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中的6大陷阱
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就法庭調查的全部證據(jù)和案件情況與起訴書的指控是否一致以及如何適用法律對被告人定性量刑,發(fā)表總結性意見和辯駁陳詞,為合議庭作出評議提出建議的訴訟活動。那么,法庭辯論中的有哪些常見陷阱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于法庭辯論中的6大陷阱,歡迎借鑒參考。
1、虛假條件
例如,“法律并沒禁止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在境外貸款上提供擔保。該擔保是有效的。"這個論斷,大前提虛假,因為法律沒有禁止的民事行為不一定都是有效行為。因此,這個三段論的結論是不可靠的。
2、濫用析取
例如:法官:“你竟敢在大白天闖入人家行竊!”
被告:“法官先生,您前次審判我時,指責我說:‘你竟敢在深更半夜?jié)撊朊裾懈`!'今天你又指責我:‘你競敢在大白天闖入人家行竊!’請問法官,我究竟應該是在什么時候行竊呢?”
一個析取命題是真的,就必須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種情況是真的;如果各個析取情況均假,該析取命題就是虛假的。這個竊賊,列舉了這么一個命題要求對方選擇“我或是在白天行竊,或是在夜間行竊",可這二個析取情況都是假的,因為無論在白天還是在晚上都根本不應該行竊。
3、兩難誤推
有這樣一個例子:老師招收了一名學生學法律,師徒訂立合同,規(guī)定學費分兩期交付,畢業(yè)時交一半,另一半學費在學生第一次打贏官司時交付??墒菍W生畢業(yè)后,一直沒有替人打官司。老師便向法庭起訴,要求支付另一半學費。在法庭上,老師提出這樣一個兩難推理:如果學生這次官司打贏了,那么按合同,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學生這次官司打輸了,那么按法庭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這次官司,或者打贏,或者打輸,他都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學生針對上面的兩難推理,顛倒了一下標準,也提出一個相反的兩難推理:如果這次官司我打贏了,那么按法庭判決,我不應該付另一半學費,如果這次官司我打輸了,那么按合同規(guī)定,我也不應該付另一半學費;總之,這次官司或者打贏,或者打輸,我都不應付另一半學費。上述兩難推理,由于訴訟雙方在各自的推理過程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前提標準,即老師是將合同規(guī)定而學生是將法庭判決作為前提條件的,當然無法保證結論同一。因此,盡管推理形式正確,但結論是不可靠的。
4、偷換概念
例如有這樣的推論:金屬都是化學元素;鋼是金屬;所以,鋼是化學元素。這一則推論特別具有迷惑性,足以把人難倒,因為兩個前提都是真的。從化學的角度來說,金屬都是化學元素,“鋼是金屬”的說法也正確,但結論卻是荒謬的,因為中項“金屬”不是指的同一個概念。前一個“金屬”指的是單純的元素,不包括合金;后一個“金屬”則不是指單純的元素,它可以包括合金。由于中項沒有保持同一,這就難免得出荒謬結論。
5、混淆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
在某案中,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沒有預謀過程,是偶爾失足致人死亡,屬于過失傷害罪。”他運用了一個錯誤推理:只有預謀的,才是故意犯罪;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沒有預謀;所以,被告人不是故意犯罪。這是一個混淆條件關系的推理,把不是必要條件關系當成必要條件,推理形式雖然正確,但結論是錯誤的。因為并非所有故意犯罪都有預謀的故意,沒有事先預謀的突發(fā)故意犯罪是經(jīng)??梢姷摹?/p>
6、錯誤推理
例如,辯護人提出如果被告人故意殺人,那么他一定用力擊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被告人沒有用力擊打,所以沒有殺人的故意。這就違背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的推理規(guī)則。沒有用力擊打要害部位,并不能必然推出他沒有殺人故意;因為殺人未遂也可能沒用力擊打要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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