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國法考點之國際責任的構成
司法三國法考點之國際責任的構成
國際責任是指國際法主體對其國際不當行為或損害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國際責任的構成的相關司法三國法考點知識。
司法三國法考點之國際責任的構成
(一)歸責原則
法律上的歸責原則一般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傳統(tǒng)國際法中,國家的國際責任主要限于對外國人造成損害所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一般是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隨著國家責任范圍的擴大,各種責任制度的規(guī)定日益復雜。許多國家行為中,其故意或過失因素很難判斷。并且,國家行為最終是由有關的個人來實施,行為者的主觀狀態(tài)與國際法判斷國家的主觀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因此,現(xiàn)代國際法傾向于引進和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由于國際法中各種責任制度在形成歷史、適用范圍等方面的復雜性,以及責任制度涉及被違背的不同國際義務本身也有各自特點和不同規(guī)定,國際法的責任制度很難絕對地簡單適用某一種歸責原則。另外,對于不法行為是否已包含了主觀過錯要素,不同學者的認識也不相同。這些國際社會的實踐和爭論證明,具體問題上的責任制度還需要根據(jù)與該具體義務相關的國際法規(guī)則和所涉因素來決定,包括是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
司法三國法考點之國際責任的構成
(二)國家不法行為的要件
國家不法行為是指國家違背國際法義務的行為。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編纂,并于2001年二讀通過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國家不法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歸因于國家。
引起國家責任的行為必須根據(jù)國際法能夠歸因子國家,或說該行為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行為。下列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被國際法認為是可以歸因于國家的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不管國家內(nèi)部采用何種政治結構,依該國國內(nèi)法具有國家機關地位者,以其資格職務從事的行為,依照國際法被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不論該機關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或行使的職務是對內(nèi)或是對外,也不論其在國家結構中處于上級或下級地位。
(2)經(jīng)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的行為。國家地方政治實體機關的行為,或經(jīng)國內(nèi)法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機關的行為,在該機關職權或授權范圍內(nèi),是該國的國家行為。
(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如果一個或一群人的行為經(jīng)確定實際上是代表其國家行事的,這些人的行為被認為是國家行為;另外在正式當局不存在時,有理由并實際上行使政府權力的人的行為,被認為是國家行為。
(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一國或國際組織將某個機構交與另一國支配,則在行使該支配權范圍內(nèi)的行為,視為該支配國的國家行為。
(5)上述可歸因于國家行為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人員的行為,一般地也包括他們以此種資格執(zhí)行職務內(nèi)事項時的越權或不法行為。這是由于對其職務內(nèi)的行為或事項,外國很難判斷他是否超越其國內(nèi)指示或國內(nèi)法規(guī)定而越權從事;而且這種判斷越權的根據(jù)是其國內(nèi)法,而國內(nèi)法的規(guī)定不能當然地作為免除國際責任的理由。另外,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國家對該官員的懲罰可能是國家承擔責任的一部分,但對官員的懲罰與國家的責任是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
(6)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在一國領土上的被承認為叛亂運動的機關自身的行為,根據(jù)國際法不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已經(jīng)和正在組成新國家叛亂運動的行為,被視為已經(jīng)或正在形成的新國家的行為。
(7)一個行為可以歸因于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于其各自相關的行為承擔單獨或共同的責任。
(8)國家當局暫不存在時的行為。當一國發(fā)生內(nèi)戰(zhàn)、政變或被外國占領等情況下,可能出現(xiàn)政府當局瓦解或不能實際履行職務。此時,一個人或一群人:
?、僭谡斁植淮嬖诨蛉毕?
?、谕瑫r需要行使政府權力要素;
③事實上正在行使政府的權力要素。此時,在三者均滿足的條件下,該個人或一群人的行為應視為國際法上的國家行為。
另外,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不是國家行為,國家不承擔責任。但是,對于某些特定人員,其中最典型的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外交使節(jié),由于其在對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國的特權與豁免,對于他們在國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為,除非特別說明,國家一般也承擔相關的責任。
再有,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責任,但是該行為如果由于國家的失職造成,或國家對該行為進行縱容,則可能引起國家對本身失職或放縱行為的責任。這也稱為間接責任。或者說,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責任的產(chǎn)生不是由于私人侵害行為本身,而是由于對該私人行為,國家事先或事后的態(tài)度和行為。
2.違背國際義務。
構成國家不法行為的另一個條件是,該行為是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一國違背國際義務是指一國行為不符合對其有效的國際義務的要求,不論其所承擔的該國際義務來源于條約、國際習慣或國際法的其他淵源。
一國對國際義務的違背既包括主動違背有關國際法規(guī)則的積極作為,也包括對應履行的國際義務消極不作為,二者都構成對義務的違背。構成一國不法行為所違背的義務必須是對其有效的國際義務。持續(xù)性、系列性或復合性的行為,只要行為發(fā)生或持續(xù)到該義務對該國的有效期間,就構成對其有效的相關義務的違背。
如果某項義務要求國家以自己選擇的行為達到某種結果,該國未達到所要求的結果為違背義務,但如果該義務允許以后再采取措施達到該結果或相同的結果,則只有當以后仍未達到該結果才構成違背義務。對于要求防止發(fā)生某一特定事件的義務,如果沒有具體措施上的其他要求,則只有該被預防的行為發(fā)生時,該國才構成違背義務。
對國際義務的違背按照義務的性質又被分為對一般國際義務的違背和對于保護國際社會根本利益至關緊要的義務的違背,前者稱為國際不法行為,后者稱為國際罪行。因此,廣義的國家不法行為包括了一般的國際不法行為和國際罪行兩類。
(三)排除不法性的情況
國家違背義務的行為構成國家不法行為。但在有些情況下,某些國家行為表面上是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但根據(jù)國際法,其不法性可以被排除,從而不構成國家不法行為。不法性被排除一般有以下情況:
1.同意。
一國不符合該國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經(jīng)與該義務直接有關的權利方以正式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然后實施,則在對該同意方的關系上和在被同意的范圍內(nèi),排除了該行為的不法性。同意應是該義務的利益國正式機關以明確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且該義務不屬于國際強行法規(guī)則范疇。
2.對抗與自衛(wèi)。
國家不符合國際義務的行為,如果是針對某項他國的國家不當行為而采取,則在符合國際法其他規(guī)則的條件下,其行為的不法性被排除。對抗的對方必須是首先有對對抗國違背義務的行為;對抗措施必須必要和適度,其結果要與對方造成的侵害成比例。除自衛(wèi)外,對抗不能使用武力。自衛(wèi)權的行使必須嚴格符合《聯(lián)合國憲章》和其他自衛(wèi)條件。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對義務的違背,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預料或無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致使國家不可能履行義務或不知道其違反義務,則其不法性可以被排除。但如果這種實際上的不可能履行是由于行為者本身引起的,則不能排除其不法性。
4.危難或緊急狀態(tài)。
國家違背義務的行為,如果是構成國家行為的行為人在極端危急、別無他法的情況下,為挽救其或被其監(jiān)護的人生命而作出,其不法性可以被排除。緊急狀態(tài)是國家遭到嚴重危及其生存或根本利益的緊急情況,作為消除或應付這種緊急狀態(tài)的唯一辦法而從事的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其行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對危難和緊急狀態(tài)下違背義務行為的不法性的排除,除要求情況緊急別無他法之外,還要求危難或緊急狀態(tài)不是該國本身或協(xié)助造成,并且所違背義務的行為不得造成比危難同樣或更大的災難或危及他國的根本利益,不得違背國際法強行性規(guī)則。否則其不法性不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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