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轉租合同文本(2)
二、轉讓時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轉讓期內,受讓方有荒山的經(jīng)營使用權,所造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所有的造林費用由受讓方承擔,造林爭取的國家項目資金由受讓方所有。若因國家項目占地土地補償由轉讓方所有,林木補償按轉讓方15%受讓方85%比例分成。承包期10年期滿后,受讓方若無效益,轉讓方可終止合同,若有效益仍按原合同執(zhí)行。
轉讓方享有所造林木收益權,其標準10年后(即 年 月 日)按每年純利潤的20%分配給轉讓方,林權證按林權共同辦理。轉讓方有協(xié)助受讓方管理林木和護林防火的義務。
四、違約責任
此合同雙方簽字之后生效,若一方違約,違約方支付對方違約金50000元。
此合同一式 份,轉讓方、受讓方、見證方各執(zhí)一份。
發(fā)包方: 法人代表:
轉讓方(合伙人) 受讓方:
見證方:
年 月 日
荒山承包轉租合同范文三
甲方:鞏發(fā)榮(原承包人)
乙方:柯四平
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甲方愿收原承包人的山場權轉讓給乙方承包,特訂立以下合同。
一、 原甲方承包的四百畝荒山,轉包給乙方經(jīng)營,承包期為貳拾年,從合同簽定之日起生效;
二、 原公證書及合同在乙方經(jīng)營期內歸乙方使用,其中包括山界、面積、四至等內容;
三、 原承包方(甲方)在原來承包期間的造林貸款及其它債務,乙方概不承擔;
四、 乙方為承包事項須一次性付給甲方七千元承包款(貳拾年總金額)
五、 乙方承包期滿(貳拾年)應將山權歸還甲方;
六、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公證單位存檔。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公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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