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的法庭辯論盤點
墮胎的法庭辯論盤點
墮胎法庭是如何辯論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墮胎的法庭辯論盤點,供你參考。
墮胎的法庭辯論盤點
1971—1972年,在美國最高法院里曾經發(fā)生過關于墮胎的大辯論。墮胎在美國不僅是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大社會問題,在婦女是否有權自由墮胎這個問題上,美國法律界以及宗教界長期爭論不休。
1971年12月初,美國最高法院的7名法官一致同意受理反對佐治亞州和德克薩斯州限制墮胎法令的兩個案件。但最高法院受理這兩個案件的初衷,并不是愿意去堅決處理廣義上的墮胎問題。受理這兩個案件只不過是要決定,要不要進一步限制聯(lián)邦法院對州法院的訴訟程序的干預。即是說,這兩起隨胎案主要不是辯論墮胎權利本身,而只是談司法權限問題。但墮胎問題在辯論中逐漸引向了深入,這與大法官布萊克門的孜孜不倦的探索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
一個大雪飛舞的日子,最高法院開庭就這兩個案子進行了口頭辯論。在其中一個案件里,薩拉?韋丁頓代表一位希望推翻德克薩斯州1856年限制墮胎法的婦女出庭辯護。韋丁頓是一個很沉著但卻沒有經驗的律師。她不了解最高法院集中著眼于司法權限問題,一開始她談的就是婦女墮胎的憲法權利。
斯圖爾特指出,有幾個問題要先討論一下,其中包括司法權限問題。韋丁頓回答斯圖爾特說,她不認為存在司法權限問題。根據以前最高法院的裁決,當涉及憲法問題時,聯(lián)邦法院可以干預州法院。最高法院有許多根據可以否決德克薩斯州的墮胎法。韋丁頓說,“從一開始,我們提起訴訟就引證了‘正當訴訟程序條款’、‘權利應受平等保護條款’、憲法修正案第九條,還有各種材料,因為——”
懷特法官插話:“還有什么更合適些的東西嗎?”
韋丁頓說:“啊!有的。”
可是,懷待在他認為應當詳談的地方盯住了韋丁頓,因為她提出了一個廣泛的憲法問題,最高法院大多數人通常都是反對這樣做的。
懷特問:“好,你認為你所堅持的憲法權利是或者不是一直追溯到出生時為止呢?或許你還有什么別的見解?”
她說:“我認為,人在出生后才受到憲法保護。”
韋丁頓發(fā)言的時間很快就完了。
當德克薩斯州助理司法局長杰伊?弗洛伊德代表該州為本案辯護時,馬歇爾又回到了墮胎問題上。他問:“一個未出生的胎兒什么時候享有全部憲法權利?”
弗洛伊德答復:“法官先生,任何時候都有,我們認為沒有界限。從受孕大約七天到九天起,由人類胚胎的發(fā)育一直到胎兒的成長。”
馬歇爾問:“那么前六天怎么辦呢?”
這引起了旁聽席上一陣輕輕的笑聲。
弗洛伊德承認:“我們不知道。”
“這種狀況可以一直上溯到受孕后一個小時。”馬歇爾說,他顯然對此自得其樂。
“我不——法官先生,這個——在這方面這是無法回答的問題,我——”
弗洛伊德很狼狽,而且被周圍的笑聲打斷了。
當弗洛伊德繼續(xù)發(fā)言時,笑聲幾乎把他的聲音淹沒了。
法院轉而討論佐治亞州的案件?,敿?皮茨?黑姆斯概述了她的當事人反對佐治亞州的一項法律,它要求墮胎需經兩名醫(yī)生和一個醫(yī)務委員會同意才行。她堅持說:“本案和德克薩斯的案件不同,不存在司法權限問題。”
布萊克門作為一個丈夫和三個女兒的父親,他對墮胎問題是很敏感的。然而,對于州里的法律干預醫(yī)生的醫(yī)療活動,告訴醫(yī)生應當或不應當怎樣對待病人,作為梅奧診所以前的法律顧問,他是對醫(yī)生表示同情的。另一方面,總的來說,布萊克門覺得各州應當有權執(zhí)行自己的立法意志。
斯圖爾特認為墮胎問題正是那種最高法院一直沒有處理好,而且容易引起激動的問題之一??墒撬呀涀兊梅浅V匾?,以至于不能加以忽視了。墮胎問題已成為一個政治問題,斯圖爾特從他女兒哈里特這個堅強而獨立的婦女身上看到了婦女越來越自立了。
斯圖爾特認為,墮胎已變成控制人口的一個合理手段。特別是窮人,一直受到那種人為地搞得非常復雜的、古老的法律之害。公眾對墮胎問題上的改革是能夠接受的。
不過,斯圖爾特不想使自己成為法院里帶頭的積極分子。支持墮胎的人主張,最高法院應當把它在1965年對康涅狄格州計劃生育案的裁決加以擴大。在那個案里,法院認為,盡管憲法中沒有明確述及保守個人秘密的權利,可是在許多修正案里有這樣的含義。法院裁決說,康涅狄格州不得禁止已婚夫婦使用避孕用具。支持墮胎的人們希望把這種保守個人秘密的憲法權利擴大到墮胎方面來。
斯圖爾特認為,支持墮胎的人們的主張?zhí)珮O端了。在1965年的裁決中,他是持異議的,他不想放棄他的主張。讓最高法院又去創(chuàng)造一種新的基本憲法權利是完全不必要的。
在一年前的一個案件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哥倫比亞地方法院限制墮胎的裁決,道格拉斯在表示異議時提出,醫(yī)生在墮胎問題上的判斷是專業(yè)上的判斷,不應橫加干涉。
斯圖爾特想,他可以把道格拉斯的見解加以擴大,用來說明某些反對墮胎的法令,妨礙了醫(yī)生按他的最佳判斷處置問題。既然領有州里執(zhí)照的醫(yī)生是個專業(yè)人員,法律就不應干預他對病人的判斷。根據這個理論,斯圖爾特就可以既不使憲法上有明確的墮胎權規(guī)定,而又否決佐治亞州的法令,這個法令要求墮胎需經兩位醫(yī)生以及一個醫(yī)務委員會同意才行??墒撬幌M勺约涸谟懻摃咸岢鲞@個問題。
辯論會結束后,斯圖爾特的一個辦事員到道格拉斯的議事室去,告訴道格拉斯的一個辦事員說,斯圖爾特正在考慮投票反對佐治亞州的墮胎法。要是道格拉斯能再提出新的理論,是會有好處的。
星期四又召集了七位法官開討論會。因為道格拉斯要外出旅行使得會期提前了一天。
最高法院突然出人意料地發(fā)現(xiàn)自己在墮胎問題上面對著一個根本的憲法權利問題:婦女是否有權墮胎?
斯圖爾特指出,討論可集中在醫(yī)生是否有專業(yè)上的權利去進行墮胎,而不是討論婦女是否有權墮胎。斯圖爾特和布萊克門都贊成取消對醫(yī)生的某些限制。每一位法官對這個案子的著眼點都不同,隨著討論繼續(xù)下去,他們的立場會明確表示將如何投票。
不是討論婦女是否有權墮胎。斯圖爾特和布萊克門都贊成取消對醫(yī)生的某些限制。每一位法官對這個案子的著眼點都不同,隨著討論繼續(xù)下去,他們的立場會明確表示將如何投票。
懷特也支持州里。道格拉斯、布倫南和馬歇爾都強烈主張從維護婦女憲法權利這個廣義的基礎上推翻州里的墮胎法。
斯圖爾特和布萊克門則主張,如果只在專業(yè)判斷這個狹義的基礎上,他們也同意至少推翻這些法律的某幾部分。
首席法官說,這是些很難辦的案件。在最后意見書出來以前誰也說不上結果會怎樣。也許等兩位新法官就職以后再重新辯論更好些。
現(xiàn)在他們只有等新法官上任,重新辯論。
1972年新年的鐘聲響起時,美國最高法院的兩名新法官宣布就職。
64歲的劉易斯?鮑威爾,里士滿市的私人律師,曾任美國律師協(xié)會主席、美國審訊律師學院院長、全國犯罪問題委員會主席。當司法部長米徹爾通知他“總統(tǒng)授權我,提議任命你到最高法院去工作”時,把自由看得比名譽更重要的鮑威爾謝絕了這個提議。沒想到,幾個小時后,白宮的電話打到了他家里。尼克松說,鮑威爾有“義務”接受這個任命——這是對官方的義務,對法律、對最高法院、對總統(tǒng)、對國家的義務。劉易斯?鮑威爾已不能拒絕總統(tǒng)的要求了。
同時宣誓就職的另一位法官是47歲的倫奎斯特。他是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局局長。斯坦福大學的法學碩士、哈佛的歷史學碩士,曾任斯坦福法學院的《法律評論》主編。
鮑威爾和倫奎斯特兩人正式到職后,首席法官在一月份舉行了一次會議,討論哪些案件應當在九人到齊的情況下重新進行辯論。首席法官伯格提出,凡是四票對三票的案件都應當重新辯論。他的清單上包括了兩個墮胎案。
首席法官把兩個墮胎案交給了布萊克門。在上屆開庭期里,布萊克門幾乎每次表決都和首席法官站在一邊。
道格拉斯寫了一張便條給伯格,并抄送其他法官,說明墮胎案件不應由首席法官,而是應當由他委派人起草意見書。道格拉斯還說,他將委派他認為適當的人來起草。
一天以后,首席法官的答復回來了。他堅持說,兩個墮胎案的表決情況太復雜。伯格寫道,“因為(委派人員表上)沒有足夠的空處可以寫清楚表決的準確情況,因此我作了標記但未寫下表決情況,我認為這是那種不論好歹都要形成書面表決的案件。”
“這仍然是我對于處理這兩個敏感案件的看法。我還要再說一句,這很可能是重新辯論的案件。”
道格拉斯認為首席法官具有非常明顯的政治目的。尼克松贊成約束性的墮胎法。道格拉斯得出結論,在選舉年里,當最高法院可能推翻墮胎法時,首席法官想拖延起草意見書,以支持尼克松的連任。
布萊克門接到委派時又驚又喜,這是一個沒人能獲勝的問題,不論他怎樣寫,都會有爭論。墮胎問題太容易令人激動,社會上的分歧太大,不管怎么辦,他都會挨罵,被人憎恨。
但從布萊克門的觀點來看,首席法官只好選擇他。伯格不能自己去處理這個爭議很大的案子,特別是因為他站在少數一邊。道格拉斯是法院里最惡作劇的自由派,是個叛逆者,不能讓他去起草。道格拉斯起草的墮胎意見書必然會在法院以外引起廣泛的責難,他那種極端的觀點只會使現(xiàn)有的多數分裂,而不是團結一致。最后一點,布萊克門注意到,道格拉斯起草的意見書質量下降,而且越來越明顯。
自己去處理這個爭議很大的案子,特別是因為他站在少數一邊。道格拉斯是法院里最惡作劇的自由派,是個叛逆者,不能讓他去起草。道格拉斯起草的墮胎意見書必然會在法院以外引起廣泛的責難,他那種極端的觀點只會使現(xiàn)有的多數分裂,而不是團結一致。最后一點,布萊克門注意到,道格拉斯起草的意見書質量下降,而且越來越明顯。
布萊克門相信,只有他自己才具備醫(yī)務方面的知識,以及有足夠的耐心從浩繁的記錄中找出科學根據來作出裁決,可是道格拉斯的看法使他很不安,因為道格拉斯認為首席法官把這兩個墮胎案委派給他是有某種不良意圖的。
布萊克門開始了緊張的工作,他以苦行僧的精神進行著學者般的研究工作。
這些墮胎案件是他到最高法院以來所受到的最大的挑戰(zhàn)。除了正常地希望擬定一份能夠贏得法律界他的同輩們的尊重的意見書以外,布萊克門還要求這份意見書能夠為醫(yī)學界所接受,使醫(yī)生們可以自由運用他們在職業(yè)上的判斷。
作為梅奧診療所的總法律顧問,布萊克門曾告知醫(yī)務人員,醫(yī)院所作的墮胎手術都是合法的。按照現(xiàn)在成為問題的得克薩斯州和佐治亞州的法律規(guī)定,這些墮胎手術有許多是不合法的。
布萊克門刻苦查閱關于這個問題的普通法律以及英國和美國的法律史。他驚奇地發(fā)現(xiàn)幾千年來墮胎通常是被接受的,而只是到十九世紀才在美國定為犯罪行為。那時墮胎一直是一種很危險的手術,常常有生命危險,實行這條刑法主要是為了保護孕婦。
現(xiàn)在由于使用消毒劑和有了抗菌素已使墮胎比較安全了,特別是在懷孕的頭幾個月。早期實行墮胎手術的孕婦的死亡率現(xiàn)在還低于正常生孩子的產婦的死亡率。這種醫(yī)學上的現(xiàn)實成為布萊克門的極其重要的論據。這種情況本身就是準許實行早期墮胎的一種很有力的醫(yī)學上的證明。
在佐治亞州案件上,他發(fā)現(xiàn)法律侵犯了一個醫(yī)生職業(yè)的判斷權,即醫(yī)生有權對他的病例提供意見。布萊克門是從醫(yī)生的觀點出發(fā),即婦女有權去征求和接受醫(yī)學界的意見,這看來并不是個問題。
斯圖爾特為這份草案感到不安。草案好像是要創(chuàng)造一種新的肯定符合憲法的墮胎權利,而這種權利在憲法的任何部分都沒有根據。斯圖爾特一直在期待著提出一份多數意見書,布萊克門的備忘錄甚至連意見書的語調都沒有,僅是作為一種探討性的討論罷了。
斯圖爾特問布萊克門:“墮抬是婦女的權利還是保護孕婦的醫(yī)學手段?”
道格拉斯認為布萊克門的草案所談的一些問題沒有不足之處,只是布萊克門搞了很長時間,至少說這是朝著正確的方向邁出了一步。雖然道格拉斯仍然堅持他的附議意見書,但是他并沒有散發(fā)出去。相反地他支持了布萊克門的備忘錄。
布萊克門欣喜若狂。偉大的法官道格拉斯已經給他解開了伯格的幻影之謎。布萊克門不久就擁有五票了——他自己加上道格拉斯、布倫南、馬歇爾和斯圖爾特,比他需要的還多了一票,要是鮑威爾和倫奎斯特參加的話就會是絕大多數了。
布萊克門因受到懷特的攻擊而感到不安,但是不管此事是否有意義,卻是向他表明他還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他需要有更多的資料、更多的事實和更多的見識。那種禁止醫(yī)生實行墮胎手術的(古希臘醫(yī)師)希波克拉底的誓言中的禁令的歷史情況如何?維持胎兒在子宮外生存的醫(yī)術狀況怎樣?胎兒在什么時候可以完全成活?美國醫(yī)學會、美國精神病學會和美國公共衛(wèi)生學會的立場是什么……
布萊克門認真衡量了那個希波克拉底誓詞的合理性,該誓詞禁止醫(yī)生進行墮胎手術。他還想了解醫(yī)學機構立場,以及研究維持胎兒在子宮外生存方面的進展情況。新的情況不斷地充實著他的意見書草案,他的辦事員則在華盛頓把每一變化寫進這一意見書中,語言還是布萊克門的,但更嚴謹的分析卻是那個辦事員作的。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問題明確地顯露出來,但這不是絕對的,它是要受到各州保護孕婦身體健康和胎兒的潛在生命方面的限制的。
布萊克門轉向醫(yī)學方面。醫(yī)生一般把懷孕期分為三個相等的階段,每個階段大約三個月。一般來說,在第一階段進行流產是安全的,在第二階段,只要有適當的醫(yī)療條件,墮胎也是可以安全進行的,大約在這一時期,即第二階段末,胎兒便可以獨立生存,或者說能在子宮內生存。這大約是24到28周,實際上是6個月。所以,從醫(yī)學上看,似乎這兩方面的關心,即既要保護母親的身體健康,又要保護胎兒的潛在生命,大約在6個月這個時期同時顯露出來,并變得壓倒一切了。在前兩個階段進行流產可以,而且也是應該允許的。該意見書劃分墮胎的合法日期顯示出其濃厚自由派色彩的處方特色。它將禁止各州在第三階段以前對墮胎進行干預。
鮑威爾也把墮胎問題作為他的研究題目。作為.. 30年代里士滿的一位年輕律師,鮑威爾聽到過不少這樣的傳說,有些姑娘愿意溜到瑞士和紐約去,因為在那些地方做人流手術比較安全。
鮑威爾了解醫(yī)生們是怎樣看待流產問題的。他的岳父是里士滿的婦科主治大夫,兩個內兄弟也是婦產科醫(yī)生,因而他聽說過好多駭人聽聞的故事。
盡管如此,鮑威爾還是很快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即憲法并沒有提供有意義的指南,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是含糊的,至多只是暗示性的。鮑威爾感到,如果從憲法中無法找到答案,那就只好憑著“勇氣”投它一票,他一直是反對法官這樣做的,但在墮胎問題上,似乎沒有任何別的選擇。
十月,最高法院又一個開庭期到了。 12日,九名法官再次就墮胎案召開討論。
經過一個夏天的準備,布萊克門首先將墮胎案件的新意見書草案分發(fā)各位法官,然后,他發(fā)表了雄辯有力、非常激動人心的發(fā)言,主張取消墮胎法。
“各州對于保護胎兒生命的關心,何時變得超過和壓倒婦女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顯然是有這么一個界限。州的關心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增加的,但是,這在憲法中卻找不到任何明確的答案,因此,各州的墮胎法是基于對潛在生命關懷的道義立場,而墮胎問題上的道義立場,必須是一種個人裁決。人們在個人生活中可以遵循,也可以勸說他人遵循,但不應用法律強加于人。”
“各州對于保護胎兒生命的關心,何時變得超過和壓倒婦女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顯然是有這么一個界限。州的關心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增加的,但是,這在憲法中卻找不到任何明確的答案,因此,各州的墮胎法是基于對潛在生命關懷的道義立場,而墮胎問題上的道義立場,必須是一種個人裁決。人們在個人生活中可以遵循,也可以勸說他人遵循,但不應用法律強加于人。”
布倫南對布萊克門的材料看得很仔細。他費勁地看完了職業(yè)醫(yī)療機構立場、詳細的歷史材料,以及論述醫(yī)療技術情況的那一冗長部分,盡管有這么一些內容,布萊克門最根本的主張還是可以接受的。
布倫南思考了一會兒,然后柔聲細語地發(fā)表他的陳述:
“我完全同意哈里的草案,不過我補充談談自己的一些想法。州在‘胎兒具有生存能力’之前,不得限制墮胎,這就意味著,只有在第三階段,州才可以進行限制,但是這一論點有一個弱點,把州對胎兒的關心同其生存能力聯(lián)系在一起是要擔風險的。醫(yī)學上的進展使胎兒可生存的時間日益提前了,終有一天科學家會使兩周的胎兒在子宮外生存下來。醫(yī)學上的進展會破壞這一意見書的論點。”
布倫南本想再說些什么,但又怕布萊克門誤解,更害怕少數派借題發(fā)揮,拖延表決,于是,草草地結束了他的發(fā)言。
布倫南還有其它方面的擔心。布萊克門集中論述的是醫(yī)生的權利以及州的權利,而最重要的婦女一方卻在很大程度上給忽視了,婦女的權利是需要加以維護的。
布倫南發(fā)現(xiàn)該意見書草案中還有另一分析上的錯誤,布萊克門已經花很大篇幅,討論了各州對于保護孕婦身體健康和胎兒的潛在生命這樣的雙重關心問題。在布萊克門的草案中,對這兩個方面的關心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布倫南認為,這其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他把布萊克門的草案交給一個辦事員,他說,“這個草案并沒有把問題說清楚。”
首席法官早已向布萊克門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如果意見草案還是老樣子,在具備生存能力或第二階段末期以前允許不受限制的墮胎的話,他“決不會”支持這一草案。布萊克門希望得到首席法官投票支持,他想,他找到了一種辦法,既能保住首席法官的支持,而同時又照顧到布倫南的建議。
布萊克門向首席法官解釋:
“有兩道分界線,而不只是生存能力這道分界線,這樣做,在醫(yī)學上也
是可能的,它將表明,州在保護孕婦的身體健康和胎兒的潛在生命方面的雙
重關心出現(xiàn)在不同時期。我確定了一個方案:1.開始.. 12周(第一階段),州不用關心,墮胎不受限制,能否墮胎,取決于醫(yī)生的醫(yī)學判斷。2. 24周后(第三階段),州對于保護胎兒潛在生命的關心顯露出來。”
馬歇爾對布萊克門的建議感到不滿意,認為這太死板了。他在同意布萊克門意見書草案后發(fā)表意見:許多婦女,尤其是貧窮和缺乏教育的婦女,很可能在開始12周后某些時候才會去找醫(yī)生。農村小集鎮(zhèn)上的婦女不到懷孕晚期,是不去找醫(yī)生的。根據這個意見草案,州可以借口要保護婦女身體健康而有效地禁止在12到24周內進行墮胎。假使生存是個截止點,那會更好地保護農村窮苦婦女。在波士頓,由于那里有高明的醫(yī)生和高級的醫(yī)院,生存能力顯然意味著另一回事,在那里,只有幾個月的胎兒就可以保住,但是在農村,在既無醫(yī)院又沒有多少醫(yī)生的情況下,生存能力很可能要接近于足月,或第三階段的后期。
保護農村窮苦婦女。在波士頓,由于那里有高明的醫(yī)生和高級的醫(yī)院,生存能力顯然意味著另一回事,在那里,只有幾個月的胎兒就可以保住,但是在農村,在既無醫(yī)院又沒有多少醫(yī)生的情況下,生存能力很可能要接近于足月,或第三階段的后期。
“這一草案雖有些道理,但它更多的是根據醫(yī)學或社會政策,而不是根據憲法寫成的,在這整個進程中,總覺得有些做法令人不安或不那么誠實。讓最高法院去宣布,憲法在階段和生存能力上規(guī)定了一些界限,最高法院是在制訂一項醫(yī)學政策,強加于各州,從適用的角度看,這個解決辦法不算壞,但作為一項法律,卻是荒謬的。”
斯圖爾特堅持還要作一點修改,然后才支持這個意見書。他認為,意見書必須更清楚他說明,就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而言,胎兒并不是一個人,如胎兒是人,那它就擁有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權衡這兩種權利哪個重要是危險的。斯圖爾特確信,從法律的角度看,胎兒不是人,以前的案子都這樣裁決的。各州認為,如果母親的生命處于危急之中,那胎兒就沒有什么權利。
布萊克門并沒有表示不同意,但他感到,這點意思是包含在意見書中的,何必要敞開來談而自討麻煩呢?
斯圖爾特堅持己見,布萊克門最后同意說明“胎兒不是人”這一點。
但是,布萊克門的意見書卻缺乏明確的憲法基礎。在意見書的中間部分,布萊克門從各個角度駁斥了限制的根據,在憲法修正案第九、第十四條,乃至在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中都是可以找到的。還說,在從1965年的康涅狄格州避孕案件到上個避孕案(這個案子是布倫南精心裁決的)等一系列私生活案中,這點也是隱約可見的。
斯圖爾特覺得,“實質的正當法律手續(xù)”是布萊克門意見書的真正基礎,因此他認為,布萊克門不愿在意見書中承認這一點。斯圖爾特表示支持布萊克門,但補充了自己對意見書的真正根據的看法。
道格拉斯反對斯圖爾特用“實質性的正當法律手續(xù)”來解決墮胎是婦女的“自由”,他不容置疑地強調:
“這一裁決的基礎是清楚的,布萊克門意見書的基礎是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
懷特在上次開庭時持反對態(tài)度,現(xiàn)在已有所緩和。他認為:“是否限制墮胎這個問題,應該由州而不是由各級法院來決定。布萊克門的根據時間分段和看生存能力的方案純屬立法。”懷特說道:“作為司法機構,最高法院也許有權像今天這樣方便行事。”但是,他對憲法上會準許婦女“隨心所欲”地打掉自己不想要的胎兒的說法表示懷疑。
懷特說道:“最高法院顯然更加珍視懷孕婦女的權利,而不重視她所孕育著的那個生命或潛在生命的繼續(xù)生存。”
倫奎斯特的不同意見同墮胎問題毫無關系。同往常一樣,他強調的是,限制聯(lián)邦法院的權力,以及婦女把這些案件提交法院的權利。他首先對這些案件的最基本的東西進行了抨擊。他說,誰也沒有權利把這些案件提交法院。試想,婦女提出訴訟書時已身懷有孕,但是,到下級法院作出裁決時,她們已至少處于懷孕的第三階段了。鑒于布萊克門的意見書認為,在第三階段州可以禁止墮胎,那婦女就無訴訟可言。
在墮胎案件辯論開始時,道格拉斯感到悲觀失望,現(xiàn)在,他認為最高法院已經起了很大作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在這個重要意見書中也賦予了憲法基礎,因此,他放棄了同斯圖爾特的“權利”與“自由”的辯論。既然取得了偉大的勝利,道格拉斯只是想補充一份附隨意見書來強調其重要性。
到12月初,布萊克門的最后意見書草案已經散發(fā)。斯圖爾特和道格拉斯的附隨意見書已經完成,懷特和倫奎斯特的異議書也準備就緒,但還是不見伯格的任何東西。
到了一月初,首席法官還是沒有拿出什么東西。布萊克門開始緊張起來,墮胎問題已準備就緒;布萊克門想讓這個案件立即了結,他以有多數派中的其他法官附議提出1月15日星期一宣布墮胎案裁決,但還是聽不到伯格的任何意見。
在1月20日的會議上,斯圖爾特把自己的想法直接告訴首席法官,建議“現(xiàn)在就投票吧,否則就讓這八票決定這一裁決。”
使多數人感到驚奇的是,伯格說他早已決定支持布萊克門的意見書,但像其他人一樣,他也想加上自己的附隨意見書,他保證說,“我下星期把材料交給你”。斯圖爾特和布倫南認為他是在拖延時間。首席法官于1月20日主持理查德?尼克松就職第二任總統(tǒng)的宣誓儀式,如果伯格站在那里使曾任命他出任現(xiàn)職的那個人宣誓,而背地里又支持一份在政治上會引起強烈反響的意見書來批判那個人的觀點,那無疑是很尷尬的。
在1月19日星期五的會議上,首席法官說他的時間表排得很滿,尚未著手處理墮胎裁決問題。斯圖爾特估計,一經把裁決推遲到就職典禮之后,伯格大概就會同意的。其他人希望在三天后即1月22日星期一宣布這一裁決,伯格說了會拿出點東西來的。
周末,他寫了一份附隨意見書,共分三段。伯格撇開他支持的多數派意見書不談,而是說,德克薩斯州有條法律,由于不允許在被強奸或亂倫的情況下墮胎,因而被取消;還有條法律,由于措施“過于復雜”,要求有醫(yī)院董事會證明才能墮胎,因而也被取消。他不相信,這一意見書會產生懷特和倫奎斯特這樣持異議的法官所預料的“后果”,他確信,各州仍然會控制墮胎。伯格最后說:“簡單說來,今日最高法院將贊同多數派意見書的說法,即根據憲法提出要求而準許墮胎。”
但反對很快就開始了,為首的是天主教會。紐約的特倫斯紅衣主教庫克質問道:“由于美國最高法院多數人今天采取的這一令人震驚的行動,該有幾百萬未出生的嬰兒將永遠見不到白晝的光明!”
全國天主教會主席、費城的約翰?約瑟夫紅衣主教克羅爾說:“很難想象出,在我們200年的歷史中,有任何一項裁決,對我們文明社會的穩(wěn)定性會產生比這更大的災難性影響。”
以上是學習啦小編分享了墮胎的法庭辯論盤點,有幫助到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