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安全論文范文
中學生安全論文范文
中學生的安全健康一直是社會的熱門話題,加強中學生安全教育對維護學校和社會穩(wěn)定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中學生安全論文,供大家參考。
中學生安全論文范文一:中學生班級管理探索
一、構建競爭機制
﹙一﹚管理目標自定
學期之初,班主任與學生共同討論本學期的個人發(fā)展目標。在討論的過程中,班主任應幫助學生認識到自身的優(yōu)缺點,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訂出有助于推動學生能力提高的發(fā)展目標。在實現(xiàn)的過程中,教師要做好監(jiān)督與引導工作,切忌對學生的完成過程以及結果不管不問。否則,很容易導致學生對目標缺乏重視,最后,弄得“虎頭蛇尾”。
﹙二﹚推行“包干負責制”
班主任工作涉及的范圍十分廣,并且比較瑣碎,班主任處理起來非常繁瑣。因此,班主任應充分發(fā)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給學生展現(xiàn)“組織能力”的機會,讓其在日常的班級管理中擔任一定的管理職務。但是,在任務分配的過程中,務必要做到“權責明確”,切勿出現(xiàn)職責不清,相互推諉問題。
二、培養(yǎng)班干部
﹙一﹚注重班干部的選拔工作
在班干部選拔過程中,可以采用自我推薦、他人推薦以及班主任推薦相結合的模式。由于性格等因素的影響,部分性格比較內向的學生,盡管有參與班級管理的意愿,但是卻不會輕易地表達出來。這個時候,班主任應對其進行鼓勵,使其有更多信心參與到班級管理中。同時,教師在為其安排職務時,不能直接安排某些統(tǒng)籌全局的工作,而應為其安排一些偏重交流的工作,使其能夠更快、更好地適應班級管理,并不斷提高自身的交流能力以及溝通能力。
﹙二﹚班干部培養(yǎng)
班干部的職位確定之后,班主任要盡可能地制訂出完善的培養(yǎng)計劃。在班干部對班級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班主任切忌“聽之任之”和“全面監(jiān)控”,而是要在抓好大方向的前提下,由班干部自行對具體問題進行處理。盡快培養(yǎng)出班干部“獨當一面”的能力。同時,當班干部可能出現(xiàn)問題時,班主任也不應立即干涉,而是要借助一些不重要的“失敗”,幫助班干部認識到自身的管理問題,以便其在今后的管理過程中,適當?shù)卣{整自己的行為方式,從而實現(xiàn)管理能力的大幅度提升。在班級干部培養(yǎng)的過程中,班主任要努力幫助班干部提升自身的“權威性”,從而讓更多學生對其信服。既要鼓勵班干部大膽做事,又要適當?shù)刂笇涔ぷ鞣椒ǎ⒁龑湔J識到團隊合作的重要意義,進而形成良好的班干部團體,大幅度提高班級管理質量。
﹙三﹚推行班干部輪換制
成熟的班干部團體能夠有效地減輕班主任的管理工作量,但是,從學生的角度來看,并不利于其他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因此,在班干部的管理過程中,要盡可能推行班干部輪換制。并且,在班干部管理中推行“以老帶新”模式。這樣,既培養(yǎng)了新一批班干部,又幫助原班干部團體養(yǎng)成集體奉獻精神,從而使得班級氛圍更加和諧,團隊合作精神更加濃郁。
三、落實評價體系
學生個體的發(fā)展,不僅是因為自身努力這樣的內因,還需班級管理等一系列外因的影響。意志力不堅強,缺乏自控能力,是當前學生存在的主要問題。而針對這一問題,學生僅有“自我管理”的熱情是不夠的,還需通過班級管理等外部力量對學生施加影響。班主任可以在班級管理的工作中建立詳實完善的評價機制,制訂健全的考核制度,在這一過程中,由班主任全面監(jiān)督。只有公平、公正的考核評比體系,才會對學生產生推動力和吸引力。而在這個過程中,班主任應對表現(xiàn)優(yōu)秀的學生進行表揚獎勵,對后進學生采取談心、鼓勵等辦法,加強學生的自我管理意識,激發(fā)其自信,培養(yǎng)后進的自我管理意識。
四、開展相應活動
針對學生在“自我管理”中所表現(xiàn)出的薄弱方面,班主任除了加強教育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開展相應的專題活動,如“感恩的心”“父母不是仆人”等。通過這類專題活動,學生不僅可以改善自身的薄弱環(huán)節(jié),還能提高“自我管理意識”,培養(yǎng)“自我管理”興趣,增強管理自覺性,一舉數(shù)得。
五、實施目標管理
德魯克提出的“目標管理﹙MBO﹚”在西方現(xiàn)代管理科學中風靡一時,該觀點提出:目標具有方向性,能激發(fā)人的動機,引導人的行為,其可以轉化為具體、有形、可測的指標,通過組織及其成員的努力去實現(xiàn)。所以,無論是班主任、科任教師還是全班學生,在管理過程中都應具有強烈目標意識,明確認識到群體中每個個體的活動都是為了使學生的整體素質得到全面發(fā)展,從而使群體產生實現(xiàn)目標的自覺性和能動性。
六、總結
班級的主要構成是學生本身,合理的學生自我管理體系應呈現(xiàn)出由班干部帶頭引導、所有學生共同參與的模式。這樣的模式最大限度地發(fā)揮了每位同學的能動性,不僅使他們切身感受到集體的力量,更在維護集體的發(fā)展同時,積極地發(fā)展了自己。由此不難看出,學生的自我管理體系是在讓學生認識到自身價值、發(fā)揮自身價值的基礎上,維護班級秩序的。集體的發(fā)展帶動個人的進步,個人的進步又促進集體的繼續(xù)發(fā)展,身處這樣的班級,學生的潛能將被激發(fā),他們的成長也將更有意義。本文從“以人為本”以及“民主管理”的角度出發(fā),提出了中學生班級管理的改進措施,希望能對中學班主任工作有所幫助。
中學生安全論文范文二:學生公共安全法律論文
淺談學校承擔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的歸責原則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重大公共財產安全等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公共安全事件呈現(xiàn)出群體性、廣泛性、持久性等特點。學校是在一定理念指導下,將人類所積累的各種知識代代相傳的穩(wěn)定型組織。學校發(fā)生公共安全隱患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學校規(guī)模大,人員多,公共安全的群體性強;二是學校相對封閉,自我防范能力弱,公共安全防治難度大;三是學校與外部社會交互性增加,導致風險也日益增加。如何實現(xiàn)對受害學生的充分救濟,應建立學校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多元責任的承擔機制。
本文認為,責任承擔機制的設計,首先要考慮學生受傷能夠獲得必要的賠償,其次在督促學校消除事故隱患的同時,避免讓學校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fā)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1]按照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理論,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分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排除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根據法律規(guī)定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肚謾嘭熑畏ā返? 條規(guī)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這一原則的適用將嚴重地加重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各國的民事法律制度對其適用都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肚謾嘭熑畏ā访鞔_規(guī)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jiān)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不屬于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類型,因此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都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意在于促使行為人能夠以足夠勤勉謹慎的態(tài)度對待自己的工作,盡量保障周圍群眾與環(huán)境的安全,以免對他人造成損害結果。"[2]在特殊的侵權領域,行為人的勤勉和謹慎程度不容易判斷,過錯也不容易判斷,所以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但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領域中并不存在上述困難,一般來說,完全可以通過建立完善而嚴格的制度來對學校及其教師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要求,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學校而言,確實是一種過于嚴厲的責任規(guī)定。從境外關于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的歸責原則來看,沒有一個國家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學校必須對學生的人身傷害承擔無限風險,各國普遍采取的觀點是學校的有限責任論。要求學校承擔過于沉重的責任,會造成學校的負擔,會使學校喪失開展與素質教育相適應的教學活動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最終將損害廣大學生的利益和我國的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無過錯責任是以保險制度為基礎,通過保險制度分配損害,法官和陪審員"只要知道哪一方面是有投有保險的事實,就會相應地影響到他們的判決。"[3]目前,我國的學校責任保險制度尚未全部建立,學校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保險基礎上不具備,要求學校承擔無過錯責任,既不符合國際慣例,學校也無法承受。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fā)生的情況下,法律又無特別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以公平考慮作為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對于公立學校而言,也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但是,在賠償標準和范圍內可以適當減少。因為公立學校是國家財政撥款,而且我國的教育經費原本就不足,在很多方面都處于劣勢,如果賠償很多這勢必會造成學校己經捉襟見肘的教育經費被用在無過錯時的補償中,使教育改革和發(fā)展在物質保障上更加步履維艱,這極大地違背了教育規(guī)律,與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的目的大相徑庭。對于私立學校而言,其對學生的義務一般是高于法定義務的,故應按其承諾的義務承擔責任,但這不是說私立學校就不負有法定的義務,如未成年人的受傷是在其承諾義務之外的,其仍應按法定義務承擔責任,這也是學校這類公益法人所必須遵守的最低規(guī)范。學校承擔責任,最終卻由保險公司給錢,責任實際是通過保費的收取,由全社會來承擔的。所以,適當給予受害學生補償對于私立學校來說,并沒有實質的損害,不致因承擔責任而影響學校的教學、管理活動。我國一位學者認為, "公平責任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損失, 維護當事人之間經濟利益的平衡, 從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體現(xiàn)了富者對窮者救濟這一社會主義道德規(guī)范。"[4]
(三)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 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應區(qū)別對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幼兒園和學校來證明自己對于公共安全事件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如果幼兒園和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限制行為能力學生發(fā)生的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存在過錯時,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學校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時過錯責任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因此,從整體上看,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1.學校過錯的認定標準
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符合法律賦予學校保護學生的義務和學生的監(jiān)護人委托學校對被監(jiān)護人的教育、管理、保護責任規(guī)定,有利于學校履行其職責。對于學校來說,在此處,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fā),具體分析。法律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心理。過失包括兩種: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學校已經預見到自己在安全保衛(wèi)工作方面尚不到位,但卻存有僥幸心理而認為可以避免,或者認為在短期內不會發(fā)生但結果卻出現(xiàn)了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學校應當預見本校的某些安全隱患可能導致學生會受到損害,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結果導致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的發(fā)生。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學校因故意而造成公共安全事件的情況比較少,大部分公共安全事件是由于學校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引起的。過錯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產物,在對學校主觀方面進行確定時,有兩種不同的標準。第一種是主觀標準說,"主觀標準是指通過行為人主觀心理來判斷其有無過錯。倘若行為人主觀上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將會發(fā)生的后果,那么他對該后果不負責任;相反,倘若行為人主觀上可以預見損害結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5]采用主觀標準說有利有弊,雖不致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但卻會不適當?shù)胤趴v行為人的某些責任。究其原因有兩個:第一,主觀標準說依賴于對每個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做出科學準確的判斷,這對法官、對相關當事人來說都并非易事。每個人的認識能力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是受到各自的智力狀況、各自所處的客觀環(huán)境、各自所掌握的業(yè)務技術與專業(yè)背景等因素的影響。每個人對行為后果的認識能力不同,同樣預見能力也各有差異。即便對于同一種后果,這個當事人能認識,但是對于另外的當事人就不一定會認識或預見到了。第二,主觀標準說只注重行為人個人的預見能力,并沒有考慮行為人應當預見的問題,也沒有考慮行為人是否必須深思熟慮作出合法合理的行為選擇來避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因此會導致那些應該預見而未預見其行為后果的行為人被不適當?shù)孛獬熑?。綜上所述,如果一些特定行為可以反映出對學生的生命和健康權利較為明顯地不注意,可是因為行為人的認識能力和預見能力迥異,如果司法實務者不可以清晰地判定該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到其行為后果,就不能合理地認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也就不能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行為必然會縱容該行為人已經實施的加害行為,并使受害學生本來可以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受到侵害,這無疑給受害學生造成"二重侵害"。由此,我們主張對學校過錯的認定應采用第二種標準--客觀標準說。"客觀標準則認為,雖然過錯是一種主觀活動,卻要通過客觀行為來判斷,因此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來認定過錯。"[6]
之所以說客觀說更符合實際,是基于兩點考慮:第一,學校絕大部分是基于過失而對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承擔賠償責任,采用客觀標準檢驗這種過錯更具有可行性與操作性;第二,學校是法人,若采用主觀標準來確定法人的過錯勢必會牽涉法人的主觀意思,法人是自然人的組合體,法人的意思與個人的意思不易區(qū)分,而且個人的認識能力受到各自所處的客觀環(huán)境、各自所掌握的業(yè)務技術與專業(yè)背景等因素的影響,所以采取主觀說來判斷法人過錯難度更大。
2.學校的注意義務標準
認定學校過錯還應當以學校是否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標準。認定學校過錯責任應當以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為準。首先必須要明確學校職責的來源。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來源于《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學校是否盡到職責,應當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以及是否在可預見的范圍內盡到了謹慎勤勉的注意義務為認定依據。方益權教授從"合理而謹慎的人"出發(fā),提出"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標準說"的注意義務是較為科學的,從而對學校的過錯進一步作出認定。筆者認為,結合學生的年齡、智力狀況來認定學校的過錯方法是切實可行的。在面對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學校所應承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程度也隨之不同,要區(qū)別對待。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所應盡的注意義務程度要高于限制行為能力學生,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注意義務又要高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學生。這一點在《侵權責任法》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xiàn)?!肚謾嘭熑畏ā返?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關于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是規(guī)定了過錯推定原則,這主要是考慮到由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點,難以對事故發(fā)生的情形準確地描述,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來處理顯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有失公正。《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關于學校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上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相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學校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注意義務程度要減輕了。這類學生具有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具有額一定避免和消除相應危險的能力,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應在其所能辨認和控制的維度內承擔相適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學校也就在相應的范圍內減輕了自身的注意義務。
四、學校的補充責任
(一)補充責任的含義及基本規(guī)則
1.補充責任的含義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規(guī)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學校的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一個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而致使受害人的權利受到同一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受害人享有的數(shù)個請求權有順序的區(qū)別,首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不能實現(xiàn)或者不能完全實現(xiàn)時再行使另外的請求權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7]補充責任最大的特征,就是產生的數(shù)個請求權存在順序的區(qū)別,權利人必須首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在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時,第一順序的責任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導致請求權不能滿足時,才能行使剩余的請求權,以此來保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順利實現(xiàn)。具體到學校而言,學校首先是負有安全保障責任的。安全保障責任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安全依法承擔的保護義務,如果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保義務導致他人受到損害的,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安全保障責任包括獨立責任和補充責任。就學校而言,獨立責任是指學校對自己管理范圍內的各種安全設施疏于管理或者沒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學校的補充責任即是指學校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讓學生在自己管理范圍內活動的人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補充責任中,學生的損害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學校僅僅是沒有及時有效地防止和制止這種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其直接的責任主體是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學校僅僅是在"能夠防止制止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2.承擔補充責任的基本規(guī)則
第一,在補充責任的形態(tài)中,即構成直接責任與補充責任的競合時,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責任人也就是直接侵權行為人要求賠償,直接責任人應當接受受害方的請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滿足受害人的權利要求。如果直接責任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后,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就不存在了,受害人不可以再向其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也無權向其追償,因為直接責任人才是真正的侵權人。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賠償能力不足,以至于不能行使第一順序的賠償請求權時,可以要求補充責任人賠償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直接責任人沒有能力賠償?shù)姆秶褪茄a充責任人需要賠償?shù)呢熑尾糠?。換句話說,如果直接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補充責任人只須承擔直接責任人不能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補充責任人就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三,補充責任人對直接責任人享有追償?shù)臋嗬?,這是在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得到的法定的權利。補充責任人有權要求直接責任人承擔其賠償責彌補自己的損失。直接責任人應當滿足補充責任人的權利要求,一旦有履行能力之際就必須賠償補充責任人因承擔補充責任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綜上所述,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依據直接責任人的最終履行情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可能是直接責任人沒有履行能力時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也有可能是直接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時的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當然,這也必須與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與應盡的注意義務程度相適應。
(二)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存在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于"相應的"補充責任,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呢?第一種理解為"如果學校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由此的補充責任。"[8]第三人也就是直接責任人若不能承擔責任或不能完全承擔責任,學校作為補充責任人就要承擔直接責任人的全部責任或者賠償不足時的不足部分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直接責任人追償。但是,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會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直接責任人根本就沒有能力承擔責任時,那就只能由學校全部承擔責任。學校在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后,也沒有辦法從直接責任人那里得到追償。這樣對學校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因為學校設立的宗旨畢竟是教書育人,傳播知識與文化,這樣必然會造成學校資金短缺以致無法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第二種理解是"讓學校在其過錯行為的限度內承擔補充責任"。[9]這可能會與實際損害賠償原則相違背。因為如果按照實際損害賠償?shù)脑瓌t,那么責任人的責任應該是明確的,即損失多少,賠多少。但是承擔補充責任的基本規(guī)則,補充責任人要承擔的補充責任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盡管法律明確規(guī)定補充責任人只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責任,但是還會與直接責任人的承擔能力掛鉤。若直接責任人毫無賠償能力,那么學校必須在全部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若直接責任人有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能力,那么學校需要在剩余百分之七十的責任上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若直接責任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能力,那么學校只需要在剩余百分之十的責任上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
由此可見,按照這兩種理解方式去追究學校與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都有一定的缺陷,那么,究竟應當如何處理學校、直接責任人對受害學生承擔的侵權責任呢?筆者認為,規(guī)定學校承擔補充責任是考慮到了直接責任人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和直接的責任,而學校主要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這相對而言是次要的責任和間接的責任,這其中沒有重視過錯程度對責任承擔所起的作用。
(三)過錯輕重與原因力大小分析
在數(shù)人分擔侵權責任的情形下,共同責任如何分擔,有兩個標準,一是過錯輕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過錯輕重對于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在安全保障義務中的補充責任中,我們除了必須充分認識到承擔補充責任的依據之一--過錯外,還必須認識到學校的過錯的不同程度,因為學校的過錯程度不同,那么導致它承擔的責任也會有所區(qū)別。
1.過錯輕重
在共同責任輕重的過錯等級上,一般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為故意。故意所為的行為,是最重的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是最重的。在故意中,直接故意的過錯程度重于間接故意。第二等級為重大過失。因重大過失所為的行為,是中等的過錯,應當分擔的責任輕于故意但重于一般過失。當法律要求負有較高的注意標準,該行為人非但沒有遵守這種較高的注意標準,而且連較低的注意義務也未盡到,就是重大過失。第三等級為一般過失。一般過失是最輕的過失,應分擔較輕的責任份額,低于重大過失的責任份額。確定一般過失的標準,是負有較高注意義務的行為人雖未盡此義務,但未違反一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就是一般過失。筆者認為,在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案件中,不存在故意的可能,沒有哪個學校會故意讓第三人進至本校內行兇傷害學生。通常情況下學校表現(xiàn)為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根據過錯輕重的大小,若學校根本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則為重大過失;若學校盡管盡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沒有很好地履行,存在疏忽和遺漏,則為一般過失。在數(shù)人侵權中,過錯輕重有大有小,對侵權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2.原因力理論
在侵權構成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多種原因對于損害事實的發(fā)生即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個原因對于損害事實的發(fā)生起著不同作用,就產生了原因力大小的問題。何為原因力?楊立新教授認為"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各原因對于損害結果發(fā)生或擴大所發(fā)揮的作用力。"[10]單一原因對于結果的發(fā)生,其原因力為百分之百。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現(xiàn)實意義。
一般認為,原因力的大小取決于各個原因的性質、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的距離以及原因事實的強度。主要原因是對損害結果的或擴大發(fā)生起決定性作用,次要原因是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擴大不起決定性作用。直接原因是指沒有介入其他人的行為而直接引起結果發(fā)生或擴大。間接原因是指介入他人的行為而直接引起結果發(fā)生或擴大。間接原因的原因力低于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實距損害結果遠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實距損害結果近的原因力,原因事實強度小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實強度大的原因力。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原因行為的原因力大,行為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原因行為的原因力小,行為人應承擔較小的責任。直接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在順序上有差別,就是由于直接責任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而補充責任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次要原因、間接原因。但如果單純地采用補充責任去處理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又會存在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將過錯輕重與原因力大小結合起來解決問題。
3.過錯輕重與原因力大小理論綜合說
學者對原因力與過錯之間有這樣的評價:"在所有的案件中,義務、因果關系和原因力的遠近性這三個問題都相互交叉。在我看來,他們不過是從三個不同的角度看同一個問題的不同角度。"[11]根據過錯輕重和原因力大小的比較,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第一,當加害人過錯程度大致相同時,確定各自責任的比例應根據各自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第二,當加害人過錯程度有很大差異時,根據其過錯來判斷承擔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12]此時,雙方當事人各自行為的原因力起著調整衡平的作用:原因力不相等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的比例按照原因力大小來調整,以此來確定賠償責任;原因力相等的,按照過錯程度輕重來確定賠償責任。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wèi)條例》第7 條和第11 條規(guī)定看,學校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學校的管理層面和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內容。學校應當研究本單位的治安隱患和緊急事故處理機制;建立適應本學校的治安保衛(wèi)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確定本學校的重點保護場所和范圍;積極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等等。如果學校根本沒盡到上述義務,是典型的不作為,存在重大過失,根據過錯輕重及原因力大小,學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權行為人,學校也應當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因為學校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這也是侵權行為。對此,應根據按份責任來劃分學校和第三人的責任,根據過錯的大小來劃分學校與第三人的責任,學校只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果學校沒有很好地履行上述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學校存在一般過失。此時,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和學校沒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都是導致受害學生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是原因力結合產生作用。但是學校沒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間接的,起次要作用,是間接原因,也是次要原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直接的,起主要作用,是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在分擔損害責任方面,學校和第三人應當按照原因力大小,根據比例分擔各自的責任。這樣,就避免學校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買單",即承擔全部責任。同時,第三人實施加害行為,造成受害學生的損害結果,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原因力,構成侵權責任;校方由于其未合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間接的原因力,結合上述分析,應當先由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在第三人無力承擔責任的時候,再根據學校對自己因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涉及家庭、學校、社會等諸多方面的關系。隨著近年來類似血案頻頻發(fā)生,侵權損害賠償已成為司法實務界遇到的難點。學生公共安全事件地妥善處理涉及學生健康成長和學校教學模式的采納,影響深遠而重大。由于我國教育立法的滯后和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研究上的邊緣化,該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結合我國目前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現(xiàn)實,筆者從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加以區(qū)分,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而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監(jiān)護關系。并且排除了學校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學??梢赃m用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另外,筆者還確立了學校的過錯認定標準和所負義務的注意義務標準,結合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說明學校承擔的補充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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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楊立新著:《侵權行為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第109頁。
[11] 楊立新:"客觀與主觀的變奏:--原因力主觀化與過錯客觀化的演變及采納綜合比較說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