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物權法的海域使用權制度(2)
二、海域使用權的權利體系
海域使用權作為一種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權利,其體系化的形成需要將其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區(qū)分,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分類:
(一)有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權的使用是否需要交付對價,可以將其分為有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為了保證海域這一自然資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其經濟補償機制、實現國有海域資源性資產的保值增值和避免對海域的過度無序利用,國家對海域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即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繳納海域使用金,且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上繳財政。然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并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對海域的無償使用,國家從有利于海洋上防衛(wèi)、管理和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全局出發(fā),規(guī)定有些海域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如:
1.軍事用海;
2.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3.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4、教學、科研、防災預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yè)用海。
(二)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和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可以將其分為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和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前者是指使用權人直接從國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其方式有二,即申請審批取得和因法律行為取得(如招標和拍賣)。后者是指因企業(yè)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依法轉讓、繼承等情形而取得海域使用權。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不是來源于國家,而是來自于其他民事法律主體。
(三)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權、養(yǎng)殖海域使用權、港口海域使用權、海洋油氣勘探開采海域使用權、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權等
根據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可以將海域使用權分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權、養(yǎng)殖海域使用權、港口海域使用權、海洋油氣勘探開采海域使用權、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權等情形。
此外,還可以根據海域性質的不同將其分為內水海域使用權和領海海域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制度設立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通過物權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事關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海域。在物權法中規(guī)定海域所有權,將原來僅僅從主權意義和自然資源意義上認識和對待的海域,轉變?yōu)樨敭a權意義上的一種不動產來看待,從而可以通過物權請求權等制度更好地保護海域,防止其被任意劃撥、侵犯和濫用。
(二)通過海域物權制度可以明晰海域權屬,定分止爭,通過市場更好地配置資源,創(chuàng)造財富。在物權法中規(guī)定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制度,可以明晰海域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相互的關系,消除紛爭。并有利于發(fā)揮和挖掘海域的財產功能,通過市場實現財產的合理配置,創(chuàng)造財富,造福社會。
(三)海域物權制度是對我國行之有效的關于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的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民事物權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為基礎來構建和實施海域管理,有效處理了海域使用中的民事權利保障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很好協調了海域所有人與使用人、各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整合了現有的各種使用海域的民事權利類型(如養(yǎng)殖權、采礦權等),徹底改變了之前海域使用中“無序、無度、無償”的局面。在物權法中規(guī)定海域物權制度,是對行之有效的海域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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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權的海權使用
使用期限規(guī)定
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一)養(yǎng)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四)鹽業(yè)、礦業(yè)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業(yè)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xù)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xù)期。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xù)期。準予續(xù)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xù)期的海域使用金。
使用權變更
因企業(yè)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需經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在符合海洋功能區(qū)劃的前提下,報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
使用權終止
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海域使用權終止后,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使用權收回
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依照前款規(guī)定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對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使用權爭議
因海域使用權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海域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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