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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繳納論文范文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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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繳納論文范文怎么寫

        個人所得稅既是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又是公平社會財富分配、保持經濟穩(wěn)定和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工具 ,還是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我國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人所得稅論文,供大家參考。

        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篇一:《試談個人所得稅制現存問題與對策》

        個人所得稅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國民眾、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目前的財政收入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在經過多次調整之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為分類制。

        1個人所得稅制模式以及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1個人所得稅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尚且存在較為明顯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則是由于貧富差距逐漸擴大而引起的民眾心理失衡。

        1.2現有稅制對費用扣除的規(guī)定不科學

        目前我國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制度是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對于居民所得稅的免征額也是完全統(tǒng)一的,這樣的規(guī)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居民繳納費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卻并沒有實際考慮到納稅居民的個人實際情況以及不同地區(qū)之間消費水平的差異。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及實際負擔能力如贍養(yǎng)老人、養(yǎng)育子女、房貸等諸多方面的因素。

        1.3現有稅制實現分類制征收模式不夠合理

        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對于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收入難以區(qū)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納稅不同的現象發(fā)生。例如王某是企業(yè)的設計人員每月工資、薪金所得8000元,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個人從事設計工資,每月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000*(1-20%)]×20%=1280元。兩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相差935元。同樣的一個月勞動所得,卻由于我國費用扣除制度對工資、薪金收入和勞務報酬收入課征辦法不同使李某多繳935元的稅款。

        1.4現有稅制無法充分貫徹立法原則

        我國個人所得稅所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要緩解收入差距,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近幾年來,我國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現行稅制已經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反而造成了綜合收入多稅負輕,而經濟來源平均較低但是收入相對集中的人稅負重的現象。此外,現行稅制還在一定程度上為稅收管理帶來了困難。

        1.5納稅制度存在不公平現象

        納稅不公平主要體現在納稅主體之間,按照現有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以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按年計征的主要納稅對象有個體工商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特定的某些行業(yè)和薪資來源,這樣的征稅制度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業(yè)或者個體經營者與普通企業(yè)員工的納稅差異,其次,稅務部門雖然對應繳納稅資的企業(yè)項目有著統(tǒng)一規(guī)定,但是在稅收的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著很大差別。

        2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對策

        2.1改革課稅模式

        將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進行融合,將兩者進行統(tǒng)一應用,實現對不同性質稅款的合理收取。在當前的經濟轉型階段,個人所得稅制度會不斷隨著經濟發(fā)展進行調整,應用綜合稅與分類稅的混合制度進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絕偷稅漏稅、稅收不合理現象的發(fā)生。實現稅收管理水平與稅收環(huán)境的和諧統(tǒng)一。

        2.2合理制定費用扣除標準

        扣除標準不能僅僅根據薪資水平與資金性質進行評價。眾所周知,我國地廣人多,因此不同地區(qū)的發(fā)展水平與不同家庭的生活負擔都各不相同。除去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免征額,對于其他減免政策需要進行嚴謹系統(tǒng)的分析。

        2.3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制向綜合制改進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稅率對納稅人的分項所得的征收分類稅進行預先扣除,當納稅年度結束后,再由納稅人對全年各項綜合所得稅進行合并申報,同時通過多退少補的方式對年度內已納稅金額進行清繳匯算。

        2.4加強公民納稅意識

        完善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加以推廣,強化稅法宣傳,讓每個公民懂法、知法,增強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

        2.5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進的現代電子科學技術,通過與銀行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避免由于信息錯誤而造成稅收管理的負面影響。信息管理系統(tǒng)需要對個人的收入來源、收入數量進行詳細的監(jiān)控與核查,此外,還要對個人持有的不動產與流動資金進行定期登記核實,以實現對納稅人的財產監(jiān)管。

        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篇二:《淺談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開始實施于1980年,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時將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進行合并,形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基本結構。隨后經歷了6次修正了個人所得稅法,3次修正了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以及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系列關于政策和征管的規(guī)范性文件。雖然個人所得稅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根據目前的狀況來看,個人所得稅對調節(jié)居民收入差距并未產生很大的作用。一方面,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較小,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的整體稅制結構中的地位較低,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功能發(fā)揮力量有限。1994年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1.42%,隨后逐年比重增加至2005年的7.28%,但是2006年開始比重開始下降,至2013年比重降至5.91%。另一方面,現行的分類制課稅模式存在很多的問題,使得個人所得稅不能很好地發(fā)揮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是源于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在我國居民的收入來源較為單一,征管水平不高基礎上實行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時居民的收入來源也多元化,在這種情況下分類制的個稅征收模式并不能衡量納稅人的真實水平,不能區(qū)別納稅人的負擔狀況,容易出現實際收入水平高的人比實際收入水平低的人的稅收負擔低的情況,加劇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情況。

        (一)分類所得稅制下稅目劃分不合理

        我國目前采取的分類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各項所得,根據其來源不同或性質不同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11項,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這種劃分方式存在著明顯不合理的地方:分類稅制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在這種模式下收入渠道單一且應納稅所得額少的納稅人稅負重,反而那些收入渠道多元化、應納稅所得額高但分屬不同應稅項目下的納稅人的稅負較輕。由于不同來源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征收,收入高的納稅人往往由于其收入來源廣泛而導致他們可以通過多份收入進行多次費用扣除,從而實現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這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納稅人真實的納稅能力,而且這種變相的合理避稅方式造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

        (二)費用扣除制度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采取定額與定率相結合的方式,費用扣除按照居民的個人收入分別確定,沒有考慮居民的家庭實際情況,也沒有考慮物價因素、缺乏彈性,影響了調節(jié)居民收入的合理性。目前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全國統(tǒng)一為3500元/月,這一扣除標準沒有考慮納稅人實際情況。由于各個家庭在教育、養(yǎng)老、住房、撫養(yǎng)子女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占到納稅人總支出的比例也是不同的。此外,居民的婚姻狀況、贍養(yǎng)及撫養(yǎng)人口對不同家庭的消費能力造成很大的影響,由此相應產生的醫(yī)療、教育等費用會實質上造成家庭稅收負擔不公平。對國內居民統(tǒng)一適用3500元/月,而外籍人員適用扣除4800元/月,這項政策制定之初是為了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有利于我國的對外形象,然而這種超國民待遇已經不適合我國的經濟形勢,也不利于社會公平。

        (三)稅基較窄、稅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分類稅制包含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11項征稅內容。但是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稅款比例占到個人所得稅稅收的50%以上。實際上目前我國個人除了獲取工資收入以外,還存在非貨幣性的附加福利,收入呈現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發(fā)展的態(tài)勢,個人的賬面工資不能完全反應個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很多企事業(yè)單位存在低工資、高福利的現象,附加福利包括住房、醫(yī)療、各類補貼等,高收入群體還有“灰色收入”,這些收入難以用貨幣衡量,帶有一定的隱蔽性。對這些非貨幣性收入征管的缺失也使得稅基較窄,影響個人所得稅稅款的征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復雜,既有超額累進稅率,又有比例稅率;在比例稅率中又設有減免征收和加成征收,這既造成納稅人對稅法難于掌握和理解,也不便于稅務機關的征管。我國工資薪金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是45%,勞務報酬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是40%,生產經營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是35%,稿酬所得減征后實際稅率14%。這一稅率結構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如果某一納稅人的收入完全是靠工資獲得,那么其應納稅的最高稅率是45%,個人所得稅對其調節(jié)力度是最大的;如果納稅人是企業(yè)老板,則其應納稅最高稅率是35%,如果納稅人是作家,則其最高稅率是14%;同樣多的收入,由于來源渠道不同,其所要交納的稅額就不同。這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作用。

        (四)個人申報制度的不合理,稅收征管存在難題

        我國目前主要采取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納稅申報方式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07年起要求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主動申報納稅,但是目前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淡薄的,讓其從被動納稅到主動申報納稅的轉變存在困難,外加對于條款眾多的稅法難于讓納稅人理解,這些都會阻礙自行申報納稅的實施。稅收征管的執(zhí)法力度不夠,我國的《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但是在實際執(zhí)法中遇到已離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對其追繳稅款的難度很大。此外,稅務部門需要的納稅信息難以共享,缺乏法定協(xié)作機制。不同地區(qū)、不同部門之間難以達成協(xié)作,納稅人的收入、財產及日常消費數據難以實現共享。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路徑選擇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早在2003年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就已經確定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制走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但是十多年已經過去,仍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在上我國明確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環(huán)境來看,目前可以實行的路徑可以有:

        (一)費用扣除的調整

        自2006年以來的費用扣除標準經歷了從1600元、2000元到3500元的三次調整。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不僅是每次個稅改革呼聲最高的關注點,也是學術界長期關注的問題。但是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的意義到底效果如何?假如將此標準提高到5000元,稅率和級距都不變,那么對于月工資6000元的人來說在扣除標準3500元時需要納稅145元,扣除標準5000元時需要納稅30元,減稅115元;對于月薪20000元的人來說扣除標準3500元時需要納稅3120元,扣除標準5000元時需要納稅2745元,減稅375元。這就造成了個人所得稅所起到的“逆向調節(jié)”作用,即工資薪金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只是單純的提高費用扣除標準會使得工資越高的人獲益越多,工資越少的人獲益越少,同時還會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有效稅率。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的越多,這種“逆向調節(jié)”的作用會發(fā)揮的更大,這與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居民收入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對于費用扣除的確定,我們常常關注扣除標準,對于費用扣除的內容關注較少。結合目前我國的國情,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實際生活負擔及相關因素,如配偶的收入水平、贍養(yǎng)老人、子女數量、基本的醫(yī)療教育支出以及購買首套房子的房貸利息支出等。對此設定必要的扣除限額或者比例,這樣做的目的是對不同的納稅人實施差別化的扣除規(guī)定,實現負擔重的人多扣除,負擔輕的人少扣除。

        (二)擴大稅基,規(guī)范稅收優(yōu)惠

        我國的居民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在工資薪金的收入之外員工還會獲得公司獎勵的非貨幣性福利,例如員工獲得公司的出國旅游、奢侈品獎勵等。公司為了給員工增加福利,種類繁多,稅務機關難以進行監(jiān)管以及核算,但是繼續(xù)將這類收入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會使得稅收公平難以實現。但根據目前情況來看,附加福利正在慢慢地從非貨幣性向貨幣性轉變,例如原有的福利分房變?yōu)樽》垦a貼、公務用車也逐漸采取貨幣化和社會化的方式進行。因此,稅務征管應當考慮附加福利逐步納入到應稅范圍,擴大稅基。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目的是對低收入群體及弱勢群體的照顧,體現公平原則。但是目前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政策被一些中高收入人群利用,造成了稅基的侵蝕,應對稅收優(yōu)惠政策進行規(guī)范。首先,目前外籍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本就比我國居民的扣除標準高,取消對外籍人員的各種補貼、費用的稅收優(yōu)惠規(guī)定。其次是取消獲得津貼和獎金的國內外高收入者的稅收優(yōu)惠,對超過標準的福利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征稅。附加福利和稅收優(yōu)惠是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生平,但也成為一些高收入人員提供了避稅的途徑,為了加強國家在個稅政策上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對高收入群體以及對附加福利和稅收優(yōu)惠的有效監(jiān)管,能增加財政收入,是擴大稅源、加強個稅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途徑之一。

        (三)加強稅收征管

        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問題也是影響其發(fā)揮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國的個稅改革沒有出現實質進展與稅收征管水平低也有很大關聯(lián)。即便是將來要實施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對納稅人的信息傳遞和監(jiān)管要求也會更高。但是目前由于征管水平有限,稅務機關難以掌握和傳遞納稅人的信息,這也就導致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項目無法核實其真實性。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征管系統(tǒng)對納稅人信息實現共享,設立納稅人識別號,將納稅人的信息、財產登記實名制、建立信用檔案,這樣一來稅務機關通過公安、銀行、工商等部門的信息聯(lián)網,監(jiān)控納稅人識別號下納稅人的收入情況,貸款、子女入學、買房、投資等日?;顒拥纫源藢{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進行分析、監(jiān)督其納稅情況,也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對已偷逃稅款的納稅人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偷逃稅款的成本和風險從而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規(guī)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

        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篇三:《淺析個人所得稅問題》

        摘要: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中的重要稅種,但在長期實踐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的弊端不斷顯露。本文聯(lián)系我國個人所得稅發(fā)展狀況,分析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所存在的問題,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分類稅制、稅率設計模式、費用扣除方式、征收制度以及公民個人納稅意識等方面進行分析,為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提出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個稅存在問題;個稅發(fā)展建議

        一、個人所得稅概述

        (一)個人所得稅基本含義。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性

        1、自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以來,在調節(jié)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對國民收入進行二次調整,保證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抑制高收入者的利益,從而縮小個人收入差異,實現社會公平。

        2、個人所得稅是一個重要的經濟調節(jié)杠桿。所得稅的收入彈性較大,即能根據國民經濟盛衰發(fā)揮自動調節(jié)作用,也易于根據政策需要相機調整稅率和稅收,借稅收政策的調整促使國民經濟穩(wěn)定增長。

        3、個人所得稅有利于培養(yǎng)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征收個人所得稅還具有培養(yǎng)公民納稅意識,加強對個人經濟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居民個人消費,調節(jié)社會供需關系等重要作用。

        4、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便于通過國民收入做相關統(tǒng)計,為來年財政政策的改進作參考。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分類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稅負

        1、分類稅制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合理原則。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采用分類稅制模式,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

        2、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為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而未考慮個人贍養(yǎng)家庭的實際情況。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分項征稅辦法沒有直接設計教育、贍養(yǎng)老人、撫養(yǎng)子女等專項扣除。

        3、現行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容易造成稅負的不公?,F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納稅人各月獲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而依照現行的稅法規(guī)定,實行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必然造成對每月收入平均的納稅人征稅輕,對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征稅重。

        (二)稅率模式復雜繁瑣,邊際稅率過高。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按照應稅所得的性質來確定稅率,采取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并行的結構,并設計了兩套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模式不僅復雜繁瑣,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稅負不公,這是與國際上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不相吻合的。

        (三)費用扣除不合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方法。這一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現在既沒有考慮通貨膨脹與價格水平的因素,更沒有考慮贍養(yǎng)老人及撫養(yǎng)子女的不同情況。規(guī)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率的費用顯然不合理,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

        (四)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直接影響到稅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對一國財政收入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個人所得稅的流失規(guī)模大大超過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速度,是我國不可小覷的問題。

        (五)個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發(fā)展時間短,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淡薄,加之個人所得稅以自然人為納稅義務人,直接影響個人的實際收入,并且由于計算困難,扣除復雜,稅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廣等原因,使得個人所得稅成為我國征收管理難度最大、偷逃稅面最寬的稅種。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問題解決對策

        (一)分類綜合稅制

        1、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選擇存在很多爭論,但支持用分類所得稅制的人很少,因為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從整體上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近幾年,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主張逐漸占了上風。這種稅制,是由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合并應用而成,亦稱為混合所得稅制。

        2、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針對個人的收入,沒有計算家庭人口,沒有考慮贍養(yǎng)系數,這樣一來,人均稅收負擔差異就很大,稅制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功能已經失效,開始偏離公平。因此,考慮家庭負擔的綜合稅制則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這樣可以避免納稅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項扣除等辦法來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jiān)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

        (二)簡化稅率模式,適當降低邊際稅率。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在現行稅率模式的基礎上應將稅率級次減少,級距加大。超額累進稅率可減少,并適當降低低檔稅率,提高高檔稅率,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收入,實行大幅度的再調節(jié),使之與工資、薪金所得稅負持平。

        (三)調整合理、公平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后,應該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有關費用扣除內容。在綜合所得合并納稅時,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的辦法,主要考慮贍養(yǎng)人口數量、年齡和健康狀況等因素加以確定,并可根據經濟發(fā)展狀況實行物價指數調整,使其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

        (四)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完善

        1、加強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針對高收入行業(yè)和個人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下發(fā)了演出市場、廣告市場、個人投資者、建筑安裝業(yè)等十幾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和辦法,為強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證,促進了對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2、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全員全額是我國新《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提出的一個亮點,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方向。稅務機關要通過全員全額管理全面掌控個人收入信息,實現對高收入者重點管理。

        3、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素質,改善征管手段。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和公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會越來越多,要求稅務機關充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培養(yǎng)一批忠于職守和具有良好職業(yè)道德的征管人員,進一步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代扣代繳制度,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的力度,使納稅意識深入人心,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四、結束語

        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遠,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隨著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發(fā)展,個人所得稅在稅收中的比例會越來越大,國家的財政能力會越來越強,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會越來越好,我國的國民收入差距也會越來越小,最終實現平等、公平的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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