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
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guī)程和辦事規(guī)則的法規(guī)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guī)章制度。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你有用!
公司章程范本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zhèn))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yōu)先認繳出資;
5.按規(guī)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guī)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guī)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或監(jiān)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
2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 書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10 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fā)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shù)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zhí)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 、 、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shù)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xù)性,每次換屆人數(shù)不應高于董事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shù)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 3、4、5、6、7、9 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shù)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jiān)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jiān)事會是公司常設監(jiān)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 監(jiān)事會成員 3 人,每屆任期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 2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1 由職工代表擔任,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召集人由監(jiān)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jiān)事會成員: 3 ,其中: 為監(jiān)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jiān)事會議事規(guī)則:監(jiān)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jiān)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xiàn)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選舉、委派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jiān)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jiān)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jiān)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 30 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 10 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 10 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xù)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xù)。
第五十條 公司出現(xiàn)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xù)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shù)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guī)、危害公共利益,被執(zhí)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 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公司財產優(yōu)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 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 30 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 年 月 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什么是章程
1、章程的特點
1)穩(wěn)定性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wěn)定地發(fā)揮其作用,如須更動或修訂,應履行特定的程序與手續(xù)(經組織全體成員或其代表審議通過);有關單位開展業(yè)務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辦事準則,也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不宜輕易變動。
2)約束性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guī)范作用和約束力。
2、章程的種類
1)組織章程由各類社會組織制定,用以對本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機構、人員構成、內部關系、職責范圍、權利義務、活動規(guī)則、紀律措施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如《中國共產黨章程》、《XX公司章程》、《XX基金會章程》等。
2)業(yè)務工作章程主要由有關企事業(yè)單位制定,闡明其業(yè)務性質、運作方式、基本要求、行為規(guī)范等,如《XX學院辦學章程》、《招生簡章》、《招工簡章》等。
3、章程的寫法
(一)標題。
組織章程的標題,一般由組織或社團名稱加文種構成。標題下面,寫明什么時間由什么會議通過,加上括號。有關組織的代表大會通過了,就算正式章程。如果是尚未經代表大會通過的,在標題末尾加上“草案”字樣。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
總則又稱總綱,從總體說明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和作風等。
分則規(guī)定:(1)成員,講成員條件、權利、義務和紀律;
(2)組織,講全國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業(yè)小組、名譽職務;
(3)經費,講經費來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則,附帶說明制定權,修改權和解釋權等。
寫作要求
(一)內容完備。
章程的內容要包括社團名稱、宗旨、任務、組織機構、會員資格、入會手續(xù)、會員權利義務、領導者的產生和任期、會費的繳納和經費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項目要完備,既突出特點又照顧全面。
(二)結構嚴謹。
全文由總到分,要有合理的順序。分的部分,一般是先講成員,后講組織;先講全國組織,次講地方組織,后講基層組織;先講對內,后講對外。要一環(huán)扣著一環(huán),體現(xiàn)嚴密的邏輯性,使章程成為一個有機的統(tǒng)一體。
章程的條款,要完整和單一。一條表示一個意思,不要把一個完整的意思拆成幾條,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幾個意思合在一條之中,交叉雜亂。這樣,才便于稱說,便于執(zhí)行,便于引用。
(三)明確簡潔。
章程特別強調明確簡潔。要盡力反復提煉,用很少的話就把意思明確地表達出來。
章程用斷裂行文法,用條文表達,句與句、段與段之間有一定的跳躍性,一般不要用“因為……所以……”,“雖然……但是……”等關聯(lián)詞語。
章程的語言多用詞語的直接意義,不用比喻、比擬、夸張和婉曲等修辭手法。這樣,語義毫不含糊,沒有歧義,讓人一看就明白。
公司章程的功能
公司章程對內部事務的安排主要通過權利的分配來進行,因此可以將公司章程的這個功能稱為權利分配功能。而最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使財富創(chuàng)造一直處于最大化,同時又不會給第三方或社會整體帶來不合理的成本。為了防止給第三方或社會整體帶來不合理的成本之外部性,公司章程的第二個功能就是提供外部世界需要知道的信息,即公示功能。
一、權利分配功能
公司的傳統(tǒng)契約理論已經揭示了公司制度之中,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管理者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圍繞契約性質的公司章程產生的關系。在公司制度之中,公司、股東、管理者是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他們建立關系的紐帶在于公司章程。從本質上講,公司法是有關權利交易的法律。公司之上的這種權利配置關系,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之上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該契約主張自己的權利。作為公司最基礎的契約,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條件和基礎。公司章程對公司參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最基本的安排,對公司權力在公司參與者之間的分配作出最合理的規(guī)范。因此,權利分配是公司章程最基本的功能。
二、公示功能
所謂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法人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規(guī)則的載體和表現(xiàn)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況的法律功能。公司章程雖然是公司內部的契約,但卻是公開的,經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登記,就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公司向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明示自己的組織、內部關系和經營活動的基本規(guī)則,使外界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以便開展業(yè)務活動。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章程必須對外公開,特別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要求更高,對章程的公開形式、置備地點均作嚴格要求。通過公示功能,潛在的投資者和交易相對人可以了解公司的組織狀況、經營情況特別是公司的資信能力,可以據(jù)此決定是否與公司進行交易,最大程度地減輕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