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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關于工程掛靠的法律規(guī)定總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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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關于工程掛靠的法律規(guī)定總匯

        “掛靠”,即所謂“企業(yè)掛靠經營”,就建筑業(yè)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yè)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yè)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掛靠經營行為實質是承包承租經營行為。那么法律上對于工程掛靠有什么詳細規(guī)定嗎?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出現(xiàn)糾紛該如何解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

        最高院2004年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靠”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表述。“掛靠”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采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于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條規(guī)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掛靠的其他商事責任各省規(guī)定

        (一)北京高院規(guī)定

        合同相對人不知道是掛靠的,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可以追償;合同相對人知道是掛靠的,掛靠人承擔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

        (二)江蘇高院和杭州中院規(guī)定

        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南通中院規(guī)定

        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履行合同的,應由實際施工人自行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以建筑單位(即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商事合同,應區(qū)分被掛靠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授權代理行為和表現(xiàn)代理行為。

        (四)山東高院規(guī)定

        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五)福建高院規(guī)定

        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相對人起訴被掛靠單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的,由被掛靠人承擔,但是,合同相對人明知掛靠事實,起訴掛靠人的,由掛靠人承擔。

        (六)廣東高院規(guī)定

        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xù)、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yè)分包的發(fā)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yè)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fā)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發(fā)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yè)承包單位或專業(yè)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xiàn)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fā)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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