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知識問答題及答案
保險是集合具有同類危險的眾多單位或個人,以合理計算分擔金的形式,實現(xiàn)對少數(shù)成員因該危險事故所致經(jīng)濟損失的補償行為。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保險知識問答題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保險知識問答題
1、什么是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于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條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條款具體規(guī)定了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范圍,保險種類不同,保險責任也不相同。在規(guī)定風險范圍的同時,保險合同還要規(guī)定責任免除條款,責任免除是指依法或者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不負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范圍。
2、什么是免責條款?
所謂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人不負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范圍的條款,即除了保險責任外,保險人所不負責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一般包括:戰(zhàn)爭或者軍事行動所造成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損耗;被保險人故意行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等。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果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免責,并使投保人明了的,那么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人免責的條款將不產生法律效力。
3、什么是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險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期間。保險期間是保險合同不可缺少的條款。在保險期間,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大多數(shù)情況下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是一致的,但有時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另行約定。
4、什么是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標的在投保或者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確定,對于確定保險金額與賠償金額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人的生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其價值,因而人身保險合同中不存在保險價值。
5、什么是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jù),也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重要依據(jù),因此必須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根據(jù)保險價值確定,不能超過投保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如果投保人以保險價值全部投保,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如果投保人以保險價值中的一部分投保,保險人賠付時一般是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也就是損失發(fā)生時保險人最高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所以說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的,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只受投保人本身支付保險費能力的制約,因此在人身保險中不存在保險價值,保險金額是人身保險事故出現(xiàn)時保險人實際支付的金額。
6、什么是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是作為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對價。保險費是根據(jù)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算出來的,是保險基金的來源,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對此保險合同應當明確規(guī)定。保險費支付辦法是指采用現(xiàn)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使用人民幣還是外幣,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款以及具體支付的時間,這些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guī)定。
7、什么是受益人?
所謂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我們知道,投保人身保險的目的通常是投保人為其親屬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免遭經(jīng)濟上的困難,以被保險人的身體或者生命為標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由保險人支付保險金。而在財產保險中,因領受給付的人多是被保險人自己,所以通常無受益人的規(guī)定。只有人身保險,一般才有受益人的規(guī)定。
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特征:第一,受益人應當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時指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二,受益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如果發(fā)生給付糾紛,受益人可以獨立行使訴訟權利,請求得到給付。第三,受益人如未指定,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第四,受益人無償享受保險利益,受益人不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也無權向受益人追索保險費。第五,受益人權利的行使時間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受益權隨之消滅;如果受益人為謀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其受益權即被剝奪。第六,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歸受益人獨立享有,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根據(jù)投保人的投保情況,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具體來講,當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而簽訂保險合同時,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一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為一人,如投保人以自己的身體投保生存險;二是投保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而被保險人是另一人,如投保人為父親投保死亡險,以自己為受益人。當投保人為他人的利益投保時,又會出現(xiàn)投保人是一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的情況,如兒子為父親投保生存險,以父親為受益人。
8、什么是保險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是保險活動最基本的法律表現(xiàn)形式。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應當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這一約定就構成了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本的保險權利義務關系。
保險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種,因此具備合同的一般屬性,如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xié)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合同的內容應當合法,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合同等等。但是保險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之外,還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第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這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又相互負有義務;第二,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訂立時是不確定的,保險人賠償義務的實際履行帶有偶然性;第三,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這種合同在訂立時,由保險人提出合同的內容,投保人只能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選擇,因此也稱為格式合同或標準合同;第四,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信是一般合同的基本要求,而保險合同所要求的不是一般的相對的誠實守信,而是最大限度的誠實守信;第五,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能采取任意的方式,而必須采用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記載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第六,財產和責任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即只要是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損失多少,補償多少,保險金的給付和保險費的交付之間沒有嚴格的對比或等價關系。而人身保險合同是給付性合同,即根據(jù)投保人的實際需要和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確定一個保險金額,當危險事故發(fā)生時,由保險人按照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9、從事保險活動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這是對保險活動應當具有合法性的要求。我們知道,法律、行政法規(guī)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保險活動作為一種重要的經(jīng)濟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這體現(xiàn)了經(jīng)濟活動和民事活動的守法原則。保險行為不僅關系到社會和個人資本的運用,而且直接關系到對公共利益的保障,因此保險當事人的投保行為或者承擔保險責任的行為,都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合法行為。由于保險活動涉及的范圍很廣,所以保險活動必須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除保險法及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guī)以外,還包括我國關于民事、合同、公司、仲裁等許多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尊重社會公德。所謂社會公德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調節(jié)人們之間的關系、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秩序的行為規(guī)范。尊重社會公德,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規(guī)范。保險活動是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一種商事行為,同其他市場行為一樣,應當尊重公認的社會公德。我國保險業(yè)雖然取得了長足的發(fā)展,但必須看到保險市場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違規(guī)現(xiàn)象比較普遍,道德法制觀念淡薄,例如存在惜賠、亂賠甚至非法給回扣、假理賠等問題,服務質量不高,產品銷售中還存在誤導欺騙行為等現(xiàn)象。這些問題的發(fā)生在一定程度上與社會公德意識較差有直接的關系。對這種破壞社會公德的行為,除了要加強教育外,也需要輔之以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從事保險活動還必須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從事商業(yè)保險活動所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商業(yè)保險活動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保險關系的成立是基于投保人與保險人完全出于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一致。保險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不得進行欺騙、脅迫,所以商業(yè)保險應當遵循這一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關系應當在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保險人是否愿意承保,都有雙方當事人依法自主決定,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訂立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更是無權發(fā)號施令。鑒于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有的單位憑借行政權力強迫所屬人員投保,也有的當事人憑借其優(yōu)勢地位強迫與其有業(yè)務往來的單位投保等問題,保險法做出規(guī)定,強調從事商業(yè)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愿原則。
10、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為什么應到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活動所應遵循的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保險法律規(guī)范中許多內容都必須貫徹和體現(xiàn)這一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最早起源于羅馬法,原來是指契約的履行應當誠實守信,經(jīng)過法國民法和德國民法的發(fā)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經(jīng)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有債權債務關系擴及到整個民事活動。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都應當本著真誠善意的態(tài)度,講真話、辦實事,開誠布公,信守承諾,講究信譽、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做到不欺不詐,不損人利己,不得以坑蒙拐騙等有違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從事經(jīng)營活動,損害國家和消費者利益。在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原則已成為一切民事活動和一切市場參與者所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成為市場經(jīng)濟活動的道德標準和法律規(guī)范。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法律對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基本要求。具體來講,在保險活動中,投保人應當依法對其投保的標的,按保險人詢問進行如實告知,并在發(fā)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也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而保險人則應當在承保時,將保險合同的條款、條件明確地告知投保人,不得欺騙也不得隱瞞,在發(fā)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當及時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并及時賠付保險金,不得拖延或者逃避承擔保險責任。必須指出,目前保險業(yè)的社會信譽狀況確實不容樂觀,造假現(xiàn)象普遍,誤導甚至欺詐問題嚴重,所有這些都是與誠實信用原則格格不入的,也是法律秩序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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