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zhèn)瘶I(yè)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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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項目收益?zhèn)瘶I(yè)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jù)】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發(fā)展并規(guī)范債券市場,鼓勵金融創(chuàng)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建立透明規(guī)范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基本概念】項目收益?zhèn)桥c特定項目相聯(lián)系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特定項目的投資與建設,債券的本息償還資金完全或基本來源于項目建成后運營收益的債券。
第三條【發(fā)行方式】項目收益?zhèn)梢栽阢y行間債券市場或交易場所以簿記建檔形式公開發(fā)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fā)行。
第四條【資金用途】發(fā)行項目收益?zhèn)技馁Y金,只能用于該項目建設和運營,不得置換項目資本金或償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債務,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項目及收益
第五條【合規(guī)性】用于發(fā)行項目收益?zhèn)捻椖?,應該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及其他與項目開工相關的手續(xù),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guī)定。
第六條【鼓勵類】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要求,現(xiàn)階段重點支持棚戶區(qū)改造、城市綜合管廊、天然氣儲氣設施等項目通過項目收益?zhèn)谫Y。
第七條【負面清單】不支持自身沒有任何盈利能力、單純依賴財政補貼建設、運營項目發(fā)行項目收益?zhèn)?/p>
第八條【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主體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或特殊目的載體。項目實施主體負責募投項目的投資、建設及運營,根據(jù)約定享有項目的收益權,也是保證債券還本付息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項目可研】發(fā)行債券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公司編制。項目收益和現(xiàn)金流應由獨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詢、評估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進行評估,并對項目收益和現(xiàn)金流覆蓋債券還本付息出具專項意見。
第十條【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發(fā)行項目收益?zhèn)捻椖?,除債券資金之外,其他資金來源必須全部落實。其中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須符合國務院和行業(yè)主管部門關于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經濟效益評價】在項目收益?zhèn)胬m(xù)期內的每個計息年度,項目收入應該能夠完全覆蓋債券當年還本付息的規(guī)模,項目各年收入扣除運營成本和各項稅金后的凈現(xiàn)金流,應該能夠覆蓋債券當年還本付息資金規(guī)模的90%。項目內部收益率(稅后)應該大于現(xiàn)階段社會折現(xiàn)率8%。收益期較長或有財政補貼的項目,社會折現(xiàn)率的要求可放寬至不低于6%。
第十二條【項目收入的認定】項目收入是指與項目建設、運營有關的所有直接經濟收益和可確認的間接經濟收益。項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費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財政補貼以及因項目開發(fā)帶來的土地增值收入。其中,財政補貼和土地增值收入應該納入有權限政府的財政預算并經同級人大批準列支。債券存續(xù)期內納入預算的財政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賬戶設置】發(fā)行項目收益?zhèn)捻椖繉嵤┲黧w,應該在銀行設置債券募集資金專戶、項目收入歸集專戶、償債基金專戶,分別存放項目收益?zhèn)哪技Y金、項目收入資金和項目收益?zhèn)€本付息資金。
第十四條【防止利益沖突】對舉借銀行貸款的項目,項目歸入歸集專戶和償債資金專戶應開立于提供貸款的銀行之外的第三方銀行機構。
第十五條【債券募集資金專戶】募集資金使用專戶,專門用于本期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及劃轉,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臨時限制的募集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國債等流動性較好、低風險保本投資。
第十六條【項目收入歸集專戶】項目收入歸集專戶,專門用于接收項目運營期間收入,按照約定向償債資金專戶中劃轉本期債券當年應付本息金額和償債準備金。項目收入由可確定的主體支付時,應由該主體直接向項目收入歸集專戶劃轉資金。項目當年收入扣除當年還本付息資金后仍有剩余的,應向償債資金專戶劃轉償債準備金。償債準備金的金額為下一年度還本付息金額的1%,與當年還本付息金額一并劃入償債資金專戶。項目收入當年歸集金額扣除當年還本付息金額和償債準備金金額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支付與項目有關的成本、費用和稅金。
第十七條【償債資金專戶】償債資金專戶專門用于本期債券償債資金的接收、存儲及劃轉,除償還債券本息外,償債資金專戶資金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 信用評級和增信措施
第十八條【信用評級】公開發(fā)行的項目收益?zhèn)?,應該由專業(yè)評級機構進行債券信用評級,定期進行跟蹤評級并公布評級結果。
第十九條【增信措施】項目收益?zhèn)瘧O置差額補償人,債券存續(xù)期內每期償債資金專戶內賬戶余額在當期還本付息日前20個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債券當期本息時,差額補償人按約定在5個工作日內補足償債資金專戶余額與應付本期債券本息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差額補償協(xié)議】項目實施主體、差額補償人和項目收入歸集賬戶監(jiān)管銀行應簽訂差額補償協(xié)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差額補償程序。
第二十一條【擔保措施】在設施完善的差額補償機制基礎上,項目收益?zhèn)部梢酝瑫r增加外部擔保,對項目收益?zhèn)€本付息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當償債資金專戶內的余額無法足額還本付息、差額補償人也無法按時補足差額時。由擔保人在還本付息日前10個工作日將差額部分劃入償債資金專戶。
第五章 發(fā)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審批方式】公開發(fā)行的項目收益?zhèn)毥泧野l(fā)展改革委核準后方可發(fā)行。非公開發(fā)行的項目收益?zhèn)?,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備案后即可發(fā)行。
第二十三條【承銷】發(fā)行項目收益?zhèn)瑧捎匈Y質的承銷機構進行承銷。
第二十四條【期限要求】項目收益?zhèn)拇胬m(xù)期不得超過募投項目運營周期。還本付息資金安排應與項目收益實現(xiàn)相匹配。
第二十五條【債券形式】項目收益?zhèn)癁閷嵜朴涃~式債券,并在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托管。
第二十六條【流動性安排】項目收益?zhèn)l(fā)行后,可向有關證券交易場所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請。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發(fā)行信息披露】公開發(fā)行的項目收益?zhèn)?,其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于必要地點并登載于相關媒體上。
第二十八條【持續(xù)信息披露】項目實施主體和承銷機構應每半年在相關媒體上公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及募集資金使用專戶,項目收入歸集專戶和償債資金專戶收支情況。在債券存續(xù)期內,項目建設、運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項目實施主體發(fā)行對債券持有人由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照規(guī)定或約定履行程序,并及時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2015年3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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