方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乙方在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 清償借款本息且確定無力清償或違約,以至在合同經訴訟或仲裁,并就乙方財產 經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足以清償時,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 圍、保證期間內代為清償。
10.2超出丙方的保證范圍、保證期間的任何款項,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10.3丙方的保證責任隨乙方履行合同還款義務或丙方代為償還或出借人因乙方違約收回 借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出借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一個月內;出借人依據(jù)合同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 第十三條 丙方的代位求償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后,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或反擔保人歸還丙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實現(xiàn)債權的其他費用(包括評估費、擔保費、律師代理費5%)和損失等。 第十四條 乙方的義務
14.1、乙方應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費用,并在簽訂合同之時一次繳清:
(一)擔保費: (二)違約保證金:
14.2、在接到丙方書面通知后五天內向丙方清償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上述書面通知對乙方有法律約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權委托相關銀行從乙方的帳戶代為扣還相關款項。
14.3必須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各)履行期屆滿(即還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須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shù)額、等嚴格執(zhí)行還款計劃。 14.6未經丙方同意,乙方不得處理任何向丙方抵質押的物品。 14.7應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隨時向丙方報送反映個人或企業(yè)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項目進度情況等財務報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積極配合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jiān)督。否則,由此發(fā)生的各種費用由乙方承擔。 14.8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丙方作為保證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征得丙方的書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企業(yè)若發(fā)生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轉制變更時,均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時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清產核資和有關協(xié)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14.10如需變更乙方的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響丙方作為保證人的利益。
14.11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實施出租、出售、轉移、轉讓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而損害丙方權益的行為。
14.12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將本企業(yè)抵押給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保險費,并以丙方為保險第一受益人。
14.13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如改變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丙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金額3%的違約金。如發(fā)生代償,乙方還應承擔自代償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給丙方造成其他損失,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含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一切費用)。
15.2如乙方未及時按期交納利息,丙方將扣除部分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應承擔的全部費用,并將立即執(zhí)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xié)議書》。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時歸還本金,丙方將扣除全部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7天者,丙方將立即執(zhí)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xié)議書》。 質押抵押反擔保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質押抵押物反擔保時,抵押人、借款人、反擔保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六條 反擔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納 元(小寫:¥ 元)反擔保保證金,并提供丙方認可的質押抵押物。保證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在接到丙方書面通知三天內向丙方清償履行擔保責任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實現(xiàn)債權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第十七條質押抵押反擔保范圍
質押抵押反擔保范圍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八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的期間為合同約定的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十九條質押抵押反擔保方式: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物
20.1 質押抵押人、反擔保人自愿向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借款提供質押抵押反擔保物,質 押抵押物詳見《質押抵押物清單》 ?!顿|押抵押物清單》 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質押抵押物清單》 對質押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丙方行駛代位權時處分該抵 押物時的估價依據(jù),不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質押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質押抵押反擔保物產生的孽息、及其從物、從權利、附 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質押抵押反擔保期間,質押抵押人或反擔保人是該質押抵押物和反擔保物的合法所有 人(使用人),不得隱瞞質押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 定質押抵押、出租等情況。未經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質押抵押物轉移、轉讓、出租、 出售、贈與、再質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并不得實施降低質押抵押物價值的任何 行為。
20.5由于質押抵押人或反擔保人的行為而使質押抵押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應在5天內向 丙方提供新的與減少價值相當?shù)膿!?/p>
20.6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保險、鑒定、運輸、保管以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質押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質押抵押物,保證質押抵押物的完好,質押抵押權存償 期間,質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通知丙方并將質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 不得長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抵押物的,應事先征得丙方書面同意,并將 質押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和費 用。 第二十一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物登記
21.1本合同簽訂后,質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抵押登記手續(xù),質抵押登記證 明在借款全部還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質抵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 質抵押人應辦理變更登記,乙方應予協(xié)助和配合。 21.2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丙方協(xié)助乙方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或將相關 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
21.3出質人應當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丙方,丙方驗收無誤后應當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 證,質物的保管費由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質押抵押權的實現(xiàn)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乙方或反擔保方在3天之內仍未清償?shù)?,三方協(xié)商以質 押抵押反擔保物折價優(yōu)先受償,也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拍賣、變賣該質押抵押反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2.2 質押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仍不足以清償?shù)?,丙方有權就不足部?繼續(xù)向借款人或反擔保人及有利害關系的人追償。 22.3 處分質押抵押反擔保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質押抵押的質押抵押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在處分質押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yōu)先扣除。
第二十三條保險
當事人應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于借款金額。保險費用由投保人負擔,第一受益人為丙方。 第二十四條違約責任
24.1如違反本合同約定而造成丙方損失時,丙方按丁方反擔保金額的2%向丁方收取違約 金,丙方將丁方交納的保證金扣轉為違約金,收歸丙方所有。丁方還應向丙方賠償所有 費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及時按期交納利息,丙方將扣除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15天者,向 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應承擔的全部費用,并將立即執(zhí)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xié) 議書》。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及時歸還本金,丙方將扣除全部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7天者, 丙方將立即執(zhí)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xié)議書》。 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轉讓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償義務后,可以無需征得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同意,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他人。轉讓時應當通知借款人和反擔保人,通知可以書面通知或在公開媒體上發(fā)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抵押人或出質人應予配合。 第二十六條公證
經協(xié)商同意,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zhí)行公證(不辦理公證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質押抵押人和反擔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經公證后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丙方替乙方履行了代償義務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獨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zhí)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zhí)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其他
29.1 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 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29.2 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后生效。 第三十條補充條款
30.1 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的法律文書,如任何一方違約, 則違約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并承擔強制費、評估費、擔保費、律師代理 費5 %及其它實現(xiàn)現(xiàn)債權而產生的費用。
30.2本合同各條款,已經各方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各方已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在誤 解或疑義。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共同借款人(簽字):
保證人(丙方)(公章):
反擔保人(丁方):
抵押(質押)物所有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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