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埋藏物歸誰所有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xù)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qū)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所有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地下埋藏物歸誰所有?
【案情】
許成曾祖父為清朝一官員,本留有很多家產,后經幾次戰(zhàn)火以及““””,到許成手上僅遺留下宅院一處。1984年,許成因舉家搬遷到縣城居住,并將宅院以1500元賣予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遷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廳地面石磚時挖出一壇請乾隆年間的銀元寶,共55錠。許成聞訊后立即找到侯田,稱此元寶乃其曾祖父所埋,應歸還許成。侯田則稱,此房他已買下,是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東西當然也歸他所有。許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侯田歸還元寶,同時許成還提供證據(jù)表明此房確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證明元寶也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人提出,這些元寶屬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一律歸國家所有。
【問題】
此元寶到底應歸誰所有?為什么?
【評注】
本案涉及埋藏物的歸屬問題。對于地下埋藏物,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交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所說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財產。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點: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否則,就屬于遺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一般不發(fā)生埋藏問題。
應當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這些物并不屬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歸國家所有,對這一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但本案中元寶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許成有證據(jù)證明元寶是其曾祖父所買,故上述規(guī)定不適用此案。另外,雖然文物屬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國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個人合法擁有。
《民通意見》第93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fā)現(xiàn)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歸國家所有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上述元寶又能證明屬于許成曾祖父遺留,因此應判歸許成所有。根據(jù)我國文物法,作為限制流通物的金銀,允許個人所有但禁止私自買賣。本案中,房屋雖然賣于侯田,但此元寶仍歸許成所有,侯田屬不當?shù)美瑧獨w還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