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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永縣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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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永縣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管理,繁榮經濟,美化城市環(huán)境,提升城市品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敘永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與管理,適用本辦法。凡在敘永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從事戶外廣告、招牌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等為廣告設置服務的組織、個人(以下簡稱廣告設置者)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構)筑物、場地、空間及交通(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等設施,采用張貼、懸掛、繪制等方法設立,以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等為形式的廣告。

        本辦法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意一邊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稱招牌,是指在經營門市店面、單位辦公場所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標記或內容的牌匾、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

        第四條 敘永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和管理。縣規(guī)劃建設、公安、工商、衛(wèi)生、食品藥監(jiān)等部門配合做好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建設部規(guī)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的要求,堅持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設置形式應注重風貌塑造,與街景協(xié)調,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廣告設置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

        (二)設置的地點、形式、規(guī)格應與街道、建筑物及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突出城市風貌特色;

        (三)戶外廣告內容應健康、合法,廣告設置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出現(xiàn)破損、陳舊、脫色等的,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四)伸出式戶外廣告牌,外挑距離不得超過3米,且不超過道路紅線,底邊距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過建筑屋頂;屋頂廣告高度不得超過6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筑兩側墻面。

        (五)不得擅自更改批準設置的地點、形式、規(guī)格、時間;

        (六)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必須符合相關技術和質量標準,由具有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制作,安裝應牢固、安全。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設置者須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置載體使用權證明;

        (二)設置載體位置關系圖;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五)提交廣告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縣城市管理局對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后核發(fā)《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申請人持《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設置。

        第八條 對于單立柱廣告以及設置于城市公共空間(包括山體、水岸、綠地、廣場等)、主要出入口等重要節(jié)點影響城市風貌的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由縣城市管理局組織規(guī)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對設置點位及方案進行審定后再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九條 公益廣告位的設置,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匯同規(guī)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對設置點位及方案進行審定。

        確定的公益廣告位不得進行商業(yè)性宣傳。發(fā)布或更換公益廣告,內容必須經發(fā)布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內容核定后再辦理相關手續(xù)。

        專用于公益廣告宣傳的廣告位,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告位的設置和維護管理。公益廣告畫面的完好、清潔衛(wèi)生、安全事項和畫面設置費用由廣告發(fā)布單位負責。

        第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應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全部設置工作(包括燈光)。逾期未完成設置工作的,審批手續(xù)失效。確需進行設置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為兩年,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為一年,電子顯示屏可延長至六年。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在其右下角標明批準設置的文號及設置期限。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屆滿,需繼續(xù)設置的,設置者應于期滿前15日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設置。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者應于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2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

        第十三條 對于戶外廣告,誰設置誰負責維修管理工作。設置在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載體上的戶外廣告的維護管理,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載體的使用單位負責;獨立設置的,由設置單位負責;有設置協(xié)議的,由協(xié)議約定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禁止在沿街建(構)筑物、公用設施、橋梁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廣告。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設施上牽掛宣傳布幅廣告,須經縣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保持完好、整潔,設置期滿后必須立即清除。

        第三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十五條 招牌的設置,設置者須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有關機關批準的名稱證明;

        (二)招牌的設計圖紙資料和效果圖;

        (三)經營(辦公)用房的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5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核發(fā)《招牌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說明理由。核發(fā)《招牌設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招牌設置。

        第十七條 招牌的設置有效期為二年。期滿需繼續(xù)設置的,設置者應于期滿前15日內到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手續(xù);期滿后不再設置的,20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 經批準設置的招牌應在右下角標明批準設置文號及設置期限;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招牌設置位置、規(guī)格、形式、內容的,應到原批準設置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九條 招牌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安全要求。招牌設置不得超過建筑外墻面0.5米以上,不得影響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間。

        第二十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影響規(guī)劃審批的建筑正常間距;

        (二)不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四)按規(guī)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統(tǒng)一規(guī)劃,實行一街一景,塑造城市風貌;

        第二十一條 招牌設置者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用字規(guī)范,保障使用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畫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二十二條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設置招牌。禁止將店名或單位名稱直接書于墻壁或以紙張、布幅懸掛、粘貼于墻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或擅自改變批準設置的地點、內容、形式、規(guī)格、時間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亂貼亂畫廣告行為,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從事違法行為的施工工具等有關證據(jù),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因戶外廣告設置造成其它設施損壞或人身傷害的,由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違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對拒絕、阻礙、辱罵、毆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敘永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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