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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于法學的論文范文經濟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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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于法學的論文范文經濟精選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關于法學理論的論文,歡迎閱讀借鑒,希望對你有幫助。

        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傷亡待遇問題探討

        摘要:本文首先闡述了交通事故的涵義和特征,接著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問題進行了界定,主要講述了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的認定及賠償問題。并且提出了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待遇之間的差別,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國交通事故賠償的建議。

        關鍵詞:交通事故,賠償,工傷

        一、 緒論

        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在機動車造成的人身傷亡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為及時有效地救濟受害者,一些相應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應運而生。本文就處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原則等一些基本理論問題做一些分析與探討,并提出完善我國交通事故的傷亡賠償制度的建議,希望對明確和澄清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分歧和維漏能有所幫助。

        二、 交通事故的涵義和特征

        2.1 交通事故的涵義

        廣義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1]”。狹義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與機動車有關的交通事故。本文所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狹義的道路交通事故,即機動車輛在道路上運行的過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事故。

        2.2 交通事故的特征

        根據交通事故的定義,交通事故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道路交通事故是機動車輛之間、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以外的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間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機動車輛在道路上發(fā)生的事故。

        機動車輛只有在道路上發(fā)生的事故,才能構成道路交通事故。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說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三)道路交通事故是機動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機動車輛只有在運行的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事故,才能構成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事故。只有發(fā)生了損害后果,才能產生賠償責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能產生賠償責任。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才能產生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的認定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待遇進行探討,首先要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進行明

        確的定位,本文主要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待遇進行探討。

        關于交通事故中的工傷的認定問題,原勞動部《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

        函》中規(guī)定,司機駕駛車輛執(zhí)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當認為是工傷;如果屬于犯罪行為、自殺、自傷行為、酗酒行為所造成的或蓄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要能夠認定為工傷。

        根據上述規(guī)定,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第一,司機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第二,必須存在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這種傷害僅限于負傷、致殘或死亡等物質性的人身權力所遭受的傷害;第三,司機受到的傷害必須是在工作范圍相關的工作過程中或者與工作關系有關的情形下發(fā)生的;第四,司機的交通肇事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而且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機因自殺、酗酒原因造成的。

        四、交通事故中的工傷待遇的處理

        4.1 交通事故中的工傷賠償

        交通事故中造成工傷,就存在著工傷的賠償問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肇事人因機動車發(fā)生事故而對他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該責任的實質是一種債務關系。

        4.1.1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范圍

        1、人身損害賠償

        道路交通人身損害是對生命有機體的侵襲或者破壞,它直接引起肉體組織的破壞、生理機能的毀壞或者功能的紊亂,并可能同時造成被害人肉體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對此種損害的救濟,首先是治療和康復,因治療、康復等支出費用的,則造成第二位的損害,即財產損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人身損害賠償實質上也是財產損失的賠償 [2]。

        2、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使財產的客體遭到破壞,其使用價值和價值的貶損、減少或者完全喪失,或者破壞了財產權人對財產權客體的支配關系,使財產權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從而,導致權利人擁有的財產價值的減少和可得財產利益的喪失。財產上損害,是指一切財產上不利之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3]。

        3、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相對于財產損害而言,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或者不具有財產上價值的損害。對于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一般采定額化標準,一次性給付的賠償方式。

        4.1.2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2、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由于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少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guī)則。所謂“過失相抵”,并非指賠償權利人之過失與賠償義務人之過失相抵消,實質是就加害人與受害人的過失兩相較量,以定責任之有無及其范圍,而非兩者互相抵消。

        3、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fā)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guī)則。 [論-文-網 LunWenData]

        4.2 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與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區(qū)別

        4.2.1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區(qū)別

        交通事故賠償是指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4]。而工傷待遇是指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兩者獲得侵害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無論從法律關系、法律性質以及法律效益、立法趨勢等都應歸為兩個獨立的個體,不應混為一談。因此,受侵害人應該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的雙重賠償。

        4.2.2交通事故和工傷雙重賠償的合理性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賠償責任人為第三人,承擔的是民事侵權責任,是屬于私法領域規(guī)定的賠償。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而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也可以說,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或者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向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和《條例》的規(guī)定,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補償責任人是勞動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承擔的是社會工傷保險責任,是屬于公法領域規(guī)定的賠償。一屬公法領域,另一屬私法領域,兩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后,《工傷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所以,工傷職工當然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2.3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也是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

        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5]”。由此可見,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是國家法律強制規(guī)定,是社會保障機構或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受害人基于勞動者的身份,依法所應享受的權利。如果職工發(fā)生事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作為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支付保險待遇,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是不能減少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否則就是不合法的。

        五、 完善我國交通事故的傷亡賠償制度

        消滅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拿行人開刀,更不能讓行人與機動車去“博弈”,而只能采取各種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狀況,健全交通法規(guī)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強化機動車駕駛員的責任,提高行人自我保護意識,全社會共同營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一)完善道路交通狀況,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近年來,我國的道路交通設施及安全管理設施雖然有了相當大的改觀,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構成道路交通安全問題隱患,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一部分就是因為道路的原因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道路安全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道路的設計不合理,路面狀況差;二是安全標志設置不合理。

        如何改善交通路面狀況,怎樣消除汽車在運行中因道路問題而帶來的危險,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它需要社會許多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而在我們改進過程中不妨參照國外的先進經驗與技術。對于一些問題,在一定的條件下還應當上升到法律、法規(guī)的水平而加以規(guī)定。

        (二)完善法律、法規(guī),消除立法沖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結束了以前行政法規(guī)超越法律的不合理現象,對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更加合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仍有很多地方規(guī)定不明確,需要完善。

        有關保險理賠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未確定,所以在實際的訴訟中很多把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訴訟都以失敗告終。正因為如此,有的受害人在肇事者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政府告上了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保險法的相關條款亦存在很多的矛盾和沖突,同時存在著不少法律適用上的“漏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于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當是賠償在前,司法機關處理在后。而保險公司通常是根據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及調節(jié)協議或法院的調解、判決來確定理賠的金額,這樣一來就成了司法機關處理在前,保險理賠在后,二者程序截然相反。再次,《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險公司在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后,卻無法向過錯的第三者行使追償權,這明顯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在賠償范圍、標準上規(guī)定的不同,顯然導致了對受害人保護程度的不同,

        從而反映了不同法律對受害人賠償的不公。對于損害賠償,我國合同法采取抽象概括的形式,僅僅提出了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和范圍為直接財產損失和可預期利益的損失,且可預期利益損失尚受可預見規(guī)則的限制,沒有具體規(guī)定賠償范圍項目,致使在違約人身損害賠償方面,法院及仲裁機構依據自己的理解進行裁決,導致同樣的情形常常出現不同的裁決結果,受害人的人身權益往往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消滅道路交通事只能采取各種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狀況,健全交通法規(guī)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強化機動車駕駛員的責任,提高行人自我保護意識,全社會共同營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六、結論

        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發(fā)生傷亡事件后,工傷職工在獲得侵權責任人的賠償后,仍有權依據《工傷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此也呼吁有關部門能盡快出臺相關規(guī)定,明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獲得侵害人的賠償后仍然有權享受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

        參考文獻

        [1] 宋友發(fā).《中國侵權行為認定和賠償》,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 曾世雄.《損害賠償原理》,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19、

        124-125頁。

        [3] 楊立新.《侵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661頁。

        [4] 蔣利瑋.《道路交通事故索賠指南》,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 梁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及歸責原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事實信息理論與證據法學理論的變革

        摘要:在我國,由于法律傳統(tǒng)的影響,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傾向,因此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證據法是極其薄弱的。我國傳統(tǒng)證據法學長期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基礎理論,導致了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當中造成許多無法解釋的困惑和操作上的自我矛盾,證據法學長期以來的這種困境已經引起了許多專家學者的強烈關注。本文從事實信息理論的角度出發(fā),針對目前證據法自身存在的問題試圖重構證據法學。

        關健詞:證據法學 事實信息理論 理論體系

        一、證據法學的混亂及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在近幾十年的發(fā)展進程中,我國的證據法學研究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同時,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完善、理論與實踐的脫節(jié)等原因,在發(fā)展的同時也留下了許多癥結。筆者將從總的理論上的混亂和具體研究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兩方面進行闡述,以達到了解證據法學研究現狀的目的。

        (一)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的混亂。

        證據法原理,也就是證據法的理論基礎,在證據法學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來,我國證據法學界對這一問題提出了很多的新的理論觀點,在這一背景下,關于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也隨之產生了諸多爭議,綜合可知該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一是認識論和價值論之爭;二是“一元論”和“二元論”之爭;三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能否作為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之爭。

        (二)證據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缺乏一個明確、成熟的基本理論和在以往的證據法學研究中存在新舊學說并存,各派觀點林立的現象,致使諸多證據法學問題仍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tài),這一系列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證據的概念。

        證據的概念是證據法學最基礎、最核心的內容,在法學理論與訴訟實踐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此,我國學者進行了長期的研究和探討,一直也存在若干的分歧。對于何謂“證據”,學者認識不一,總結各家觀點主要包括“事實說”、“原因說”、“方法說”、“材料說”、“根據說”、“信息說”等學說。

        2 證據的客觀性屬性。

        在以往的證據屬性理論研究中,證據的客觀性一直被強調為刑事證據的第一屬性。卞建林教授在《證據法學》一書中寫到:“一個證據能夠發(fā)揮證明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作用,原因在于它所具有的對客觀事實的正確反映,也就是說,正是由于證據具有客觀性,才具有證明能力,如果沒有客觀性,則證據本身的存在尚且懸疑,當然無法發(fā)揮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作用。”但是,現目前的理論研究中,不少學者對訴訟證據客觀性提出了質疑。有的學者采取否認證據客觀性的觀點,張晉紅、易萍兩位教授在《證據的客觀性特征質疑》中論述到,“從法律上要求用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客觀真實實在是無法完全做到的;從理論上固守訴訟證據的客觀性就難免與司法實踐的實際情形產生某種不協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特征應予舍棄。”有的學者認為證據是主客觀的統(tǒng)一,例如湯維健博士認為:證據當然具有客觀性,不過對此要作辯證的、唯物的理解。不能認為證據就是純粹客觀的產物,是與主觀性毫無關聯的。對于證據的客觀性既應當同證據的主觀性相對立的背景下理解,又要同證據的主觀性相統(tǒng)一的意義上理解。惟其如此,人們才能真正揭示出證據的本性和證據的功能。

        3 證明對象。

        在刑事訴訟的證明中,證明對象也是學界爭議激烈的問題之一。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程序法事實能否成為證明對象?對于這一問題,學理上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肯定說”、“否定說”、“折中說”三種。筆者認為,學理上之所以會出現以上爭議,究其原因在于沒有對證據事實的概念得出一個明確的界定。在此基礎上,促成了將證據事實與證據、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等相關概念混為一談的局面,以至于使得整個證明理論因缺乏一個清晰明確的理論基礎作為基點而變得不堪一擊。

        除此之外,證據法學中還存在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本文將不一一列舉分析。綜合上訴可知,證據法學在現目前的研究中的混亂局面,究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一個統(tǒng)一的、明確的、體現其最本質內容的理論基礎。只有深入挖掘、探討,找出其根基所在,才能開拓出二、事實信息理論及其理論意義。

        (一)簡述事實信息理論。

        按照一般的證據法學研究體系,刑事案件事實信息理論,可以分為證據理論和證明理論兩部分。首先,證據理論就是:案件事實發(fā)生,必然會留下這一案件事實曾經發(fā)生和存在的信息,這也就是案件事實的事實信息。任何案件的事實,都會作為這一事實存在的信源,將案件事實的事實信息傳輸給一定的物或者人,為物所存儲或人所記憶。只要有事實發(fā)生,就必然會有事實信息留存下來。即偵查機關收集到的證據,簡單地說就是案件留下信息的載體,并通過人或者物的形式傳遞出來;其次,證明理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就是人們發(fā)現和收集案件的事實信息,并通過對這些信息的整理、分析、判斷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在此基礎上,可推斷出訴訟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原理(證據→事實信息→證據事實→待證事實),即在案件事實的證明中,第一步是收集證據,并且從證據中識別和提取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事實信息;第二步就是通過對證據中案件事實信息的正確感知和認識,得到事實判斷這一證據事實。最后,通過已經發(fā)現和收集到的一個又一個證據事實,就可以正確地推斷出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二)事實信息理論的理論價值。

        事實信息理論為證據法學找到了一條科學的出路,將證據法學所有的分支凝結到了一條主干上——事實信息。明確任何事物都是會留下信息的,因此我們能說明證據其實就是信息的載體;留下的信息是客觀存在的,是不會因人的主觀意識而隨意改變的,人收集、審查證據中的信息,只是人的主動活動,是對證據的一種判斷、認識,并未改變證據客觀性的本質;證據作為信息的載體,又通過人或者物的形式所表達,以此為標準可將證據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接下來,可以說明證明其實是對證據的認定和運用的過程,也就是由一個已經知覺和發(fā)現的證據所表征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信息去發(fā)現和判明待證案件事實的過程;待證事實即為證明對象以此類推下去。在事實信息理論的基礎上,我們還能說明證據法學中的證明標準、證明力、證明規(guī)則等問題。事實信息理論以事實信息為起點將整個證據法學串聯起來,以點到面,涵蓋全部,有利于形成統(tǒng)一的、科學的、嚴謹的證據法學體系。 [論-文-網]

        三、事實信息理論下的證據法學體系(一)完善我國證據法學體系的必要性,借鑒外國的經驗重構我國的證據法學體系。

        1、我們深切的認識到,由于現行證據立法的缺失和粗疏,我國刑事證據制度既不能滿足檢察業(yè)務和審判實踐的需要,也沒有完全順應訴訟制度發(fā)展的趨勢,尤其是隨著我國檢察業(yè)務和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刑事證據制度的滯后性進一步暴露出來。司法實踐中,在案件事實認定方面,對證據運用的混亂程度已經到了讓人觸目驚心的地步,因此,重視和加強對刑事證據與證明的研究,是證據法學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現,也是現行檢察制度和審判制度改革的必然,更是實現訴訟公正與程序正義的內在要求。

        2、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呼吁要修訂和完善我國的證據立法,盡管大家在證據制度的立法模式上還有不少分歧,但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制定統(tǒng)一的證據法;第二種觀點主張分別制定與訴訟性質相適應的證據法典;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就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專門問題分別制定單行證據法;第四種觀點主張把證據規(guī)則納入實體法作為刑法典的組成部分。但對于我國證據立法的必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的認識卻基本一致。目前我國司法實務部門在理論界的推動下開始借鑒英美法系的經驗,以現行立法為基礎開始了創(chuàng)制證據規(guī)則的嘗試,但是還不夠深入。所以目前的司法現狀都迫切需要并渴望一個新的證據法學體系的呈現。

        (二)構建事實信息理論指導下的科學合理的證據法學體系。

        事實信息理論是構建在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基礎上的科學理論,盡管目前學術界對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是否是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仍有爭論。但是多數學者都認可認識論為我國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主要的理由有:第一、盡管解決糾紛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以查明事實真相為必要條件,但是毫無疑問,查明事實真相卻更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第二、盡管認識論不能解釋所有的證據活動,但是離開了認識論卻無法解釋相當一部分證據活動。第三、從規(guī)范證據資格問題的證據規(guī)則來看,盡管許多證據規(guī)則體現了價值權衡與外部政策的利益,但不能否認,諸多證據規(guī)則仍直接或間接地服務于查明事實真相的認識論目的。

        但是我們必須明確無論是設立比較完整的證據規(guī)則還是制定單一或統(tǒng)一的證據法典都是一項浩大的系統(tǒng)工程。它不僅要立足于本國的實情,反映現實需要,而且要順應歷史潮流的近期發(fā)展趨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不僅要繼承原有法的合理和可行之處,還有吸收國外有益的經驗,特別要將人類文明發(fā)展共性的成果體現其中。即不僅要反映本土化,又要符合法治現代化的要求;既要考慮本部門法的特性,又要考慮該部門法在整個法律體系與其它相關部門法的協調;既要考慮到理論上的自圓其說,又要考慮到確立的制度、規(guī)則和觀念性文化的沖突以及其它相關因素的制約。因此,制定一部部門法,它必須是現實性與前瞻性的結合,是本土化向現代化的邁進,是部門法的自我完善及其與其它部門法的有機共融。既然在第一節(jié)中明確了事實信息理論和證據法學的緊密聯系,那么在事實信息理論調整下的證據法學應當呈現怎樣的新面貌呢?新證據法學巨大的變革性和突破性就將在事實信息理論的指導下讓我們翹首以待。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行證據制度的革新:

        1、事實信息理論下的證據制度的性質設計。

        對于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定位,應當是刑事證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首要問題。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定位和出發(fā)點。明確了事實信息這個指導思想,否則立法就會走彎路。證據法的模式必須與訴訟結構的模式相匹配。才能夠保證訴訟的效率性和正義性。

        2、事實信息理論下的證據制度的形式設計。

        以制定單行證據法典為突破口,選擇刑事、民事、行政證據法合一的道路,將司法活動與執(zhí)法活動中的證據問題統(tǒng)一起來考慮,實現訴訟證據制度與非訴訟證據制度一體化。合理安排證據條文的規(guī)定,延續(xù)證據實體規(guī)范與程序規(guī)范相結合的傳統(tǒng)。注意證據制度邏輯上的連續(xù)性,協調不同層次證據法律規(guī)范的沖突,確保憲法、基本法律、司法解釋與國際條約的統(tǒng)一。確保建立一個完整具有易操作性的證據制度。

        3、事實信息理論下的證據制度的特點設計。

        建立起證據運行各個環(huán)節(jié)一體化的刑事證據制度,同對抗式訴訟格局相配套的刑事證據制度,強化物證地位的科學化刑事證據制度。特別注意證人這一證據形式的運用,要注重通過證人收集案件的事實信息和其它證據收集的區(qū)別。

        結論:在重構證據法學的過程中我們應始終堅持科學的事實信息理論的指導,這將是個漫長而充滿艱辛的征程,最初必定會充滿來自社會各界的質疑聲,但是我們一定會堅定信心不斷的充實和完善事實信息理論,以無懈可擊的完美理論來說服法學界人士的覺醒和共同努力,早日建立起世界一流的證據法體系,為更好地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貢獻自己的力量。

        參考資料:

        (1)陳光中、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

        (2)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修訂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3)張晉紅、易萍:《證據的客觀性特征質疑》。法律科學,2001.(04)。20/(4)宋世杰:《訴訟證據法學》,中南工業(yè)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

        (5)裴蒼齡:《證據法學新論》,法律出版社1989 年版。

        (6)樊崇義主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7)宋英輝、湯維建主:《證據法學研究述評》,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 年版。

        (8)汪海燕、胡常龍:《刑事證據基本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9)何家弘、南英主:《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10)熊志海:《刑事證據研究――事實信息理論及其對刑事證據的解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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