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行人”該不該被取消
俗話說“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但是規(guī)矩怎么定、保護誰、懲罰誰卻是個因時因地而不同的概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禮讓行人”該不該被取消,供大家參考,快來一起看看吧!
“禮讓行人”該不該被取消
在交通規(guī)章制度當中,有一條要求是:所有司機必須“禮讓行人”。關于這條準則,大眾有著不同的看法,一部分民眾認為這是有意義的,應該繼續(xù)執(zhí)行,但也有部分弱勢車主怨言:拿規(guī)則當保護傘,必須盡快取消。
如果沒有禮讓行人,那么司機就有可能會面臨扣三分,并且罰款100元的嚴肅處罰。
有專家表示,的確有一些沒有道德底線的人,把規(guī)章制度當成了保護傘,惡意占用公共資源,給別人的出行和生活帶來了負面影響。不過在更多情況來看,廣大民眾的素質都比較高,大多數(shù)人都很遵守交通規(guī)則,也愿意等待行人。
交警也是提醒,廣大司機在上路行駛的過程當中,必須要提高注意力,而行人也要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
禮讓行人怎么界定
人行橫道禮讓行人標準當機動車前方有行人通過斑馬線或正準備踏上斑馬線時,機動車應該禮讓行人。若行人已通過前方斑馬線,車輛可以通過斑馬線。行人沿人行橫道進入機動車所在的車道后,機動車應當減速行駛,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人行橫道;機動車A未停車讓行的,屬于違法行為,應當處罰;行人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分離線外側等待、未進入機動車道,機動車應當減速行駛,可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通過人行橫道。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fā)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
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fā)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tài),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tài)。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
車輛禮讓行人處罰規(guī)則
法律分析:
不禮讓行人扣3分,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一次記3分。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司機要對在斑馬線上的行人采取減速慢行或停止行駛的措施,主動避讓或禮讓行人是司機對行人尊重、對生命尊重的一種具體的行動體現(xiàn)。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第三條 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一次記3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