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怎么寫(2)
法庭辯論怎么寫
案例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通過庭審質證,原告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與訴訟請求的關聯(lián)性可以確認,被告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是清楚的。
被告共收取原告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代付修理費193元。
被告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直接的損失是:1、為租被告房屋支付中介費490元;2、為搬離被告房屋支付搬場費650元;3、為搬離被告房屋誤工2天計6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違反合同,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依據法律和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和返還責任。
對于被告辯稱的“恢復原狀”,原告認為:
在合同法上,恢復原狀主要適用于合同無效、被撤銷或部分的解除場合,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tài)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
在物權法上,恢復原狀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意在使權利人恢復對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tài)。
在侵權法上,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以補償。
被告已經恢復了對房屋的支配狀態(tài),被告的目的已經達到。
《合同法》上的“恢復原狀”,應當是“返還的租賃物應當是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合同法》第235條)。
被告的辯解如果屬于侵權法上的“恢復原狀”。原告認為,被告從未用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原告,被告的說法是第一次,且至今未見被告向法庭提交其主張的證據。被告認為原告有侵權行為,可以另行起訴。
對于被告的辯解,如果屬于被告“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對于被告對燃氣熱水器對辯解,根據《合同法》第233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如果是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依法解除行為可以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是被告違約,所以被告應負加重責任。
2008年12月7日被告將房屋租給了廣東汕尾人陳++++(手機:1358565+++++),希望被告“以人為本”,及時檢修、更換燃氣熱水器,正視他人的生命。本案立案后的1月11日,石泉苑小區(qū)因燃氣熱水器引發(fā)一女三男2死2傷,13日九亭知雅匯小區(qū)發(fā)生煤氣爆燃,6人受傷,14日普陀區(qū)新村路一家三口(男孩高三)命喪多年使用的淋浴器。應當引起被告的重視。
本案糾紛起因實在是關系到不特定租賃人與鄰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被告“我是房東,我怕誰”耍“橫”而來,被告不在乎“鈔票”。被告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害人必害己。
被告應當返還押金和代付的修理費共1593元;應當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承擔賠償金(代通金)900元;應當支付約定違約金1400元,還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25元。
請法庭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