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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不當得利返還舉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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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不當得利返還舉證案例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通過案例舉證,有利于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不當得利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

        淺析不當得利舉證案例

        案情:

        原告吳某訴稱,原、被告素不相識,也無私人業(yè)務關系。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辦理匯款至C單位3萬元購貨款時,因疏忽將該款誤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國建設銀行的龍卡帳上。原告發(fā)現后,即與被告聯(lián)系,要求其將3萬元返還原告,但被告至今不予退還。原告認為,被告明知其建行龍卡上的3萬元是他人誤存,不屬自己的合法財產卻予占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其行為屬不當得利,依法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3萬元。

        原告吳某舉證如下:

        1、建設銀行龍卡存款單,證明原告將3萬元存入被告的龍卡(卡號43674215xxxxxx08)帳上的事實。

        2、原告和C單位簽訂的訂貨合同(合同中有C單位R的名稱、開戶銀行、帳號等內容)。

        被告江某辯稱:原告是A單位的財務人員,我是B單位的供銷員。我們A、B兩個單位有十多年的業(yè)務關系,A單位尚欠我單位4萬多元貨款,原告匯款給我是支付貨款的,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我已將3萬元匯款交到廠財務了,以前A單位也往我的信用卡上多次匯款,都是支付貨款的。

        被告未舉證。

        分歧:

        觀點一:原告吳某與C單位的訂貨合同中有供方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帳號等匯款信息,原告吳某訴稱為履行與該單位的合同,將3萬元貨款誤匯入被告江某的信用卡中,與常理相悖;且原、被告素不相識,也無私人業(yè)務關系,原告吳某不可能獲得被告江某的信用卡帳戶信息,更不會無故將數額較大的貨款匯入被告江某的信用卡中,故原告吳某將款匯入被告江某帳戶必另有其經濟利益,可另行解決,但被告江某獲得原告吳某的匯款不屬于不當得利,故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觀點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吳某提供了其將3萬元存入被告江某的龍卡存款單和與C單位簽訂的訂貨合同,對其主張的被告江某不當得利的事實,已經盡到了舉證的責任。而被告江某抗辯的“原告系A單位的財務人員,我們A、B兩個單位有十多年的業(yè)務關系,A單位尚欠我們4萬多元貨款,原告匯款給我是還欠款的,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我已將3萬元匯款交到廠財務”等理由,均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應認定原告吳某主張的不當得利成立,判決由被告江某返還原告吳某3萬元。

        評析:

        本案是一個利用證明責任進行裁決的典型案例。誰負有本案的證明責任,誰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1、不當得利的要件事實和證明對象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該條規(guī)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1)一方獲得利益;(2)他方受有損失;(3)一方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在訴訟中,以上三個構成要件均為案件的證明對象,必須由當事人加以證明,才能成立不當得利。

        一般情況下,對前兩個要件事實(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有損失)的舉證較為容易,對于誰應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會產生爭議。但對于第三個要件事實即一方獲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據,對于誰應當負證明責任爭議很大。法院在審理時,對該要件事實真?zhèn)尾幻鞯那闆r下,應當由誰承擔證明責任,誰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往往存在較大分歧。上述兩種觀點所引起的判決結果是完全相反的。

        2、“一方(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一要件事實真?zhèn)尾幻鳟a生的原因及證明責任法的適用

        被告江某獲得原告吳某匯款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據,依被告江某的主張是A單位支付欠B單位的貨款(即獲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原告吳某則主張是不當得利(即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被告雙方均負有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鄳C據的義務,即被告江某應對“獲得匯款有法律上的根據”負舉證責任,而原告吳某則對“被告獲得匯款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告江某并沒有針對“A單位支付欠B單位的貨款”的主張?zhí)峁┣房钍聦嵉淖C據,同樣,原告吳某在被告江某提出主張的情況下,也沒有提出具有實質性意義的主張(如給付義務不存在或給付錯誤之事實或侵占等),更未舉證證明。在原、被告素不相識,也無私人業(yè)務關系的情況下,原告吳某訴稱為履行與C單位的合同(合同中有供方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帳號等匯款信息),將貨款誤匯入被告江某在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卡號為43674xxxxxxxx9308)的帳戶中,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應屬有意而為之。

        原告吳某給被告江某的匯款行為實際上已構成了民事上的給付,在此情況下,對于原告吳某來說,應當提出欠缺給付目的或提出給付目的不存在或給付目的不能達到的主張,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為,給付是有意識地增加他人財產的行為,必然有其目的和原因。因此,在雙方對自己的主張均不能提供證明的情況下,“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一要件事實真?zhèn)尾幻?。要此情況下,法院既不能僅根據原告的主張,得出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的事實是真的結論,從而判決原告勝訴;也不能對這一事實作出否定性的結論,直接認定被告獲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只能依證明責任法進行裁判,即通過證明責任(結果責任)的分配決定勝負。

        3、 本案證明責任的分配

        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必須對要件事實承擔主張責任,并要該要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鲿r承擔證明責任。按照學術理論,此處的要件事實也就是證明責任對象,法官在要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鲿r適用裁判規(guī)范為證明責任法規(guī)范。就理論而言,結果責任屬于實體法范疇,證明責任分配已經預先設置于實體法之中,包括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不受訴訟過程的影響。

        在我國,由于民法的系統(tǒng)化、法典化晚于訴訟法,在實體法中直接規(guī)定證明責任分配的條文極少。有關不當得利的問題,雖然在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及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131條進行了規(guī)定,但均沒有對舉證責任分配作出明確。即使在2002年4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也未能對不當得利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作出規(guī)定。因此,在審判實務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認識。一般認為,不當得利舉證責任應由被告負擔,理由是,被告既然得到利益,就應當提供取得該利益在法律上的依據。筆者認為,這種分配方法,看似有理,但仔細分析即可發(fā)現缺乏法理,并在個案中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公,如同本案,在口頭合同和信用卡結算日益普遍的今天,如果動輒以不當得利判決原告勝訴,豈不引起結算秩序的混亂,誠信的理念又如何樹立。

        有鑒于此,不當得利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應當以司法解釋加以明確,或通過公布典型案例加以指導。在未明確前,應當以證明責任分配的通說理論—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裁判規(guī)則,即由主張權利發(fā)生的原告負證明責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舉證分配是以法律要件分類說為理論基礎而設置的,故在法律援引上,不當得利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可參照適用該條規(guī)定。

        總之,主張成立不當得利的原告應當對三個要件負舉證責任,即原告不僅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損失,還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本案中,原告吳某應當就給付義務不存在或給付錯誤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吳某未能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結果,即應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不當得利的特征

        具體特征根據有三: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凼芤嫒巳〉美鏇]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于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fā)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

        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偈芤嫒藶樯埔猓丛谌〉美鏁r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應該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tài),如形態(tài)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凼芤娣皆谌〉美鏁r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一.給付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1.給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當事人一方雖然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為不當得利: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財產(但是如果是單方面違法的,照樣構成不當得利,如綁架的贖金、黑社會的保護費等)。

        2.給付的目的未達到; 3.給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給付以外的不當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2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5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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