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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以“醉酒”方式奸淫婦女的刑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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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以“醉酒”方式奸淫婦女的刑事認定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強奸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以“醉酒”方式奸淫婦女的刑事認定

        所謂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交的行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關于以“醉酒”方式奸淫婦女的刑事認定

        此處明確了以醉酒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可能構成強奸罪,但如何認定此處的“醉酒”問題,有待研究。有論者認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以下簡稱“80%論”),即認定被害婦女之“醉酒”。

        “80%論”既無法律根據(jù),也不符合強奸罪之構成,更不符合客觀實際,如何認定強奸罪中被害人處“醉酒”,應當具體分析,并以是否缺失“自由意志”為判斷標準。

        首先,“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一,而衡量是否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是否具備“自由意志”密切相關。

        強奸罪中“違背婦女意志”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方面是在婦女有意志自由決定能力、有自由意志的情形下未經(jīng)婦女同意因而違背其意志;另一方面是指婦女在無自由意志的情形下,未經(jīng)或已征得該婦女的同意,也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比如婦女為精神病患者,因為此時被害婦女缺乏正常理智、缺乏自由決定能力。

        在第一種情形下,婦女具有“自由意志”,雖然婦女的不反抗或不明顯反抗不等于同意,但婦女通常具有明顯的反抗,這種明顯的反抗或表現(xiàn)為語言或表現(xiàn)為姿體等等,進而可以輔助判斷是否違背其意志;在第二種情形下,必須慎重分析是否存在“自由意志”,這一點在通常所謂的婦女“醉酒”情形下,尤為重要,因為怎樣認定“醉酒”,直接關系婦女是否存在“自由意志”并進而影響對是否違背其意志的判斷。

        其次,不同程度的所謂“醉酒”,直接影響是否存在“自由意志”。

        所謂醉酒,是指酒精對人體神經(jīng)出現(xiàn)毒害作用時的狀態(tài),也稱酒精中毒,一般可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因為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一種,屬精神病范疇,刑法上一般所言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這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亦可得出)。

        “關于生理性醉酒,醫(yī)學上一般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期為興奮期,又稱輕度醉酒,表現(xiàn)為脫抑制現(xiàn)象,此興奮話多、情緒欣快、易激惹、容易感情用事、招惹是非等,此期控制能力有所減弱;第二期為共濟失調期,又稱中毒醉酒,此時醉者動作笨拙、步履蹣跚、舉止不穩(wěn)、語無倫次,辨認和控制能力都有減弱;第三期為昏睡期,又稱高度醉酒,此時醉者面色蒼白,皮膚濕冷,口唇微紫,呼吸緩慢伴有鼾聲,此期可有一定程度的意識障礙。”

        據(jù)此,醉酒者處第一期時控制能力僅是減弱,處第二期時認識和控制能力減弱,此處無論處在第一期還是第二期,醉酒者的控制能力、認識和控制能力均僅僅是減弱而不是沒有,其認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依然存在,其意志是自由的,即便或許不是完全自由意志,但存在自由意志不可否認,被奸淫時是否違背其意志可以通過有無明顯反抗等加以認定;當處在第三期昏睡期,其意識出現(xiàn)障礙,已經(jīng)缺乏自由意志,故此時的被害人被奸淫的,可以視為違背其意志。

        據(jù)此,“80%論”未能說明被害人醉酒程度,并未思考被害婦女不同程度的“意志自由”情形,以80%酒精含量認定是否“醉酒”并進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奸罪,不符合強奸罪中“違背婦女意志”這一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核心要義。

        最后,以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判斷強奸罪被害人是否“醉酒”的“80%論”,既無法律依據(jù),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80%論”的依據(jù)是未加思考地直接來源于對危險駕駛罪中行為人“醉酒”的認定。然而,危險駕駛罪中行為人“醉酒”的認定依據(jù)是《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該標準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本標準適用于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

        而常識即可告訴我們,相同酒精量對人體神經(jīng)發(fā)生毒害作用時,不同的人會呈現(xiàn)不同的狀態(tài),也就是通常所謂的“酒量”因人而異,有些人血液酒精含量遠遠超過80%,但其依然清醒,意志自由,而有些人血液酒精含量遠遠低于80%時,其已不省人事,喪失意志自由,此時被奸淫時,是否違背其意志顯然不是不是80%的酒精含量所能決定的。因此在強奸罪中被害人“醉酒”的認定上采取“80%論”是無法律根據(jù)也不符合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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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奸與通奸的區(qū)別

        (1)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在辦案中,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huán)境和情況下發(fā)生的,事情發(fā)生后女方的態(tài)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fā)等等事實和情節(jié),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fā),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fā)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xù)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xù)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fā)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辦理強奸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把強奸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愿發(fā)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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