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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的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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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的聯(lián)系

        你聽說過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嗎?中國婚姻法保障公民的離婚自由,并不是對離婚自由沒有限制,不是說離就離,準予離婚是有原則的,即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道德規(guī)范。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的相關法律知識。

        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的聯(lián)系

        一、結婚自由

        結婚自由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的自由,結婚自由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當事人有權決定結婚與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2、婚姻當事人有權利決定與誰結婚的自由。

        3、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和程序。

        二、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權利。即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權益提出離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離婚自由應具備的條件:

        首先,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當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

        其次,要求離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的批準.離婚自由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系著家庭的離合及子女、社會的相關利益。

        三、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的的關系

        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離婚自由的基礎,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有益的、必要的補充,是結婚自由的保障。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保證社會主義家庭關系的建立和鞏固的。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二者之間是互為補充、相輔相成的。

        1、沒有結婚自由,就沒有所謂的離婚自由,沒有結婚自由,就不能使婚姻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選擇共同生活的伴侶,就無法進入婚姻的殿堂去營造幸福美滿的家庭。

        2、沒有離婚自由,就沒有真正的婚姻自由,離開了離婚自由,結婚自由無非是為了給婚姻當事人提供無法退出的枷鎖,婚姻將會是見證愛情的墳墓,那么這就是一種痛苦的感情。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則兩個方面的完整體現(xiàn),為婚姻當事人進入婚姻和退出婚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離婚自由是對婚姻自由原則在反方面的重申和補充,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則的最重要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婚姻是可以離異的。

        既然結婚是以感情為目的為基礎,是以雙方完全自愿為條件,那么,在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無法正常繼續(xù)維持的情況下,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關系,無論是對婚姻雙方還是對社會都會是一件可幸的事。

        把離婚一律看成是悲劇是極其不適當的,如果沒有離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不充分、不完整、不健全的。在歷史發(fā)展進程中,離婚自由出現(xiàn)的最晚。但直到離婚自由出現(xiàn)并在法律中明確予以確認后,婚姻自由才完整真正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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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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