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內蒙古東部地區(qū)治理政策變遷論文
清末內蒙古東部地區(qū)治理政策變遷論文
1905 年以后,清政府開始全面籌劃經營蒙古之策。日俄戰(zhàn)爭結束以后,清政府即委派兼管理藩院事務的肅親王善耆專門視察了內蒙古東部各盟,安撫籠絡蒙古王公上層,穩(wěn)定蒙旗局勢。1906 年 9月,清政府宣布 "預備立憲"后,緊接著著手管制改革。。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清末內蒙古東部地區(qū)治理政策變遷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清末內蒙古東部地區(qū)治理政策變遷全文如下:
19 世紀 70 - 80 年代邊疆危機時,清政府逐漸改變了對蒙古 "因俗而治"的滿蒙聯(lián)盟政策,同內地一樣也進行了 "新政".而內蒙古東部地區(qū)因為臨近滿族的東北發(fā)祥地,其政策變化尤為明顯。
一、理藩機制: 清朝統(tǒng)管蒙古事務機構演變概述
明末清初,后金和改國號的清朝為了爭取漠南蒙古 ( 今內蒙古) ,以消除進攻中原的阻礙,也消除后顧之憂,特設置了專門處理蒙古事務的機構( 蒙古衙門) ,設承政、參政等官,專管蒙古事務。1638 年,隨著局勢的變化,蒙古衙門改稱為理藩院,管轄范圍擴大,涉及所有外藩事務。之后的二十幾年又進行了有分有增的調整,機構日益完善:設有旗籍司、王會司、典屬司、柔遠司、徠遠司、理刑司等六司。內蒙古東部地區(qū)是京畿門戶,理藩院為了加強對這一地區(qū)的管理和監(jiān)控,于 1727 年在翁牛特右旗設烏蘭哈達稅官,對內地前來經商者征稅。1748 年 ( 乾隆十三年) 置烏蘭哈達理藩院司官署,管理蒙漢民間訴訟案件和征稅等工作。
清政府在統(tǒng)一蒙古的過程中,為了加強對蒙古地區(qū)的監(jiān)督、控制和管理蒙古八旗的需要,從雍正朝開始,特別是從乾隆中葉開始,在蒙古逐漸地建立了軍府系統(tǒng),由中央派將軍、都統(tǒng)等大批軍政官員駐邊。主要是對于各盟旗的軍事管轄統(tǒng)治,嚴防蒙古王公的獨立傾向,逐步剝奪蒙古王公貴族權力,統(tǒng)一征調蒙兵以鎮(zhèn)戍地方,加強邊防。內蒙古東部直屬理藩院的軍府建制有統(tǒng)領、都統(tǒng)等。
1905 年以后,清政府開始全面籌劃經營蒙古之策。日俄戰(zhàn)爭結束以后,清政府即委派兼管理藩院事務的肅親王善耆專門視察了內蒙古東部各盟,安撫籠絡蒙古王公上層,穩(wěn)定蒙旗局勢。1906 年 9月,清政府宣布 "預備立憲"后,緊接著著手管制改革。作為 "預備立憲"之先導,在調整新設民政、度支、陸軍、法、農、工商等部的同時,于同年 11 月,清政府將理藩院改名為理藩部,并對該部的機構設置和職能進行了陸續(xù)的調整。保留六司和喇嘛印務處,把蒙古官學擴充成藩言館,其余多被撤銷。各司人數(shù)、職責較前簡化,且不分滿蒙漢之別。新設 "殖產司""藩部調查會"和編纂局等機構,開始著手進行蒙古地區(qū)的資源調查、繪制地圖及各種產業(yè)開發(fā)等活動,而且理藩部又強調最為重要的當為殖產、邊衛(wèi)二司。
新制定的 《理藩部官制草案》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殖產司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開墾蒙地,這為清政府今后推行蒙地開墾提供了法律草案依據,也對后來內蒙地區(qū)的開發(fā)和發(fā)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同時,清廷取締了東北三將軍,改設省,將盛京將軍改為東北三省總督,兼管三省軍務,其下設蒙務局,統(tǒng)管哲里木盟事務,又設蒙務司,分管、轄制屬境蒙旗。從此哲里木盟十旗逐漸被置于行省和道、府地方官的直接管轄下,使內蒙古東北地區(qū)與內地行政體制趨于一體化。理藩院組織系統(tǒng)和駐邊的軍府系統(tǒng)相輔相成控制了邊疆民族,從而確保了清朝對內蒙古東部地區(qū)的有效統(tǒng)治和管轄。
二、政治制度: 蒙旗一元化的管理向旗縣二元制的轉變
蒙古各部歸附清朝后,蒙古各部領屬關系及傳統(tǒng)體制完全打破,建立了統(tǒng)治蒙古的基本機構---旗。"旗有札薩克旗、總管旗、督統(tǒng)旗、喇嘛旗之分,其中數(shù)量最多的是札薩克旗,既是清朝皇帝賜給旗內各級封建主的世襲領地,又是清政府設于蒙古地區(qū)的行政、軍事單位。"札薩克 ( 旗長) ,由清廷從蒙古王公中任命,是旗地的領主,由他們旗務。旗之上設盟,內蒙古有六盟,即內札薩克盟,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由理藩院在盟內各旗公舉的王公、札薩克中選人,再奏請清帝任命,負責召集 "會盟",檢閱各旗的軍事力量; 審理民事、刑事案件; 將重要軍事、行政事務上報理藩院或有關地區(qū)的都統(tǒng)或將軍進行裁決。
有少數(shù)旗不設盟,由將軍、大臣直接管理。盟不是一級行政機構,只是一種對各旗札薩克監(jiān)督的軍事性的一級組織,在各旗與清政府之間起到橋梁的作用。
盟旗制度是一元化的制度,直屬理藩院管理,實行獨立于內地行省制的邊疆特別體制。這一制度意味著大部分封建上層基本都享有世襲特權,対本民族內部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權利。蒙古各部王公基本保留著原有的政治地位和特權。例如,札薩克所享有的自主權,比內地州縣官要大得多。盟旗制度是清統(tǒng)治者通過蒙古封建主實施間接統(tǒng)治,其實質是中央集權下的封建領地制,實現(xiàn)了清政府對蒙古地區(qū)的有效控制。
近代以來,蒙古地區(qū)危機四伏,駐守邊防的都統(tǒng)、將軍紛紛主張廢除盟旗制度,實行籌蒙改制,籌劃設省。特別是日俄戰(zhàn)爭爆發(fā)后,內蒙古東部地區(qū)局勢日趨緊張。1905 年 5 月,清政府派練兵處軍政司副使姚錫光到內蒙古東部進行考察。1906年春,姚錫光等又陪同理藩院尚書善耆再赴內蒙東部各地進行考察。考察結束后,姚錫光向練兵處王大臣呈遞了 《實邊條議》和 "擬設全寧副都統(tǒng)說帖",既詳實匯報了內蒙古東部情況,也分析了日俄交戰(zhàn)后此地所面臨的形勢,并指出札撒克與郡縣不相統(tǒng)一,不足捍御外辱,而改郡縣就必須收回札撒克 ( 旗長) 人民和土地之權。
在現(xiàn)實面前,政府對這種思想逐漸由認同到接受,意味著盟旗制度開始改變。首先,伴隨蒙地的開放,內地人民涌入,為了控制移民,更為了鞏固邊疆,而增設了府、廳、州、縣等地方民治機構。昭烏達盟設有一州二縣,光緒三十四年 ( 1908 年) ,赤峰縣升為直隸州,下轄開魯縣,轄地為扎魯特左右旗、阿魯科爾沁旗屬地; 林西縣,轄地為巴林左右旗和克什克騰旗屬地。卓索圖盟境內設有阜新、綏東、建平等縣; 哲里木盟境內設有洮南府、遼源州和靖安、開通等 10 個廳縣; 呼倫貝爾境內設有臚濱府、呼倫廳等等。
形成了旗縣二元制的模式。其次,減少蒙古統(tǒng)治的地區(qū),于 1907 年東北建省時,將哲里木盟 10 旗分別劃歸奉天、吉林、黑龍江 3 省; 呼倫貝爾和西布特哈地區(qū)也劃歸黑龍江省。光緒末年,清政府按照綏遠城將軍貽谷的建議,積極準備在內蒙古分設熱河、察哈爾、綏遠 3 個行省,其中心意圖是改變對蒙古的 "因俗而治"政策,逐步推行行省制度,以加強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轄。但因辛亥革命的爆發(fā),在內蒙古設省的計劃沒有付諸實踐,不過為建省而采取的步驟和舉措加速了由各將軍、都統(tǒng)轄區(qū)構成的獨立的行政區(qū)域的形成,為北洋軍閥時期建立 3 個特區(qū)奠定了基礎,進而為國民政府建省奠定了基礎。
清末 "新政"后,隨著 "放墾"蒙地的全面推行,州縣由沿邊地帶推進到蒙旗腹地,如光緒二十八年 ( 1902 年) ,根據盛京將軍增祺的奏文,設置了以鄭家屯為中心的遼源州,致使科爾沁左翼中旗的領地縮小了 281 平方公里。在官放蒙地政策下,漢民租種蒙旗土地事實上享有永租權,即永久使用權。此舉不僅大大縮小了蒙旗原有轄境,而且有的蒙旗大部分或幾乎全部被劃為州縣轄境。同時,原屬蒙旗自行審辦的 "單蒙"案件,即蒙古人之間的糾紛訴訟,地方州縣享有復審權。這樣清政府對蒙古地區(qū)的間接統(tǒng)治轉變?yōu)槲傻胤焦倮魧嵭胁糠值闹苯咏y(tǒng)治,這些措施逐步削弱和剝奪了蒙旗的一些傳統(tǒng)自主權益,意味著蒙古王公權利受到極大削弱,盟旗體制受到嚴重沖擊。
旗縣二元制一定程度上安頓了內地流民,解決了蒙古牧民的食糧生計,促進了農業(yè)的發(fā)展和蒙漢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但另一方面,一個地方有兩套機構,導致行政權力分散,辦事效率下降,土地糾紛頻頻發(fā)生,加重了蒙漢兩族人民的負擔和矛盾。
三、經濟政策: 劃地封禁到放墾蒙地
清朝初年滿族統(tǒng)治者為了鞏固自身統(tǒng)治地位,極力防止蒙古諸部的重新聯(lián)合和相互間自由交往,在蒙古各部劃定了疆界,又在各部王公貴族分配了戶口的基礎上,清政府特命大臣宣布命令,不準越界放牧和打獵,否則予以治罪。翁牛特部臺吉班第偉征即以 "越界游牧罪"而受罰駝馬; 敖漢部臺吉索諾木杜棱,亦因越界私獵罪,使開原封地被奪。為防止蒙漢兩族人民親近,限制漢人到蒙古地區(qū)進行貿易耕種,乾隆十四年規(guī)定: 喀喇沁、土默特、敖漢、翁牛特等旗,除現(xiàn)有民人外,嗣后毋許再容留民人多墾地畝及將地畝典與民人者,照隱匿逃人罪例,罰俸一年,管旗章京罰三九等。
就是到了近代史前夜的道光十九年 ( 1839 年) 又定:喀喇沁、土默特種地民人,不得以所種地畝折算蒙古賒貸銀錢,違者治罪。……不得重價轉典蒙古地畝,違者追價交旗充公,地歸蒙古,民人遞回原籍。不可否認的是,禁墾期間,出現(xiàn)了此禁彼墾、屢禁屢墾,禁者自禁、墾者自墾的狀態(tài)。但禁與不禁的效果大不一樣,封禁畢竟在一定程度上阻擋住了一批人,或延遲一批人的進入,這對于當時穩(wěn)定邊疆,維護蒙漢關系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到清末 "新政"時,蒙古地區(qū)失去了原有的軍事價值,于是開始考慮經濟因素。張之洞早在光緒五年 ( 1882 年) 曾上奏應收取蒙古地區(qū)開墾土地的賦稅。1901 年 12 月,山西巡撫岑春煊在"奏請開墾蒙地案"中,就蒙古地區(qū)開墾之事上奏,開始實施 "移民實邊"政策。20 世紀初,在日俄爭奪東北亞地區(qū)的統(tǒng)治霸權斗爭中,內蒙古東部地區(qū)一躍登上了國際舞臺,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激變時代,清政府面臨著失去對蒙古主權的危機。在這種嚴重的事態(tài)下,清廷的一些封疆大吏紛紛進獻"籌蒙""保蒙"之策。于是 "移民實邊"和 "開放蒙荒"成為朝野上下的一致呼聲。1899 年黑龍江將軍恩澤、1902 年盛京將軍增棋、1904 年黑龍江將軍達桂、東三省蒙務督辯朱啟鈐、東三省總督徐世昌等人先后上奏,建議進行清政府主導下的內蒙古東部地區(qū)的蒙地開墾。
光緒三十一年 ( 1905年) ,黑龍江將軍程德全以 《時機危迫亟宣開通各蒙折》率先奏稱 "固圉之方,別無勝算奇謀,唯有將各蒙荒地及時一律開放,庶足收補牢之效",同時指出 "阿魯科爾沁旗、東西扎魯特旗、巴林左、右翼等旗,廣袤數(shù)千里,荒蕪空曠",若 "非將此處開通,中間仍將阻隔",勢必有 "地輿空虛"之邊患。在東部盟旗,首先放墾的就是其轄下的哲里木盟 3 旗蒙地。盛京將軍轄下的科爾沁 6旗中,科爾沁右翼前期最先報墾。在熱河都統(tǒng)督辦下,1906 年開始放墾昭烏達盟西拉木倫河沿岸各旗土地,因地處偏遠,難于招來墾戶,曾一再改訂墾務章程降低荒價。至 1911 年,共放墾巴林右旗土地 8000 余頃,放墾阿魯科爾沁旗和扎魯特左、右兩旗土地計約 8000 頃。據不完全統(tǒng)計,新政 10年中,清政府在哲里木、昭烏達兩盟和依克明安公屬地共放墾土地約 330 余萬坰、另 1. 6 余萬頃。
放墾蒙地既是為鞏固邊防,抵御日俄等國對北部邊疆造成的威脅,但更重要的是解決財政問題。清政府在內憂外患的情況下,財政空虛。清廷要求蒙古王公把放地所收押荒銀與歲租錢糧全部 "報效于國家",而后再由國家分別賞還 "一半給該旗",因而 "放墾荒地"又名 "報效荒地".截至光緒三十四年 ( 1908 年) ,清政府從哲里木盟北部7 旗放墾中即征收押荒銀約 387 萬兩。
對蒙地大規(guī)模的放墾,是清末一項最重要的新政。內蒙東部地區(qū)隨著墾務不斷的擴展,農耕業(yè)有了空前的擴展,促使部分蒙古人改務農或半農半牧,豐富了經濟生活,但總體上來說,卻給蒙古民族帶來了巨大災難和嚴重后果。放墾牧場后,大多數(shù)蒙古牧民被迫撤出最為優(yōu)良的畜牧地,遷往沙地、山陵、堿灘等土壤貧瘠之地,不但牧場嚴重縮小,也加劇了畜牧業(yè)的破產,導致蒙古游牧社會的變遷,由此蒙古人的生計方式由游牧轉變?yōu)榘朕r半牧。最為嚴重的是大面積天然草場被視作荒地而被放墾,導致牧業(yè)萎縮的同時,因不合理的開墾而出現(xiàn)了大規(guī)模沙化的狀況,生態(tài)環(huán)境不斷的被破壞。
如,清初,蒙古地區(qū)建立盟旗制度后,在今赤峰市設立了昭烏達盟。昭烏達,蒙語,漢譯為 "百柳",應該是因為柳樹蔥郁而得名。另外正處科爾沁腹地的奈曼旗青龍山地區(qū)白音昌鄉(xiāng),到現(xiàn)在還有大椴木溝、小椴木溝村。而今只有其名沒有其實了。再加上一些墾務官員又損公肥私,不斷把負擔轉嫁到農牧民身上,對牧民是既收其地,復收其租,經濟盤剝非常嚴重。這種具有鮮明民族壓迫和掠奪性質的巨變,對清末蒙古地區(qū)帶來許多不確定因素,特別是那些切身利益受損的王公貴族,以此為借口,極力鼓吹民族分離主義,有些一度發(fā)展成脫離中央鬧 "獨立"的事件。
四、文化措施: "從俗從宜"到 "開啟民智"
清政府在"因俗而治"方針下,對蒙古地區(qū)的文化思想采取了 "從俗從宜,各安其俗"的政策。在推行 "新政"前,對各盟旗的蒙古民眾,實行民族隔離和文化封禁政策,不主張國內各民族之間進行文化交流。蒙古人不得接受漢族文化,把蒙古人建造房屋、演聽戲曲視為 "惡習",不準蒙漢通婚,倡導其固守游牧習俗; 不準蒙古人學習漢文和取用漢名; 不準蒙古王公延請內地書吏到所轄蒙古地區(qū)任教或充當書吏,違者治罪。
所以,當時除了蒙古王公貴族子弟有機會在札薩克衙門印務房學習一點文化知識,以備充當筆帖式之外,廣大蒙古牧民沒有接觸和學習文化知識的機會。鑒于時局所迫,清統(tǒng)治者開始意識到,蒙古地區(qū)的落后封閉更不利于它的統(tǒng)治。"新政"在邊疆地區(qū)全面推行后,一是鼓勵蒙漢民族文化交流,提倡辦新式教育。于是逐漸廢止原先的各種禁令和限制,鼓勵蒙漢民族間進行文化交流,如,允許而且獎勵蒙漢通婚, "凡蒙漢通婚者"均由各地官員"酌給花紅 ( 彩禮) ,以示旌獎"; 準許延聘漢人充任教師、書吏,用漢文書寫呈文、公牘; 并提倡民族地區(qū)辦新式教育用來啟發(fā)民智。這樣,在創(chuàng)辦新式學堂的熱潮中,蒙古地區(qū)出現(xiàn)了一批新式學堂。
內蒙古東部地區(qū),最顯著的是喀喇沁右翼旗札薩克貢桑諾爾布于 1902 年創(chuàng)辦的崇正文學堂,兩年后又相繼創(chuàng)辦毓正女子學堂、守正武備學堂。因貢桑諾爾布興辦學堂 "頗見成績",清廷特意賞賜寫有"牖起蒙疆"的匾額以示嘉獎,標志著蒙古族近代教育的開始。1907 年又成立了赤峰縣師范傳習所,至此昭烏達盟有了師范教育 ( 現(xiàn)今赤峰的基礎教育在內蒙東部地區(qū)一直走在前列,或與此有一定的歷史淵源) .1906 年,奉天省在省城設立蒙文學堂,專收滿蒙八旗子弟,第二年起招收哲里木盟各旗蒙古族子弟,后又擴充、改建為蒙文高等小學堂; 1907 年,黑龍江省在海拉爾設立專收索倫、巴爾虎等旗各族子弟的小學堂。哲里木盟的蒙旗新式學堂主要有: 科左前旗札薩克賓圖郡王棍楚克蘇隆在本旗后新秋鎮(zhèn) ( 今屬遼寧彰武縣) 創(chuàng)辦的蒙漢小學堂; 科左后旗王府官員在本旗馬蘭屯創(chuàng)辦蒙古學堂等。
新學堂的建立和近代新知識的傳播,明顯的產生了開啟新風氣的作用,使民族地區(qū)的文化落后狀況有所改變,并出現(xiàn)了向近代化邁進的跡象。
二是推崇、重視黃教,加強同蒙古上層的關系。"黃教"是藏傳佛教 ( 即喇嘛教) 格魯派的別稱。黃教在明末時已在蒙古地區(qū)廣泛傳播,其影響已滲透到蒙古民族的日常生活中,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種影響蒙古人心向背的主要因素。所以清統(tǒng)治者 "因其教,不易其俗",利用黃教加強與蒙古民族上層的關系,作為 "化導""柔順"蒙古民族的 "馭藩之具",以達到維護其封建統(tǒng)治的政治目的。對于清王朝的這一政治用心,統(tǒng)治者自述謂: "本朝之維持黃教,原因眾蒙古素所皈依,因示尊崇,為從俗從宜計。"又說: "因眾蒙古崇奉喇嘛,最信黃教,因而加以保護,用以懷柔。"后來,清政府把對藏傳佛教的推崇制度化、系統(tǒng)化,確保大喇嘛原有的社會地位,免除喇嘛人兵役、徭役和賦稅等負擔; 廣建寺廟。據統(tǒng)計,在內蒙古東部地區(qū),昭烏達盟有寺廟 170 處; 哲里木盟和興安盟有寺廟 200 處。呼倫貝爾較少,大約有40 多處。各旗數(shù)量不等,最多的是科爾沁右翼中旗,多達 76 座。截至清末,內蒙古各旗平均每旗有寺廟 30 -40 座。
推崇黃教政策最初維護了蒙古地區(qū)的穩(wěn)定,加強了清朝自身的統(tǒng)治力量。但是蒙古地區(qū)的教育,主要是通過寺院教育的形式延續(xù)和發(fā)展的,喇嘛不斷的增多,極大的阻礙了蒙古族經濟文化的發(fā)展,遏制了生產力的發(fā)展。特別是廣大平民棄俗從僧,云集廟宇,他們不事生產,形成了一個喇嘛寄生階層,成為了清政府和蒙古族民眾的沉重負擔,也限制了蒙古民族人口發(fā)展。以阿魯科爾沁旗為例,由于敬信喇嘛教,望子成佛,大多蒙古族家庭有二子必擇其一進寺廟,當喇嘛。到同治五年 ( 1866年) ,全旗寺廟在冊喇嘛和徒弟人數(shù)達5300 人,占蒙古族人口總數(shù) 26. 2%.
當然如果拋開其宗教目的,這在當時來講,對進行蒙藏文化交流,傳播天文、歷算和蒙醫(yī)蒙藥知識,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清朝的黃教政策,隨著政治利益的需要,經歷了從最初的推崇、利用到后來的抑制、疏遠的變化過程。從乾隆后半期開始,清朝對蒙古各部的統(tǒng)治已經相對穩(wěn)定,清統(tǒng)治者便覺得利用黃教懷柔蒙古的作用在客觀上已經不太重要,便決定將黃教完全控制起來,以防造成尾大不掉,進而又對黃教逐漸采取疏遠的態(tài)度。1792 年,清政府實行的金瓶掣簽制度,把藏傳活佛轉世制度掌控在政府手中,進而控制喇嘛教。鴉片戰(zhàn)爭以后,清朝統(tǒng)治者再未召見哲布尊丹巴 ( 外蒙古的藏傳佛教活佛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 .1910 年,庫倫大臣和喇嘛發(fā)生沖突的事件中,清政府對哲布尊丹巴特使罷免庫倫大臣三多的要求置之不理。這也從一方面說明黃教在蒙古地區(qū)迅速衰落。
清朝前期的滿蒙聯(lián)盟和 "因俗而治"政策取得了令清政府滿意的效果,使歷史上曾經橫貫亞歐大陸的蒙古民族俯首稱臣,為北部邊疆穩(wěn)定起到重要作用。晚清時期,在內憂外患中又不得不變"祖宗之法",實行 "新政",改變對蒙古原來的政治制度,通過移民開墾,增設州縣直至建立行省,以達到 "控馭蒙藩""實邊固圉"的目的,企圖自救。但是,清政府改革的措施最終目的仍是維護封建統(tǒng)治和蒙古封建王公制,因此在當時條件下很難成功。不過這些改革措施使蒙古社會出現(xiàn)了某些近代資本主義因素,對于內蒙古東部地區(qū)的社會進步和開發(fā)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也為后來內蒙古人口膨脹、草原沙化埋下禍根。晚清政府對蒙古的政策變化是在被動而又無奈狀態(tài)下的一種選擇,既沒有配套的系統(tǒng)措施,也沒有很完備的理論基礎,更沒有對未來的展望,最后走向失敗,也成為外蒙古獨立的無法回避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