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辭退產婦補償標準
在全面開放二胎后,很多夫婦希望可以添加一個孩子,用人單位也會考慮到產假問題,所以有很多媽媽懷孕被辭退,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辭退產婦補償標準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7辭退產婦補償標準
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每工作一年給予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每工作一年給予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辭退孕婦是違法行為,被辭退的孕婦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要求賠償。
雖然法律規(guī)定很明確,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特別是“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女工因懷孕或生子被辭退的事件屢屢發(fā)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應得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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