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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公司的社會責任論文優(yōu)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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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實現(xiàn)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盡可能增進除股東權益以外的其他社會利益。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公司的社會責任論文優(yōu)秀范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有關公司的社會責任論文優(yōu)秀范文篇1

        淺談公司的社會責任

        【 內容 摘要】

        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主要發(fā)達國家自二十一世紀80年代末以來,掀起了一場廣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管制的大討論,其主要焦點圍繞著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職工、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系,涉及如何重新認識股東的 法律 地位、公司經營決策與執(zhí)行、公司的 社會 責任等基本問題 。

        我個人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作為西方學者提出的一種新理念對我國的公司法修改具有很大的借鑒,因此本文企圖從公司的 歷史 沿革、社會責任的提出及其概念著手, 分析 確定公司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從借鑒國外有關立法出發(fā),對我國公司的社會責任進行一定的探考,并在此基礎上就我國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公司的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獨立董事;獨立監(jiān)事;公司的環(huán)境責任

        隨著市場 經濟 的不斷 發(fā)展 ,公司這樣一個經濟實體已日益成為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最基本的市場主體。公司自中世紀在歐洲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產生以來,以及康孟達組織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幾百年的歷史,然而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高度發(fā)展的產物也隨之發(fā)展并且完善起來,同時,也成為了當今商品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 企業(yè) 組織形式。它以其特有的適應社會化商品經濟的發(fā)展以及適應商品經濟組織發(fā)展的管理體制,在近代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過程中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

        一、公司的社會責任的提出

        早期的公司立法具有很強的“個人為本位”的個人主義色彩,使人們在對公司的認知上僅看作是由股東共同出資共同收益共同承擔風險的組織體,并把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也就成為了公司的唯一追求,因此公司的定義也被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組成的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的企業(yè)法人。

        然而伴隨著公司數(shù)量的日益增多,并且公司這樣的一個經濟實體在如今的市場經濟的高速發(fā)展中也日益顯得重要并承擔起主要的力量,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這樣一個新的概念也油然而生,社會本位觀和利益均衡的觀點對于 現(xiàn)代 公司立法 影響 也是十分明顯的。在經濟利益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公司目標不應是只以營利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則更應該兼顧社會利益。

        “公司的社會責任”這樣的一個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提出的,由于當時資本主義條件下自由放任經濟學思潮的影響,國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為和鼓吹公司自由市場自由導致了資本家們的盲目追逐私利。同時又引起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周期性的經濟危機的出現(xiàn),公司對社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也日益嚴重起來。

        于是,有些國家就開始越來越多的修改他們的公司法,加強了對公司的限制,那種漠視勞動者、消費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做法受到一些大公司的經營人員和立法者的拋棄,越來越多的經營者主張引入利益關系者參與公司的管理,從而突出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所以公司的社會責任就是公司不僅是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利益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型競爭者的利益、當?shù)厣鐣妗h(huán)境利益、社會弱者的利益及其整個社會利益等于此相關的利益內容,因此公司的社會責任更加強調的是對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護,以此糾正立法上過度對于股東利益的保護,從而體現(xiàn)出法律的公平性。

        二、分析確定公司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公司作為法律上承認并賦予一定權利和義務的經濟實體,是以營利為基本目的,為了其公司出資者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以追求經濟利益為最終目的的經濟實體。所以,我們也必須看到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上的人,它占有并處置了社會上大部分的資源,也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如: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經濟的穩(wěn)定等方面的責任。

        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價值的一部分,在管 理學 界最有影響的學者之一彼德.德魯克也認為:任何一個組織都不只是為了自身,而是為了社會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只是股東爭取利潤的工具,更應該成為其他社會利益者服務的工具。股東利益最大化并不完全等于企業(yè)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最大化,而是企業(y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這才是現(xiàn)在企業(yè)的經營管理目的,符合現(xiàn)在管理學要求的一種合理的管理理念。

        我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結合體,要求社會公平和市場效益的一致,始終把社會公平放在突出的位置,因此提出公司社會責任主要有以下三個意義:

        1、預防公司濫用經濟力量

        公司是生活資料和勞動力得以聚集最佳的結合,也是最大最合理的經濟實體,是對全社會經濟資源予以合理配置的重要市場主體,并不是其他形式的經濟實體所能比擬的。從整個世界的經濟發(fā)展來看,運作好的公司的經濟力量只會越來越強,社會財富也將會越來越向公司集中。在世界500強的財富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一些跨國公司的勢力就可以和一些小國的勢力相提并論,因此公司對社會的影響也會逐漸增大,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就可以預防公司的經濟力量被人為地濫用來損害社會利益。

        2、 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發(fā)展

        公司持久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協(xié)調工作的結果,也體現(xiàn)了來自不同資源提供者的貢獻,因此公司治理結構還必須包含與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并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之間就創(chuàng)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保護企業(yè)財務健全進行積極合作?,F(xiàn)代經濟的發(fā)展已經表明:物質資本對公司的發(fā)展作用日益減弱,人力資本,尤其是掌握各種專業(yè)知識的人力資本更能決定公司的興旺發(fā)達,公司職員所擁有高素質的勞動比物質資本更為稀缺。

        我們不能把公司只簡單的看作股東之間的聯(lián)合體,而應看作是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以及債權人等相關的利益關系者所組成并享有一定社會權利和承擔一定社會義務的契約性組織。我認為任何一個健康的企業(yè)必須要與外部環(huán)境的各個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一種良好的關系,從而達到一種雙贏的目的。我們在日常的行政管理當中,處理好公司、股東與之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會聲望。比如通用公司,他就十分注重在公司與員工、消費者之間建立良好的關系,從而為他們提供優(yōu)秀的個性化的服務,并且讓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公司的運營當中來。

        因此,適當?shù)膹娀镜纳鐣熑尾粌H不會阻礙公司的發(fā)展,從某種程度上講會很好地促進公司的發(fā)展。因為在市場經濟當中,公司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做公司如做人,公司所做出的任何一個動作,無論是規(guī)范性的動作還是非規(guī)范性的動作,必將會對經濟市場中的交往秩序產生一定的影響。公司不僅是推動經濟發(fā)展的生力軍,也是維護良好經濟秩序的締造者,所以增強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公司向前發(fā)展的催化劑。

        3、有利于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

        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因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加上市場經濟下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利益相關者單憑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無法與公司強大的經濟實力相抗衡,因此公司往往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一些不合理的行為,從而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遭受一定的損失。在 中國 ,消費者買假貨,債權人拿不回自己的債款之類的事情經常會見之于報端,所以,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完善公司立法、規(guī)制公司行為便顯得尤為重要。

        三、借鑒國外有關立法,對我國公司的社會責任進行一定的探討,在此基礎上就我國公司法的修改提出幾點個人建議

        我國公司法自1994年實施以來,為我國公司的發(fā)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建立立下了汗馬功勞。但由于公司法制定時間較早,加上現(xiàn)代公司發(fā)展中出現(xiàn)的大量新情況新問題,我國的公司立法也未能對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及時的論證和 研究 以做出相應的政策調整。

        另外,借鑒西方學者們對公司立法的一些新的探討,從 目前 的適用情況來看,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已是不可避免,公司社會責任的提出應該成為我國公司立法上一個必須直面的話題。要想公司的社會責任在公司法上得到體現(xiàn),就必須突破原有公司法的局限性,擺脫過時的、片面的強調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法理念及相應的制度安排,以及一些陳舊的原則,給公司目標以重新的定位&mdash;&mdash;營利性與承擔社會責任并重,實現(xiàn)公司與社會角色的重新定位。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強化社會責任的前提是借鑒各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共性,因此對于我國公司法的修改我個人有以下六條建議:

        1、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不應只是單單的規(guī)定“為了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是應當明確地把公司的社會責任寫入公司法,從而強調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法律保護,以適應公司立法由個人本位逐步轉變?yōu)樯鐣疚缓蛡€人本位共存的趨向,貼近當今的經濟制度和世界的發(fā)展趨勢。

        并且,公司的社會責任可以進一步明確為營利性以及承擔一定社會責任共同性。于此同時,在公司法中應將公司的概念明確以下幾個要點: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共同出資組成,以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為存在目的,而且以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締造與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為責任,享有一定社會權利并承擔一定社會義務的社會實體。這種社會利益應該適當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shù)厣鐣妗h(huán)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利益等內容。

        2、我國公司法中沒有給公司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是對于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了說明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倍鴩夤玖⒎ㄖ写蠖紝窘o以明確的定義。

        因此,我國公司法中也應該對公司的定義予以明確,以避免實際 應用 中的曲解。由于公司 實踐的不斷 發(fā)展 和國外公司法 研究 的巨大成就,我們的定義應該體現(xiàn)這些成果,因此可以定義為“兼顧 社會 利益不以營利為單一目的的 企業(yè) 法人。”要求公司兼顧社會利益是為了加強公司的 職業(yè)道德,防范經營風險,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為良好的 經濟 秩序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這樣的定義符合公司法的發(fā)展趨勢。

        3、 現(xiàn)代 公司經營日益專業(yè)化和復雜化,對經營者的要求越來越高,經營者的自身素質也越來越決定著一個公司的發(fā)展。

        而且股東會并非常設機構,不可能對公司的任何突發(fā)事件通過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及時做出處理,同時,一些股東搭便車現(xiàn)象的存在也表明了股東會中心主義的不足。因此自1937年德國率先強化董事會職權起,西方各國公司立法中也逐漸放棄了股東會中心主義,建立了以董事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

        所以,我國公司法的修改也應順應這種發(fā)展:確立董事會中心主義,讓董事會對更加廣的利益主體負責,授權董事在做出公司經營決策時適當?shù)乜紤]非股東利害關系人利益,而不僅僅只對股東們負責。

        這也是國外司法判例越來越普遍的做法,因此在董事會成員中建議借鑒美國等公司制度發(fā)達國家的 經驗設置獨立董事,適當?shù)卦黾油獠慷碌谋壤?,以糾正 目前 公司法中內部董事比例過高的現(xiàn)象。這里的外部董事是指在董事會中設置一個由來自公司外部,且獨立于公司業(yè)務執(zhí)行委員會的外部董事組成的內部委員會專門行使經營監(jiān)督職權。

        這個外部董事應當由職工和社會某些 法學人士來擔當。在美國,公司社會責任通常被認為公司的董事們作為公司各類利害關系人的受托人,而積極實施利他主義的行為,以履行公司在社會中應有的義務。因此公司法中應明確董事對利益相關者負有一定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也就是要求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適當?shù)卣疹櫟嚼嫦嚓P者的合法利益,否則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4、“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性質而言,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監(jiān)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的監(jiān)察機構,對于公司的正常運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監(jiān)事會的完善十分重視。我國有必要依據(jù)公司的社會責任,借鑒國外的有關做法來強化監(jiān)事會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可以借鑒日本1993年對《商法》的修改規(guī)定,在監(jiān)事會中設置外部監(jiān)事,以加強監(jiān)事會的獨立性和監(jiān)督的實際效果,以保證監(jiān)事會 工作的有效進行。

        5、有限責任制度被喻為現(xiàn)代公司的三大原則之一,是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基礎和核心,被西方學者稱為可以與蒸汽機相媲美的偉大發(fā)明。有限責任的確立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從而大大提高了股東們投資的積極性,對經濟的發(fā)展曾起著巨大的作用。

        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著極大的局限性,其主要弊端就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不足。在有限責任制度下,股東自己的風險降至最低限度,實際上也就是將公司的經營風險轉移給債權人。有限責任原則,實有悖于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濫用時,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將會受到輕視,從而使不當行為人(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等)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

        目前我國公司法中沒有對此情況進行規(guī)定。我個人認為,在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發(fā)展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形式躲避法律 ,進行欺詐的現(xiàn)象還較普遍。因此,將公司獨立人格絕對化,片面強調股東在任何情況下對公司的債務都不負責,勢必會助長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有違法律的價值,不利于社會經濟健康發(fā)展。所以,應當借鑒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在公司法中加入規(guī)定,為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可以不考慮公司的獨立人格而直接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6、美國學者薩克斯在他的一篇著作中寫到“像清潔的大氣和水這樣的共有財產資源已經成為企業(yè)的垃圾場,因為他們不考慮這些毫無利潤的人們普遍的消費愿望,更談不上對市民全體利益的考慮了?!币虼斯緦τ?環(huán)境的污染已經成為世界上一個不爭的事實。作為發(fā)展中國家的中國,面對著入世后國外公司的大量涌進, 必將會有更多的公司加入到這場偉大的開發(fā)中,對西部環(huán)境的保護是我們在開發(fā)中必須要時刻重視的一件大事。走可持續(xù)發(fā)展道路在我國的確立,意味著我們更有必要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我們早已脆弱的環(huán)境。公司法作為公司的組織法和行為法,有必要對公司的環(huán)境責任作出明確規(guī)定。

        四、 總結 個人觀點

        公司的社會責任作為西方學者首先提出的先進 理論 ,其適應了西方公司從自由資本主義到壟斷資本主義的發(fā)展歷程。我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應該更加注重的是公司的經濟效益,因此學者們更多關注的是國外那些有利于公司如何贏利的制度設計,而對公司的社會責任的討論并不是很多,甚至有些抱回避的態(tài)度。我們主張在公司法中借鑒國外的先進制度,既體現(xiàn)了立法上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做法,又符合了中國入世后法制上要與世界接軌的迫切要求。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主張公司的社會責任并不是從根本上否定公司的營利性,而是認為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顧及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使這種營利性能更好地為整個社會服務。因此,在公司的社會責任上,

        我們反對兩種傾向:一種是完全否認公司的社會責任,只看到股東們的利益,而看不到其他社會利益者的合法權益;另一種就是過度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完全否認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體,把公司完全看成 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yè),讓企業(yè)來辦社會。我們提倡由公司去體現(xiàn)社會制度,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我相信對公司的社會責任這一理念的探討將會對我國公司法以及相關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產生一定的影響 ,也會為我國現(xiàn)代企業(yè) 管理制度的進一步的完善提供寶貴的理論依據(jù)。我也相信:我國的各種制度和立法一定會越發(fā) 科學 和完善,社會經濟會保持良性循環(huán),最終一定會實現(xiàn)祖國的繁榮富強!

        參考文獻

        [1] 石少俠,公司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有關公司的社會責任論文優(yōu)秀范文篇2

        公司社會責任管見

        [摘要] 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實現(xiàn)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盡可能增進除股東權益以外的其他社會利益。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自產生以來,就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與爭論。文章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和性質進行全面解讀,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進一步完善公司社會責任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 公司社會責任 股東 權益

        公司作為現(xiàn)代企業(yè)中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是重要的社會肌體的活力細胞,是經濟發(fā)展的動力之源。過去,人們在評價一個公司的好壞時,往往注重其所獲得的利潤、股值的上漲、財富的積累或增加,而忽視了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對社會造成的長遠的影響。公司在創(chuàng)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對社會和環(huán)境的社會責任。

        一、公司社會責任含義解讀

        公司社會責任是對公司絕對營利性的一種修訂,是公司在社會經濟中實力不斷壯大,對社會影響不斷增大的必然結果,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公司社會責任在法律上沒有統(tǒng)一定義,一般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實現(xiàn)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應當盡可能增進除股東權益以外的其他社會利益,這些社會利益包括債權人利益、雇員(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中小競爭者、當?shù)厣鐓^(qū)利益、環(huán)境利益等內容。

        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在公司內部,要著力打造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和諧氛圍;在公司外部,要承擔相應的對于自然環(huán)境、對于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義務。公司的功能不僅僅在于繳納稅款和賺取利潤,還應更多地關心環(huán)境和生態(tài)、維護市場秩序、扶助社會弱勢群體、保障員工權益、參與社區(qū)發(fā)展、推動社會進步等等。

        也就是說,一方面公司要追求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公司也要做好“公司公民”,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公司是社會的細胞,在享受社會發(fā)展賦予的條件和機遇時,也應該主動回報社會、奉獻社會,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這是公司不可推卸的責任。1993年《公司法》制定時雖然沒有在條文中直接出現(xiàn)公司社會責任,但是在第14條第一款中就已經體現(xiàn)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思想。

        在2002年1月7日證監(jiān)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86條中規(guī)定“上市公司在持續(xù)發(fā)展、實現(xiàn)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當關注所在社區(qū)的福利、環(huán)境保護、公益事業(yè)等問題,重視公司的公司社會責任”,首次在法律條文中出現(xiàn)了公司社會責任。2005年公司法修訂中則在第5條規(guī)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直接規(guī)定了公司社會責任。

        盡管社會對公司的期望越來越高,但是我們必須強調,公司社會責任不是可以無限擴展的,而是有限度的。企業(yè)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就是把企業(yè)做好,這是企業(yè)履行其他社會責任的前提和載體。企業(yè)的社會責任不能無限擴張。

        公司社會責任不等于企業(yè)辦社會。所謂企業(yè)辦社會,主要是針對傳統(tǒng)的國有企業(yè)而言的,企業(yè)建立和興辦了一些與企業(yè)生產經營沒有直接聯(lián)系的機構和設施,承擔了產前產后服務和職工生活、福利、社會保障等社會職能。公司社會責任與企業(yè)辦社會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前者是現(xiàn)代市場經濟下的特有現(xiàn)象和制度,而后者是傳統(tǒng)計劃經濟下的特有現(xiàn)象和制度。

        (2)前者的受益者非常廣泛,既包括公司職工,也包括消費者、債權人、競爭者、公司當?shù)鼐用窈蜕鐣姷龋笳叩氖芤嬲邇H限于本企業(yè),而且是國有企業(yè)的職工。(3)前者一般不包括社會保障的內容,而后者的核心內容就是社會保障。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前提是,借鑒各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共性,實現(xiàn)企業(yè)與社會角色的重新定位,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而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實質是,把企業(yè)變成既有企業(yè)之名,也有企業(yè)之實的真正企業(yè)。不解決企業(yè)辦社會的問題,企業(yè)就無法生存下去,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也就很難建立起來。因此,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必須讓公司甩掉辦社會的歷史包袱,從而在市場競爭中輕裝上陣。

        二、對公司社會責任性質的認識

        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非常豐富,并且還處于不斷的發(fā)展之中,在不同的國家,以及同一國家的不同發(fā)展階段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都會有不同的理解。這種不同主要體現(xiàn)在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還是一種道德責任。我國《公司法》經過2005年再次修訂,正式在法律條款中規(guī)定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這是否表明了公司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了一種法律責任?值得商榷。

        公司本身是社會的產物,其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不可能完全拋卻社會性,事實上,公司從一開始,就處于一種法律的規(guī)制狀態(tài),而任何的法律規(guī)制,無不體現(xiàn)出一種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的價值平衡,從這一意義上可以說,不存在著不承擔任何社會責任的公司,因為立法者和制度的設計者已經將社會責任內化為公司的法律規(guī)制,變?yōu)橛螒蛞?guī)則的一部分,例如產品責任、環(huán)保責任等,這顯然帶有很強的社會性,如果不承擔這部分社會責任,則意味著已經違反了游戲規(guī)則。因此,如果將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則就不存在該不該承擔的問題。如果將社會責任看作是一種道德責任,是對公司的“軟約束”,則公司社會責任問題也就成為一種倡議性的口號,缺乏一種強制力量。正是因為這種兩難困境,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理論界沒有統(tǒng)一的觀點。

        應該說,公司社會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社會責任包括含有社會利益內容的法定責任和含有社會利益內容的道德責任。法定的社會責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公司應當承擔的對社會的責任。如《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應保證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定排污者承擔污染治理和繳納排污費責任、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

        從這個層面上講,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如果公司違反法定的社會責任,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這并不是研究公司社會責任的目的,因為它已為法律所明確。道德的社會責任是指雖然沒有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但道德倫理要求公司承擔的對社會的責任。道德責任一般不能以強制手段保障履行,但由于這些責任合乎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觀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業(yè)道德的公司自愿、主動地予以采納。同時,強大的輿論壓力也會迫使公司不得不承擔社會責任。

        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能包羅萬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會責任便成為法定的社會責任的必要補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構成整個公司的社會責任。狹義的公司社會責任僅僅指公司根據(jù)倫理道德所對社會承擔的責任,也就是道德責任。這種道德上的責任,應該是我們強調的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責任,本文認為我國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規(guī)定應該是一種倡導性的規(guī)范,鼓勵公司履行社會責任,但如果公司沒有履行,也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但道德責任如果僅僅是由沒有法律強制力的道德規(guī)范來調整的話,那么它僅僅是一種宣示性的意義。但正如學者所言“公司社會責任概念,其本身,基本上雖是道德性的抽象觀念,但在學術研究上仍應該請求如何將之具體落實的辦法,否則將淪為純粹道德化的訴求,免不了終致落空成為一項口號而已。”

        三、公司社會責任在法律上的完善

        公司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了一種全球現(xiàn)象。一個公司只有在履行它的社會角色和社會責任后才能獲得合理的回報。 世界上許許多多公司不僅將社會責任看作是一種商業(yè)行為,更將它看作是一種公司的生活方式。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雖然在立法實踐中有所體現(xiàn),但是,這些條文與我們的期待還有相當距離,需要在法律上不斷地完善。

        1.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監(jiān)督制度。

        所謂公司社會責任監(jiān)督,是指法律、法規(guī)所授權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應當奉行的社會政策,對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追求社會目標方面的表現(xiàn)所實施的監(jiān)查、督促、制約與評價的制度。公司社會責任監(jiān)督是整個法律監(jiān)督機制的一部分。在完善各項具體的公司社會責任監(jiān)督制度的同時,盡快制定一部具有我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監(jiān)督法》。不僅監(jiān)督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濫用權力的行為,也要監(jiān)督公司濫用其經濟力量、違反公司社會責任的行為。

        2.完善職工參與公司機關制度。

        職工參與公司機關制度就是一種由公司法規(guī)定的、職工利益代表與股東利益代表一道參與公司決策機關、共同介入公司決策程序、影響公司決策結果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利益是股東利益與工人利益,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有機結合體。工人與股東在公司利益結構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都是公司中的主人翁,都是公司的利害關系人。職工也是公司的利害關系人。公司機關的制度安排應當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含工人利益)。職工參與公司機關制度應是現(xiàn)代經濟民主和公司民主的發(fā)展趨勢。

        3.建立職工之外的非股東社會利益代表參與公司機關的制度。

        公司的社會利益人?除公司職工之外,還有其他非股東的社會利益代表,如供應商、債權人、消費者、顧客及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所在社區(qū)、他們的參與對公司的發(fā)展及決策、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xiàn)將起到很好地推進作用。例如建立消費者董事制度,鼓勵與保護消費者代表步入公司決策層,并賦予其全方位的知情權;建立環(huán)保董事制度,主要適用在那些生產過程、經營過程中及其用戶和消費者在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或消費過程中具有污染環(huán)境之虞的公司;另外鼓勵公司在公司機關體系內部設立專門的社會公共事務機構,指派專職雇員負責處理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關的具體工作等。

        4.建立切實可行的獎懲制度。

        懲罰與獎勵在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方面同等重要。政府應推出一系列優(yōu)惠措施鼓勵公司自愿、全面地踐行社會責任。政府應當對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授予財政補貼、稅收優(yōu)惠,或者幫助公司樹立其在當?shù)?、全國乃至國際上的良好形象。政府的褒揚和獎狀雖然花不了政府多少錢,對公司卻很有刺激作用。政府和國際組織在出臺和執(zhí)行鼓勵性措施方面應當發(fā)揮積極作用。為強化公司社會責任事宜,應當把經營者報酬與其履行公司社會責任的程度掛起鉤來。

        參考文獻:

        [1]沈四寶著:《公司法修改熱點問題講座》.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142頁

        [2]樓忠福:《企業(yè)要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浙江日報,2006年11月6日

        [3]劉素芝:《淺析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機理》.《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12月第18卷第6期

        [4]劉連煜著:《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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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實現(xiàn)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盡可能增進除股東權益以外的其他社會利益。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公司的社會責任論文優(yōu)秀范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有關公司的社會責任論文優(yōu)秀范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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