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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農民工平等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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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農民工平等權是社會發(fā)展轉型的必然產物。農民工是一群特殊的社會群體,由于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傳統(tǒng)等級制度的觀念等原因,造成他們的平等權經常被忽視,農民工在實際生活中處處受到歧視。因此,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不僅僅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更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現(xiàn)實問題。本文通過分析平等權的相關原理剖析農民工平等權保護的現(xiàn)狀,探討農民工平等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以真正切實地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

        關鍵詞:農民工;平等權;法律保障;成因;對策平等權

        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也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和國際社會人權理論的重要內容。

        平等權是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的權利。馬克思曾說過:“從人的這種共同特性中,從人就是他們是人而言的這種平等中延伸出這樣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農民工是社會的基本成員之一,應該享有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視和差別對待。平等權是農民工最基本的社會權利,是實現(xiàn)其他社會權利的前提。

        一、平等權的一般理論

        平等權由平等思想演變而來,是平等思想在法律上的表達。平等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正義的平等觀,認為“正義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觀念”。①平等思想正式形成于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綱領的形式確立了“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國《獨立宣言》規(guī)定:“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至此,平等觀念深入人心,成為一項普遍的憲法原則和憲法權利,是實現(xiàn)其他社會權利的前提。當前,農民工的平等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社會日益關注的焦點,加強對農民工平等權的保護迫在眉睫。

        保護農民工平等權在當代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有利于實現(xiàn)實質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補充形式上的漏洞;有利于農民工積極為城市建設做貢獻,促進經濟快速發(fā)展;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xiàn)以人為本、公平公正的社會理念。

        二、農民工平等權的現(xiàn)狀解讀

        農民工是中國社會由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向現(xiàn)代工業(yè)社會轉型中形成的特殊群體,他們從農民中分化出來并形成了一個新的獨立的社會階層。他們參與城市的建設,為促進經濟的發(fā)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卻處處被排斥和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農民工的平等權保護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需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

        (一)農民工的政治權利虛置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除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任何公民無一例外地平等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享有的權利是完整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可剝奪。但是1995年修正過的《選舉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的原則分配。”“這意味著農村人口的選舉權相當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這顯然是在法律上設置了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的政治權利的不平等。”②農民工政治權利平等形同虛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實現(xiàn)其他政治權利的前提和基礎,連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都得不到保護,又談何保護其他政治權利呢?

        (二)農民工的勞動就業(yè)權遭侵害

        1.農民工工作環(huán)境差、時間長?!秳趧臃ā返谌龡l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第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就業(yè),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農民工只能從事條件最差、待遇最低的臟、苦、累的職業(yè),往往條件好的、工資高的職業(yè)都將農民工排除在外,例如國企職員、公務員、教師等。“據(jù)統(tǒng)計,現(xiàn)在的礦山,真正在井下第一線工作的80%~90%是農民工,在建筑工地80%~90%是農民工。”③

        2.農民工工資低、常被老板欠薪。農民工經常從事高強度、高危險、有毒、有害的工作,但是取得的收入遠遠低于城鎮(zhèn)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時企業(yè)經常巧立名目收取各種費用,克扣農民工的工資,甚至時常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侵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據(jù)深圳市勞動局企業(yè)員工收入分配課題組1995年對114家國有企業(yè)的調查,在相同的崗位上,外來工的月工資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戶籍的員工工資則高達2500元左右。在非國家企業(yè)里,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不同身份的員工,每月工資至少要差600元以上。”④

        3.農民工就業(yè)率低、失業(yè)率高。農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技能低下,不容易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做的較多的也是臟苦累的活。農民工人口眾多,素質不高,政府優(yōu)先給予城鎮(zhèn)人口更多的就業(yè)機會。同等條件下城鎮(zhèn)人口獲得收入較高、勞動環(huán)境好、福利待遇高的工作,農民工獲得的工作卻恰恰相反。農民工在現(xiàn)實條件下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經常成為人事變動中第一個受解雇的對象。

        (三)農民工的受教育權錯位

        教育是當今社會國家競爭力的一項重要指標。受教育權是獲得教育的前提條件?,F(xiàn)行《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機會。”但是當前的教育制度并不能滿足人們對教育平等的期盼。

        首先,從教育經費上看,國家將投入的教育經費基本上都用于城市,農村的教育經費往往只能靠自身負擔。農民工往往因為貧困無法負擔起教育費用,又未獲得政府或者社會機構幫助而不得不輟學打工。他們的受教育權如何能得到保護?據(jù)中國社科院“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調查,2002年全社會的各項教育投資是5800多億元,其中用在占總數(shù)不到40%的城市人口上的投資占77%,而占人口總數(shù)60%以上的農村人口只獲得23%的教育投資。

        其次,從師資力量上看,經過系統(tǒng)培訓,具有較高教學經驗的教師集中在城市,而將未經過培訓、無經驗的民辦、代課教師分配在農村。農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嚴重受到影響,平等的受教育權無法獲得保護。

        再次,從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上看,農村人口受高等教育機會遠遠低于城市人口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農村人口文盲比例居高不下,學歷低者比比皆是,而城市人口卻恰恰相反。農民工中低學歷者比例占據(jù)大部分,輟學率高于城市人口。據(jù)國家相關課題組調查顯示,近年來隨著學歷增加,城鄉(xiāng)之間的差距逐漸擴大。

        三、農民工平等權保障的實現(xiàn)途徑

        (一)改革戶籍制度,實現(xiàn)公民遷徙自由權現(xiàn)行戶籍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現(xiàn)行戶籍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xiàn)?,F(xiàn)行戶籍制度導致斷層:一部分人迅速邁向現(xiàn)代化,而大多數(shù)人卻與現(xiàn)代化無緣。因此,改革現(xiàn)行戶籍制度是必然的社會趨勢。必須打破現(xiàn)行的二元格局,消除城鄉(xiāng)戶口的差別,允許農村人口向城市遷徙,確立城鄉(xiāng)一致的平等的戶籍制度,實現(xiàn)國民待遇的真正平等,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

        (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納入權利保護體系社會保障制度是矛盾和沖突的磨合器。健全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需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在農民工發(fā)生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時,工傷保險制度作為農民工權利保護的厚盾,可以解決農民工無錢治病的問題,防止責任人互相推諉責任,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在農民工得大病無法獲得社會幫助時,建立針對農民工的大病醫(yī)療保障制度,報銷大病醫(yī)療花銷,解決“大病無錢治”的問題。

        (三)開展普法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農民工的自我保護權利意識不高,需開展普法教育,消除封建殘留思想,宣傳權利的重要性,在權利受侵害時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形成全社會都運用法律武器和平解決爭議的良好的社會氛圍,拒絕“以暴制暴”。

        同時,消除對農民工的歧視,農民工與城鎮(zhèn)居民是平等的社會主體,農民工與城鎮(zhèn)居民的人格尊嚴均需受到尊重,不得實行不平等對待。

        (四)建立代表農民工的維權組織,傳達農民工呼聲世界上農民工維權機構已相當普遍,而我國尚未建立相應的農民工維權組織。當前當務之急需建立代表農民工利益的維權機構,賦予其與城市中的工會、婦聯(lián)同樣的政治地位,通過這個組織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建立該機構須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而不能隨意成立,該機構需服從政府的管理,不能讓其成為脫離社會的無政府組織,凌駕于法律之上。

        參考文獻:

        〔1〕張清.農民階層的憲政分析[J].中國法學,2005(2).

        〔2〕李樹忠.遷徙自由與我國戶籍制度改革[M].法律出版社,2002.

        〔3〕鐘麗娟.農民權利保障的法律思考[J].理論學刊,2003(2).

        〔4〕陸學藝.三農論———當代中國農業(yè)、農村、農民研究[M].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

        〔5〕周其明.農民平等權的法律保護問題[J].法商研究,2000(2).

        〔6〕同春方.轉型時期中國農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

      試論農民工平等權的法律保障

      摘要: 農民工平等權是社會發(fā)展轉型的必然產物。農民工是一群特殊的社會群體,由于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傳統(tǒng)等級制度的觀念等原因,造成他們的平等權經常被忽視,農民工在實際生活中處處受到歧視。因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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