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分析元朝不平等的民族政策論文
試分析元朝不平等的民族政策論文
周恩來同志在《關于我國民族政策的幾個問題》一文中指出:“我國各民族的發(fā)展是不 平衡的”,“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經濟、文化方面事實上的不平等今天還存在”。要把我們的 國家建設成為強大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的國家,我們各民族“需要共同努力”,“把我國各民 族經濟、文化事實上的不平等的現(xiàn)狀,逐步加以改變”,“逐步消除掉”。 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試分析元朝不平等的民族政策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試分析元朝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全文如下:
摘要:分析元朝不平等民族政策的目的在于發(fā)現(xiàn)這一曾橫跨歐亞大陸的“超級大國”迅速亡國的原因。本文介紹了元朝不平等民族政策的具體內容,得到其“勃興而忽亡”的根本原因在于統(tǒng)治基礎的薄弱和解決民族矛盾與盡快融入先進文明能力的匱乏。
關鍵詞:元朝;不平等;民族政策
元朝是中國歷史上面積最大的王朝,其疆域東至太平洋,西到地中海,橫跨歐亞大陸,是當時世界上第一“超級大國”。元朝統(tǒng)治者僅用了七十三年就完成了對中原大地和亞歐大陸的征服,但其盛極而衰的時間也不過七十三年,究其原因,乃是元朝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導致了國家的迅速滅亡。
一、元朝不平等民族政策的具體內容
(一)民族歧視
將全國人口分為三六九等分而治之是元朝推行統(tǒng)治的根本國策之一,具體說來,蒙古人為一等人口,是最尊貴的民族。二等人口是信奉伊斯蘭教的中亞細亞人,當時稱“色目”,又稱“回回”。由于在較早時期被蒙古軍隊攻打而亡國,服從蒙古統(tǒng)治的時間較長,取得了蒙古統(tǒng)治者一定的信任。三等人口為“漢人”,但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漢人,而是淮河北方原屬“金”境內的契丹、女真、畏兀爾、康里、阿速、唐兀等三十一類民族,以及早期被蒙古統(tǒng)治的川、滇地區(qū)的漢人。四等人口為長江以南原屬南宋地區(qū)的漢人,是最受歧視并遭到最殘酷壓迫與剝削的人群。
元朝在法律制度上有著明顯的民族歧視,比如規(guī)定蒙古人毆打漢人時,漢人不得還手。而對于“殺人者死”的規(guī)定因人口等級不同而有著明顯的差異。若是蒙古人殺死漢人,僅僅支付“填埋銀子”及象征性地受“杖刑五十”即可。而漢人殺死蒙古人則不僅被處死刑,還會全家被充軍且抄沒家產。
元朝實行編“甲”制度,一“甲”包括二十家人,“甲”主是蒙古人。這其實是變相的奴隸和奴隸主。甲主對其所轄的“甲”內人口擁有絕對所有權,既包括這些人口的財物,也包括其人身自由。尤其是其中的漢人,在日常生產生活諸多方面遭到限制,包括集會、狩獵、習武、拜神、甚至夜間行走在內的很多方面都沒有自由。
在選人用人方面,元朝統(tǒng)治者對于漢人和南人的歧視與壓迫同樣嚴重。元朝建立的早、中期都沒有延續(xù)前朝固有的科學制度,堵塞了漢人、南人晉升的唯一通道。即便元朝后期恢復科學,也規(guī)定蒙古與色目只需要經過兩次考試,而漢人、南人卻被要求考三次。考試結束錄取人才給四種人的名額相同,但由于四種人口數(shù)量的巨大差異(蒙古人、色目人各一百萬。漢人一千萬。南人六千萬),這種相同名額的錄取數(shù)量折算為錄取比例就差異懸殊。朝廷任命正職的官員只能是蒙古人,漢人或南人僅能擔任副職。至于元朝特有的官職“達魯花赤”則規(guī)定首先選擇蒙古人,若確無蒙古人可任職,則色目人次之,除非極偏遠艱苦之地,蒙古人都不愿意去處,才由漢人擔任。
至元朝后期,由于害怕平民暴動反抗朝廷統(tǒng)治,元政府規(guī)定漢人、南人家庭中凡有鐵器部件的尺、柱、杖及廟宇中供奉神明雕像用的刀、槍、斧、鋮、鑼鼓、弓箭等等均要被沒收,甚至連農戶犁地用的金屬制禾叉也不放過。
(二)稅收歧視
元朝對不同民族和地區(qū)實行不同的賦稅政策,處于蒙古草原地區(qū)的元朝發(fā)源地的賦稅只是象征性的交納少量牛羊,且免徭役。而在中原尤其江南地區(qū)則征收丁稅、地稅、夏稅、秋稅、酒稅、鹽稅等等苛捐雜稅,致使民不聊生。沉重的賦稅讓平民百姓的生活難以為繼,大量無力償付的漢人、南人因此淪為“驅口”。“驅口”也是元朝實行奴隸制度的基本組成內容之一,原意只是戰(zhàn)爭的俘虜,后來擴展為被元貴族統(tǒng)治者虜掠的平民。“驅口”的社會地位極其低下,甚至與牛馬等同,不僅沒有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而且可被奴隸主任意買賣甚至充當奴隸主的替罪羊。同時,“驅口”還須向奴隸主和政府繳納雙重賦稅,并被法律規(guī)定“與錢物同”的價值,故元朝人口買賣風氣甚濃,甚至形成了規(guī)模化的人口買賣市場和專職的人販子。
(三)嚴重的土地兼并
元朝的土地兼并情況非常嚴重,一方面蒙古人入主中原時沒有象以往朝代經歷過農民起義而消滅掉大量的地主階級。相反,被保留下來的大地主繼續(xù)保留著原來的土地并不斷得以擴張。另一方面,蒙古統(tǒng)治者經常將土地以賞賜的形式分給貴族、官僚,使原本已經稀少的自由土地更加匱乏。失地后的自由農民大量淪為被兼并土地上的佃農,不得不向地主和政府繳納各式各樣的苛捐雜稅。民間流傳的小令《正宮?醉太平》中就有過詳細生動的描寫“……鵪鶉嗉里尋豌豆,鷺鷥腿上劈精肉……”用來形容漢人與南人遭受的瘋狂盤剝與壓迫。
二、元朝實行不平等民族政策的原因與教訓
(一)原因
元朝實行不平等民族政策的根源在于其統(tǒng)治地建立在“以落后統(tǒng)治先進、以少數(shù)統(tǒng)治多數(shù)、以無知統(tǒng)治有知”的薄弱基礎之上。元朝入主中原時,自身還處于落后的奴隸制度,其生產生活方式仍然處于相對原始的游牧部落形式,面對先進的封建文明、農耕文明,蒙古統(tǒng)治者缺乏足夠的知識與意識,故而缺乏足夠的自信。忽必烈曾明確表示過元朝的統(tǒng)治是“武功迭興,文治多缺”,即元朝統(tǒng)治者始終無法將自己作為這一中央帝國的實質上的主人,而始終將自身的統(tǒng)治置于臨時性的客體地位,故蒙古貴族或官僚總是盡一切可能巧取豪奪,避免有朝一日失去統(tǒng)計法地位被趕出中原腹地時不至于空手而回。
實行不平等民族政策,將全國人口按照民族分為四等是蒙古統(tǒng)治者“分而治之”的嘗試,但卻是失敗的嘗試。原因在于其沒有很好地促進民族融合,相反,實行的人口分類政策導致了民族矛盾的激化和更為嚴重的民族分裂,最終使階級對立到達無法彌合的邊界,以一個朝代的覆滅而終結。
(二)教訓
沒有意識到民族融合的重要性、不虛心學習比自身先進文明的長處導致了元朝的短命統(tǒng)治,缺乏意識和知識是元朝“勃興而忽亡”的根本,也是極其沉重的教訓。相比之下,同為少數(shù)民族的滿族在入主中原建立清朝時積極推行“滿漢一家”的統(tǒng)治政策則可視作對這一教訓的認真反思,而這正是滿清能夠延續(xù)統(tǒng)治長達260年的原因。
結束語:
元朝實行不平等民族政策的原因在于其缺乏統(tǒng)治自信,導致的后果則是一個朝代的滅亡。蒙古統(tǒng)治者沒有解決民族矛盾和盡快融入先進文明的能力,這是其以暴力奪取了廣闊土地后迅速覆滅的歷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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