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你知道留置權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留置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留置權具有從屬性的表現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系: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
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
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在以下三點:
第一,留置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
這是留置權在成立上的屬性。留置權是債權人以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債權的擔保。因此,只有主債權成立,留置權才能成立。如主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則留置權當然不能成立。
第二,留置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這是留置權在消滅上的從屬性。當留置債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也隨之消滅;如在主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等情形下,留置權均歸于消滅;
第三,留置權優(yōu)先受償的范圍決定于債權的范圍。
這是留置權在優(yōu)先受償上的從屬性。就是說,留置權人只有在主債權的范圍內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大于主債權價值時,對于多余部分,留置權人必須返還受債務人,不得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另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小于主債權價值時,對于不足部分,留置權人不存在優(yōu)先受償權,與其他無擔保債權處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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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義務
(1)留置物的保管。
《擔保法》第86條規(guī)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xié)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xié)助。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xié)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
(3)返還留置物。
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占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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