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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代位求償代位求償的性質

      時間: 謝君787 分享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其宗旨是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那么你對代位求償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代位求償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代位求償的概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代位求償的性質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大多數學者所采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侗kU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fā)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代位求償的注意問題

        保險代位求償的訴訟時效

        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理賠完成之日與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必然存在時間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喪失,因此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償義務,以保障訴訟時效的延續(xù)(國外有紅線保險條款,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加印套紅色條款,以提醒被保險人注意保全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至于保險人在理賠之前與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構成保險人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時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金,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保險人理賠之后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使被保險人未履行追償義務,訴訟時效期間保險人的追償行為足已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無須被保險人通知第三人權益轉讓的事實。因而保險人自身及時理賠,盡快向第三人追償也是保全時效的方法。

        基于上述認識,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有以下兩類:

        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保險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違約行為而發(fā)生的,除其他法律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另有規(guī)定外,應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睹穹ㄍ▌t》根據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認知程度,分別規(guī)定了1年、2年、20年三類訴訟時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應依照被保險人應當適用的訴訟時效確定其適用的時效。

        民商事特別法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保險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發(fā)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索賠時效,《民法通則》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專門規(guī)定的,應當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睹穹ㄍ▌t》以外的民商事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則,應優(yōu)先適用。在此情形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須依照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的特別法的時效規(guī)定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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