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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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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相關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條例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guī)定進行復查。經過復查、注冊的,即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qū)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jié)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醫(y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人學,經縣以上醫(yī)院證明,學校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xù)。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xù)者,取消人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xù),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人成績記分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每學期考試課程的門數(shù),由各校從嚴掌握,自行確定。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顺煽兊脑u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yōu)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考試成績評分,以學期末考試成績?yōu)橹?,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占該課程成績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確定。

        考查成績是指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yè)、習題課、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的綜合評定。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guī)定學完某門課程,考核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七條 對學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過鑒定,采用寫品德評語的辦法。

        第八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補考后仍不及格者應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難的,可限期再補考一次。

        因缺課不及格的,不能補考,必須重修。

        第九條 經過學生自學的課程,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學業(yè)成績確實達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課程的考核和審定,每學期進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先向本系申請,經教務部門批準后可以緩考。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均可補考一次。補考按學校規(guī)定時間進行。記分時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xiàn)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yè)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荚囎鞅浊楣?jié)嚴重的,應給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無故缺課,類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shù)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并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以補考機會。

        升級與留、降級

        第十四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第十五條 學業(yè)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zhí)?,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進行考核,主要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課程及格的,經學校批準,允許跳級。

        主要課程,由各校根據(jù)本專業(yè)的性質和教學計劃的要求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經過補考,學期或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補考后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guī)定時,可跟班試讀,準許于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后不及格課程或連同第二學期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留、降級規(guī)定者,作留級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在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總數(shù)達到學年所選學分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編入下一年級。凡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已取得的有關學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 學生留級時不及格課程門數(shù),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 應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按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如單獨進行考核不及格時,均各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

        (3)畢業(yè)設計、畢業(yè)論文、畢業(yè)實習不及格者,各按一門主要課程不及格對待;

        (4)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shù)。

        第十九條 學生留、降級前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課程,允許免學。學生學有余力,經學校批準,可以學習部分后續(xù)課程??己思案竦模院罂梢悦庑?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補考,也不計入不及格課程的門數(shù),以后重修。

        第二十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超過兩次,同一年級不能留、降級兩次。??茖W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

        轉專業(yè)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準許轉專業(yè)、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由所在系(專業(yè))推薦,經轉入系(專業(yè))考核證實,轉入該系(專業(yè))更能發(fā)揮其專長者;

        需轉入其他院校者,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考核證實,轉學更能發(fā)揮其專長者。

        (2)個別學生入學后發(fā)現(xiàn)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y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yè)學習,但尚能在本?;蚱渌叩葘W校別的專業(yè)學習者;

        (3)學校認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yè)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xù)學習者。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yè)、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3)由??妻D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贫昙?含二年級〕以上者;

        (5)師范院校(學校認為不宜學師范者除外)轉入其他院校者;

        (6)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yè)、轉學的手續(xù),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系(專業(yè)),須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yè))推薦,擬轉入系(專業(yè))審核同意,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

        (2)學生在本省(市、自治區(qū))范圍內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由轉入學校認真研究,審核同意,并發(fā)文通知轉出學校,抄送當?shù)毓?、糧食部門,并報省(市、自治區(qū))主管高教部門備案;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qū))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qū))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并發(fā)函向擬轉入學校聯(lián)系,轉入學校同意后報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qū))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并發(fā)文通知轉出省(市、自治區(qū))主管高教部門和學校,學生方可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4)學生轉專業(yè)、轉學的手續(xù),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y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yǎng)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jù)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xù)休學兩年),類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休學學生,原來享受人民助學金的伙食部分照發(fā);體育、航海、舞蹈、戲曲和管樂專業(yè)的伙食補助部分停發(fā);帶工資的,由原單位按國家勞保規(guī)定執(zhí)行;享受職工助學金的職工助學金照發(fā);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yǎng)。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yī)療一年,連續(xù)病休(不含享受職工助學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費醫(yī)療,醫(y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yī)療期間,應在當?shù)毓⑨t(yī)院就診,憑醫(yī)院正式單據(jù)按季度向學校報銷,最遲不能超過當年年底;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勺们榻o以補助;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困某種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復學手續(xù)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后,經學校批準可參加原年級所學課程補考,補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級學習,否則,編入原專業(yè)的下一年級;

        (3)要求復學的學生,學??蛇M行政治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可取消復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課程經補考后,仍有三門主要課程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累計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2)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在一學年中不及格課程達到和超過所選總學分的二分之一者;

        (3)本科學生在同一個年級里須第二次留、降級者;

        (4)本科學生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保留學籍),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學制兩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專科學生超過其學制一年者;

        (5)休學期滿不辦復學手續(xù)者;

        (6)經復學復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7)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8)經過指定醫(y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者;

        (9)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10)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按照上述規(guī)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一條 一學期曠課超過五十學時(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和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xù)的學生,亦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由學校審批。

        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入學前凡是國家或集體企事業(yè)單位在職職工的,回原單位安排;沒有勞動指標的,由原單位報主管部門追加;原單位已并入其他單位的,由并入單位接收;原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長或撫養(yǎng)人所在地落戶;

        (2)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種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原為在職職工的由原單位接收,按照國家對待職工的勞保規(guī)定處理。其他的由家長或撫養(yǎng)人負責領回;

        (3)返學學生發(fā)給退學證明,并根據(jù)學習年限及成績發(fā)給肄業(yè)證書(至少學滿一年,經過考試成績及格者,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fā)給肄業(yè)證書和退學證明。

        退學證明、肄業(yè)證書格式,由各校自行確定;

        (4)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考勤與紀律

        第三十四條 鑒定與考勤:

        (1)對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鑒定的辦法。學生一般兩個學年作一次個人小結,作出品德鑒定。進行個人小結和鑒定,應當以發(fā)揚優(yōu)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對個別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他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處分規(guī)定處理;

        (2)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guī)定和學校統(tǒng)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對曠課學生,根據(jù)曠課時間多少,情節(jié)輕重及其檢查態(tài)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3)對于學校按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集體勞動,學生無故不參加者,每一天按曠課四學時計。

        第三十五條 教育與紀律:

        (1)學校要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教育學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做到德智體全面發(fā)展。要堅持正面教育為主,貫徹疏導方針,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學生應當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勤奮學習,文明禮貌,團結同學,關心集體,遵紀守法,愛護公物,熱愛勞動;

        (3)在校學生一般應是未婚者。學生如果在學習期間擅自結婚,則應辦退學手續(xù);

        (4)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fā)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鍛煉身體某一方面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

        第三十七條 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fā)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或設置不同等級的獎學金等。“三好學生”的事跡材料可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梢暺淝楣?jié)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畢業(yè)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九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xiàn)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為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

        (2)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觸犯國家刑律的各種犯罪分子;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屢教不改,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

        (5)違反學校紀律,情節(jié)極為嚴重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犯有嚴重錯誤,經教育后認識錯誤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現(xiàn)者,可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時要持慎重態(tài)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于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qū)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市、自治區(qū))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其中因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和行為而給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市、自治區(qū))黨委有關部門審批。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后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均歸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五條 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fā)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不發(fā)給學歷證明。

        畢業(yè)

        第四十六條 學生畢業(yè)時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個方面。著重點放在對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態(tài)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作出評語??隙ǔ煽?,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走又紅又專的道路。

        第四十七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學分,可準予畢業(yè),并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第四十八條 畢業(yè)設計(論文)、畢業(yè)實習或畢業(yè)時的課程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留級門數(shù)者,先發(fā)給結業(yè)證書。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補作)一次,及格者換發(fā)畢業(yè)證書。經補考(補作)仍不及格的課程以后不再補考(補作)。

        第四十九條 公共體育課重修或限期補考仍不及格者,不準畢業(yè),作結業(yè)處理。

        第五十條 學生歷年如有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規(guī)定留級門數(shù)者),學校應在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分期安排重新修讀。修讀不及格者,不準補考,畢業(yè)時作結業(yè)處理。如無時間安排重修,可按下列辦法處理:(1)畢業(yè)分配前再補考一次,補考后仍不及格者,發(fā)給結業(yè)證書,不及格的課程以后不再補考;(2)畢業(yè)時發(fā)給結業(yè)證書,不及格的課程在結業(yè)后一年內可申請補考一次,及格后換發(fā)畢業(yè)證書。逾期不補考或補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補考。

        第五十一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必修課(含指定選修課)學分或總學分的學生,畢業(yè)時作結業(yè)處理或延長修業(yè)期一年。

        作結業(yè)處理的學生,不及格的課程按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yè)后必須服從國家統(tǒng)一分配,按規(guī)定時間到所分配的單位報到。對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批評教育拒不服從分配,從學校公布分配名單之日起,逾期三個月不去報到者,經地方主管調配部門批準,由學校宣布取消分配資格,限期離校。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后,從1982級學生開始執(zhí)行,其他在校各年級學生,亦應參照試行。

        第五十四條 我部下發(fā)的(78)教學字1275號《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和(79)教學字039號《<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的補充通知》同時停止執(zhí)行。過去已按《暫行規(guī)定》和《補充通知》執(zhí)行和處理的事項,一律不再改變。

        第五十五條 各??筛鶕?jù)本辦法,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對本辦法如作原則變動,須報我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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