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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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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安全是農藥企業(yè)經營的根本,因此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對于農藥經營者來說是必然的。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了農藥經營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歡。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范本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農林牧副漁業(yè)發(fā)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凡施用于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農藥,均屬本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采購、貯存、銷售(以下統(tǒng)稱為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上海市農業(yè)局是本市農藥管理的主管機關,其執(zhí)行機構是上海市農藥檢定所。各縣農業(yè)局和上海市農場管理局負責所屬范圍內的農藥管理工作,其執(zhí)行機構是所屬的植保植檢站。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jiān)督

        第五條各種農藥必須具有農牧漁業(yè)部核發(fā)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方可經營和使用。

        第六條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yè)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經營和使用。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yè)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進行試驗。

        第七條凡經農牧漁業(yè)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使用和進口。

        第八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采購、貯存、銷售過程中,應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商標說明。沒有商標說明或商標說明脫落、商標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出售。

        第十條經營農藥的單位為方便銷售和使用,需要將原包裝農藥改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附貼新的明顯的商品說明。新的商品說明必須具備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改裝單位、改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經營農藥的單位自行改裝的農藥,如需對外批發(fā)或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事先向市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須在商品說明中注明批準文號。

        第十二條凡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降效或失效農藥,均必須予以封存,在農藥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以前,不得銷售和使用。禁止制造和銷售假農藥。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配備熟悉農藥商品基本知識的業(yè)務人員。任何個人均不得經營農藥。

        第十四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銷售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其品種和數量均應分級納入農藥供應計劃。如需要擴大經營品種及經營數量的,應向市農業(yè)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擴大經營范圍。

        第十五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牧漁業(yè)部、衛(wèi)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guī)定》、《農藥安全使用試行標準》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農藥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空瓶空袋等應及時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處理,不準亂扔亂放。

        第十七條農藥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存放農藥應有專倉或專柜。高毒、劇毒農藥除應有專倉或專柜存放以外,還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個人或家庭應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而中毒、死亡的動物應予銷毀,嚴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違章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對經營劣質、降效、失效農藥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使用者的經濟損失,并可視情節(jié)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擅自擴大農藥經營品種或經營數量,造成人畜中毒、農作物藥害等嚴重后果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其責任,并可視情節(jié)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農藥管理部門在對違章經營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建議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經營假農藥的單位,由農藥管理部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沒收其全部假農藥及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以外的其他條款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責任,及時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范本二:

        為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規(guī)定,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農藥采購管理制度

        1、采購部根據農藥經營部申報計劃制定采購清單,經總經理審批后,采購符合規(guī)定的農藥;

        2、所采購的農藥需具備國家規(guī)定要求的“三證”:農藥產品登記證、農藥產品執(zhí)行標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二、農藥倉庫管理制度

        1、建立專用的農藥產品存放庫,庫房要相對獨立、干燥整潔、存取方便;

        2、農藥庫有專門的保管人員,并制定有相關的管理規(guī)定和農藥使用責任制;

        3、有清晰、連續(xù)的農藥出入庫記錄;

        4、農藥按說明要求,分類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農藥庫存一次,并做好棄置農藥的有關記錄。

        三、棄置農藥藥液和農藥包裝器具處理規(guī)定

        1、農藥庫房出的農藥數量應和回收的包裝數量相符;

        2、空的包裝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類放置,統(tǒng)一進行處理;

        3、過期的農藥,破損的器具和容器應集中處理;

        4、定期(每季)對過期農藥、包裝箱具和農藥容器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由農藥提供商統(tǒng)一進行回收處理;

        5、保留相關記錄(棄置農藥藥液處理記錄表;廢棄農藥包裝箱器具處理記錄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規(guī)定;

        3、農藥部經理和業(yè)務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4、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劇毒農藥和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

        5、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6、經營者必須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存在的危險因素;

        7、農藥不得與其他貨物、危險化學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和失效的農藥;

        9、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產品;

        10、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中毒。

        五、崗位操作規(guī)程

        1、嚴格按照國家《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產品說明書正規(guī)銷售;

        2、經營場所不得擅自離人,并做到持證上崗;

        3、不得混淆產品或賣錯、拿錯產品;

        4、農藥擺放規(guī)范,銷售要有詳細的登記臺帳;

        5、一旦發(fā)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1、發(fā)生事故(如火災、中毒等),應立即撥打110或120急救電話,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區(qū),防止人員傷亡;

        2、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qū)域內的其他人員;

        3、迅速控制危險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jiān)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qū)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4、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范本三:

        為保證農藥質量,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農業(yè)生產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進貨檢查和檢驗

        農藥進貨時將產品與其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對所購產品有質量疑問,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驗。

        二、質量管理

        銷售的農資保證質量,不會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銷售無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資。

        三、過期農藥處理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不得經營,并及時退還廠家或交由縣農業(yè)局統(tǒng)一處理;如確實無法及時處理的,按規(guī)定注明“過期農藥”字樣,且單獨放置。

        四、質量事故報告

        如發(fā)生質量事故,應對質量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凡因農資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經查證是本店銷售的,無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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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藥管理規(guī)定

      2.家庭農場管理規(guī)章制度

      3.收銀管理規(guī)定

      4.保證食品安全經營的規(guī)章制度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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