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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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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法知識

        公務員法激勵機制在國家公務員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么你對公務員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公務員法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公務員法知識一: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chǎn)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chǎn)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jù)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jù)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jù)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數(shù)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guī)定。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jù)。公務員的級別根據(jù)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jù)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第二十一條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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