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因果關系在刑法判斷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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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韜 沈洪慶1由 分享
論文摘要 因果關系是刑法學中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解答因果之謎一直是人類認識史上最具魅力的研究課題之一。本文以因果關系說為核心,對于刑法判斷中的因果關系應用進行綜合判斷。
論文關鍵詞 刑法 因果關系 判斷路徑
一、刑法因果關系中幾種主要的學說概要
目前刑法學界有關因果關系的主要學說有條件說、原因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其中條件說認為,理論上所有存在的條件關系都可以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該學說也對條件關系的形成有所限制,但還是有牽連太廣的弊端,因而在刑法判斷中遭到摒棄。原因說也被稱之為限制條件說,對條件說的因果關系加以限制,縮小了因果關系的外延,但這一學說在認定因果關系上過于隨意,也被大陸法系刑法所不容。
我們重點分析一下相當因果關系說。這種學說根據因果關系的情況又可以分為客觀說、主觀說和折中說??陀^說認為,某一行為發(fā)生的所以狀況以及理論上可被預知的后果應當作為相當性判斷的基礎,刑法因果關系應有法官根據上述標準作出客觀的判定。主觀說則主張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能夠預見的狀況為相當性判斷的標準。由此可見,主觀說的判斷標準似乎過于狹隘。折中說在理論上雜糅了客觀說和主觀說的一些觀點,但其強調,社會普通人無法預見,而行為人預見到的狀況,也應當作為判斷因果關系的標準,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折中說在理論上是比較靠近主觀說的。
刑法學因果關系理論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的大陸法系發(fā)展演變出“客觀歸責理論”,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陀^歸責理論的內容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從行為人所實施行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險來判斷行為與結果是否存在關聯(lián);其次,繼續(xù)推論行為人的危險行為是否造成結果;最后是判斷因果關系的幾大構成因素是否屬于有效范疇之內。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受前蘇聯(lián)刑法學說影響,在刑法判斷上主要圍繞必然因果關系說和偶然因果關系說進行討論。前者在判斷因果關系時傾向于危險行為只有在社會普通人可以預見的情況下產生危害結果才能構成;后者則認為一種行為在其合乎規(guī)律的發(fā)展過程當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從而形成了危害后果,事先的行為與事后的結果只是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這兩種學說過于理論化,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起來很難把握好分寸,所以在刑法理論中逐漸被淘汰。
二、因果關系學說的啟示
1.刑法判斷中的因果關系學說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體制中存在多種不同的學說,可謂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在因果關系的判斷上,每一學說都堅持各自的判斷標準,判斷因果關系的方法也不盡相同。在諸多學說之中,沒有哪一學說是完美的,每一種學說在誕生之初都不同程度地遭到過抨擊,在指導司法實踐上不同的學說之間也存在較大差異。實踐證明,條件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刑法學界取得了更多認可,在刑法判斷上被廣泛適用;原因說在實踐中難以實施逐漸被學界所拋棄。所以說,司法實踐是檢驗眾多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唯一標準。唯有通過實踐證明了的理論才會長久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在對刑法因果關系相關理論進行研究時,我們始終無法繞開哲學與邏輯學的影響。黑格爾的因果觀念對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fā)展提出了條件和因果的關系;德國邏輯學家馮·克里斯在1889年發(fā)表《可能性的概念及其對于刑法的意義》一文,將邏輯概念引入刑法判斷領域,并首次使用了“相當因果關系”這一概念。由此可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溯源于哲學與邏輯學的因果規(guī)律是無可爭辯的。
3.現存的因果關系理論學說在司法實踐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適用。在普通法律案件的處理中,不同學說之間的差異和法律實踐中的優(yōu)劣并不明顯。但對于一些特殊案件的處理上,各種學說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爭議。實踐證明,對于每一例具體的案件,不同理論學說都存在明顯的優(yōu)劣。不同學說之間既有存在爭議的時候,也有在同一案件中思路比較接近,相互印證的時候。在有些特殊案件中,一些理論在實踐中即使存在沖突的,也是可以共存的。“一流的智力就是這種努力:同時擁有兩種相反的概念,以維持期間的平衡。”
論文關鍵詞 刑法 因果關系 判斷路徑
一、刑法因果關系中幾種主要的學說概要
目前刑法學界有關因果關系的主要學說有條件說、原因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其中條件說認為,理論上所有存在的條件關系都可以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該學說也對條件關系的形成有所限制,但還是有牽連太廣的弊端,因而在刑法判斷中遭到摒棄。原因說也被稱之為限制條件說,對條件說的因果關系加以限制,縮小了因果關系的外延,但這一學說在認定因果關系上過于隨意,也被大陸法系刑法所不容。
我們重點分析一下相當因果關系說。這種學說根據因果關系的情況又可以分為客觀說、主觀說和折中說??陀^說認為,某一行為發(fā)生的所以狀況以及理論上可被預知的后果應當作為相當性判斷的基礎,刑法因果關系應有法官根據上述標準作出客觀的判定。主觀說則主張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能夠預見的狀況為相當性判斷的標準。由此可見,主觀說的判斷標準似乎過于狹隘。折中說在理論上雜糅了客觀說和主觀說的一些觀點,但其強調,社會普通人無法預見,而行為人預見到的狀況,也應當作為判斷因果關系的標準,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折中說在理論上是比較靠近主觀說的。
刑法學因果關系理論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的大陸法系發(fā)展演變出“客觀歸責理論”,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陀^歸責理論的內容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從行為人所實施行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險來判斷行為與結果是否存在關聯(lián);其次,繼續(xù)推論行為人的危險行為是否造成結果;最后是判斷因果關系的幾大構成因素是否屬于有效范疇之內。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受前蘇聯(lián)刑法學說影響,在刑法判斷上主要圍繞必然因果關系說和偶然因果關系說進行討論。前者在判斷因果關系時傾向于危險行為只有在社會普通人可以預見的情況下產生危害結果才能構成;后者則認為一種行為在其合乎規(guī)律的發(fā)展過程當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從而形成了危害后果,事先的行為與事后的結果只是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這兩種學說過于理論化,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起來很難把握好分寸,所以在刑法理論中逐漸被淘汰。
二、因果關系學說的啟示
1.刑法判斷中的因果關系學說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體制中存在多種不同的學說,可謂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在因果關系的判斷上,每一學說都堅持各自的判斷標準,判斷因果關系的方法也不盡相同。在諸多學說之中,沒有哪一學說是完美的,每一種學說在誕生之初都不同程度地遭到過抨擊,在指導司法實踐上不同的學說之間也存在較大差異。實踐證明,條件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刑法學界取得了更多認可,在刑法判斷上被廣泛適用;原因說在實踐中難以實施逐漸被學界所拋棄。所以說,司法實踐是檢驗眾多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唯一標準。唯有通過實踐證明了的理論才會長久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在對刑法因果關系相關理論進行研究時,我們始終無法繞開哲學與邏輯學的影響。黑格爾的因果觀念對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fā)展提出了條件和因果的關系;德國邏輯學家馮·克里斯在1889年發(fā)表《可能性的概念及其對于刑法的意義》一文,將邏輯概念引入刑法判斷領域,并首次使用了“相當因果關系”這一概念。由此可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溯源于哲學與邏輯學的因果規(guī)律是無可爭辯的。
3.現存的因果關系理論學說在司法實踐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適用。在普通法律案件的處理中,不同學說之間的差異和法律實踐中的優(yōu)劣并不明顯。但對于一些特殊案件的處理上,各種學說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爭議。實踐證明,對于每一例具體的案件,不同理論學說都存在明顯的優(yōu)劣。不同學說之間既有存在爭議的時候,也有在同一案件中思路比較接近,相互印證的時候。在有些特殊案件中,一些理論在實踐中即使存在沖突的,也是可以共存的。“一流的智力就是這種努力:同時擁有兩種相反的概念,以維持期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