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知識。
論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guī)《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規(guī)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論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溫州的新“條例”,無疑讓存在已久的民間借貸,有了一個較為公允和體面的“名分”。不過,需要補充的是,這種“合法化”仍然顯得有些保守、曖昧和脆弱。一直以來,職能部門就“民間借貸”陽光化一事猶豫不決,這既是因為此類行為,打破了法定金融機構操控全局的固有秩序、沖擊了傳統(tǒng)的利益分配格局;更在于,民間借貸自身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都偏高,因而與生俱來帶有高風險的一面。
因為擔憂“影子銀行”風險,而拒不給民間借貸合法地位。其后果是,民間借貸變得越發(fā)隱匿和地下化,風險系數(shù)反倒被推高?,F(xiàn)如今,溫州順勢而為,大幅松綁民間借貸,無疑有著多方面的考量:一方面,銀行等正規(guī)金融機構資金使用成本過高,而資產(chǎn)收益率偏低。無力且無意于,給中小企業(yè)等“末梢單位”以足夠的資本支持;另一方面,天量的民間閑置資本,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渠道,只能進入投機市場。與其如此,不如引導它們流入民間金融領域。
民間借貸的合法化,最直接的價值,乃是實現(xiàn)了資金的高效配置:“有錢沒處花”和“有項目沒錢上”的兩撥人,自此可以光明正大地對接合作。過往的經(jīng)驗表明,民間借貸合法化,會促使地下市場變得透明、規(guī)范和可預期??梢灶A見,在身家清白、充分競爭的民間金融市場內(nèi),諸如高利貸、高息攬存等危險操作,將失去生存和繁衍的土壤。
伴隨民間借貸的合法化,整個民間金融市場,會否迎來一個快速發(fā)展的階段?于此,自然有待觀察。但確知的是,一個高度市場化的經(jīng)濟體,需要更多元的金融市場支撐。在傳統(tǒng)金融機構之外,民間金融勢力無疑是個極有意義的補充,因為它迎合了那些更細分、更靈活的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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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法律保障:
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有關民間借貸的規(guī)定還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被集中地歸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
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guī)定。”很明顯,《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是采取區(qū)別對待的,主要表現(xiàn)在借款主體和無息推定原則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fā)了《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旗幟鮮明地承認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fā)展并且持積極支持的態(tài)度。從《意見》整個內(nèi)容來看,盡管其中個別條款同樣可以適用于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但所有條款都充滿了一種專門針對民間借貸而為的精神。
《意見》認為:
第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總是公民,民間借貸不可能離開公民一方面而存在;
第二,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來處理。
后來,鑒于實踐中公民與企業(yè)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混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關的批復,即《關于符合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問題的答復》。
該批復規(guī)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從而將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的含義進一步明確化。根據(jù)該批復,民間借貸可以理解為公民之間及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nèi)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F(xiàn)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對外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對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新問題予以回應和規(guī)置。在民間借貸利率方面,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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