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章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熟記房地產管理法可以很大幫助我們在買房時避免漏洞,以及作為銷售人員提高自己的專業(yè)水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章內容是什么?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資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章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fā)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二條 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tǒng)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fā)統(tǒng)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