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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貫徹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心得體會4篇

      時間: 王燕764 分享

        讀了《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我不禁為容錯機制的出臺叫好,下面學習啦小編分享了貫徹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心得體會,供你參考。

        貫徹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心得體會篇1

        容錯糾錯機制解除了廣大想干事干部的后顧之憂,讓他們能夠放開手腳大干一場。只要是愿意為群眾辦事,能夠為群眾辦好事的干部,因客觀條件導致改革創(chuàng)新失敗的,可以免予追責。必須肯定,容錯糾錯機制的出發(fā)點是好的,但是也有人擔心,這一機制在執(zhí)行中是否會出現錯誤的標準因人而異?是否會成為某些人逃避責任的“保護傘”?這是需要我們深思的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要真正發(fā)揮好容錯糾錯機制的作用,重點應該做到三點。

        第一,容錯糾錯機制的內容要明。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首先要明晰內容。一是明確“錯誤”內容。要明確規(guī)定可以免予追責的錯誤是哪些,把因獨斷專行、違背程序和規(guī)律、違背科學而作出的決策排除在免責范圍之外。“錯誤”內容要細化,可操作。二是明確“錯誤”界限。要明確“錯誤”級別,不能把重大錯誤、政治錯誤等也包容進去。三是明確容錯對象,避免一些干部鉆制度的漏洞。

        第二,容錯糾錯機制的執(zhí)行要嚴。容錯糾錯機制是為了給勇于改革創(chuàng)新的干部提供保障,不能淪為部分黨員干部犯了錯誤就躲進去的“保護傘”。在執(zhí)行容錯糾錯機制時,應該先由干部個人申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出具調查報告,進行認定,并向上級部門報告,同級部門備案。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在調查時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查清錯誤原因、不良影響,只有查明行為確屬可免予追責的范疇才下定論。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在調查時不能賣人情、講關系,要以公平的心態(tài)來調查處理。

        第三,容錯糾錯機制要敢于公開。政府舉措要敢于公開,努力打造“陽光政務”。一是公開制定。容錯糾錯機制雖然是針對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體細則和操作準則時,要邀請專家和群眾參與,聽聽他們的心聲,看看在他們心中哪些錯誤可以被包容,提高機制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二是公開內容。容錯糾錯機制的細則出臺后,要及時在政府公眾信息網、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公開,讓廣大干部群眾了解知情。三是公開運用。當啟動了容錯糾錯機制后,政府要公開容錯糾錯對象、事件、原因等,給干部和群眾一個交代,接受干部群眾監(jiān)督。

        貫徹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心得體會篇2

        讀了《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我不禁為容錯機制的出臺叫好,它為改革創(chuàng)新者吃了定心丸,為實干型干部撐腰壯了膽。但是,容錯并非一味縱容,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要分析原因。一種因素是被動出錯,如在執(zhí)行上級的指示和要求時理解不當而出錯,對這樣的錯誤當然可以寬容。另一種因素是能力原因,因經驗不足而出現了失誤和錯誤,對這樣的同志可以容忍,也可調離現在的崗位,讓其進一步鍛煉成長。還有一種因素是主觀上故意犯錯,如為躲避責任而出錯,對這種不敢擔當的行為就要追責。

        二要寬容有度。容錯機制對于提振干部的精氣神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容錯并非縱容,要把握一個度,這個度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同時,要配套建立糾錯機制,允許同志犯錯誤,也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形成一套切實可行的糾錯機制,這樣才是真正意義上地保護干部。

        我以為,容錯機制的建立,有利廣大干部放下因錯得咎的心理負擔,特別是為作風正派、不斷進取的人解除了后顧之憂。但要想取得持久成效,還得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落實好。容錯機制不是死的條款,而是結合當地重點、難點工作的動態(tài)描述。建立建全容錯機制就得契合本地實際,確實分清干部的“為與不為”的界限,防止主觀臆斷,尤其是傷人的誤判。

        二是不可偏廢。針對容錯機制建立后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加以修正,消除各種“亂作為”的弊端,打掉逃脫責任的“保護傘”。干部工作中出現問題,該承擔的責任還得承擔,正常的問責機制也要納入其中。

        三是要透明。容錯機制推行的全過程要公開,即360度無死角地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相關實施細則,要廣泛聽取大家的意見;對差錯干部適用容錯機制的處理,也需要公開解釋與及時通報。保證決策盡可能做到科學、周全與合理,為善于創(chuàng)新的干部創(chuàng)造擼起袖子加油干的良好氛圍與空間。

        貫徹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心得體會篇3

        《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或雖未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但客觀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huán)境污染、生態(tài)破壞責任事故、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不予容錯。

        此外,可以容錯的8種情形,也限定為“出現一定失誤錯誤的”可以給予容錯。換句話說,如果錯得過分,錯得離譜,造成慘痛代價的,不在容錯的范疇之內。這些具體規(guī)定,既體現了公平,也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

        干部在干事的過程中,最容易犯的錯誤之一是:盲目冒進,胡亂作為。造成這種錯誤,既有意識上的問題,也有能力上的問題。

        這和那種謹慎決策、嚴密推行中遭遇防不勝防的情形,導致無意中下出一步“臭棋”的問題有很大區(qū)別,也區(qū)別于緊急處置某一事務時的“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如果把干部犯錯的種種情形都攪渾在一塊,無原則、無底線地容錯,那無疑是長“庸官”威風,滅“能吏”志氣。問題是,這種情況,過去不是沒有出現。一些領導干部甚至對下屬違法亂紀,也美其名曰要看主流,要允許試錯……其結果,是令這些干部在錯誤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應該看到,“容錯”有時也能成為問題干部、腐敗干部的“保護傘”。個別干部借改革名義謀利、以損害群眾利益換取騰挪空間,對其“容錯”,那就是遮掩、縱容。

        《辦法》劃出容錯邊界底線,堅決防止保護變庇護、寬容變縱容。這一理念,是重中之重。

        顯然,保護和庇護,寬容和縱容,容錯和不容錯,中間有明顯的界限需要制度化的區(qū)分。把那些不該享受容錯待遇的干部“摘出去”,是題中應有之義。

        貫徹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心得體會篇4

        《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或雖未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但客觀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huán)境污染、生態(tài)破壞責任事故、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不予容錯。

        職權與職責相統(tǒng)一,是建設現代責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掌握一定職權的政府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夙夜在公,主動作為、善謀勇為,不允許占著位子不干事。這就需要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為勇于改革創(chuàng)新的干部撐腰鼓勁,讓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明確問責標準。我國現行法律中的行政問責,主要是指領導成員或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或監(jiān)督不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用人失察或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等行為,承擔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的法律后果。相關行政責任包含兩類:一類是內容較為明確、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類是內容概括不明確、通常由部門或地區(qū)行政長官承擔的領導責任。實踐中,行政問責主要以后者為主,問責機制也主要以政治責任的形式啟動。在以往的相關規(guī)定中,對這一責任的追究,要求責任人主觀上有過錯。如2009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中有“決策嚴重失誤”“因工作失職”等表述。但實際上,因主觀過錯標準不明,基本實行無過錯的嚴格責任模式。這種模式難免使干部有所顧忌、束縛手腳。為了鼓勵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需要作出三個區(qū)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為推動發(fā)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以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也就是說,應建立健全容錯機制,為“試錯”者留出免責空間。但“容錯”并不是對亂作為的寬容,紀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設置責任清單。如何界定“工作失職”,是實行問責制度的難點。目前,許多地方正在推行政府責任清單制度,將其作為權力清單制度的配套制度,旨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門行使的職責,以清單方式列舉并公之于眾。在實踐中,這一清單制度對責任主體規(guī)定比較多,在實施依據、責任事項和追責情形等方面還沒有清晰的梳理。作為“一張寫著政府部門責任的紙”,責任清單制度應兼具組織規(guī)范和行為規(guī)范的雙重屬性,完善規(guī)則內容,使其成為保證政府工作人員恪盡職守、有所作為的制度基礎。對行政行為的過錯標準,需要科學設置、詳細規(guī)定,否則一方面會造成官員在行政決策中無從避險,另一方面會造成“嚴”制度“虛”落實。此外,應建立在責任事故發(fā)生之前對行政行為實行日常監(jiān)督的制度,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失職不當行為進行追究,讓行政問責發(fā)揮風險預警作用。

        堅持有錯必糾。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一些地方不敢容錯是因為政府自身動態(tài)糾錯能力不足。實際上,敢于承認過錯、敢于糾正過錯,不但是責任政府理念下權責一致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對領導干部加強從政修養(yǎng)的要求。如果已發(fā)現決策失誤,就應重新履行科學論證、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把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以真誠取得人民的諒解。如果為了掩蓋自己的錯誤,將錯就錯甚至搪塞推責,其危害比錯誤本身更嚴重。應對政府權力行使的程序、環(huán)節(jié)、過程、責任進行分解細化,并制定相應的行使標準、運行流程、監(jiān)督制約制度。這不僅是為了使問責有法可依,更是為了及時糾正政府權力行使的隨意、異化和濫用。加強行政問責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目的是為了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設水平,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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